【本章内容提要】本章为本准则的资产部分,从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共六条。本章的主要内容为资产的定义和分类,以及短期投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事业单位主要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第十八条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资产定义的规定。
条文解读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一、资产的特征
(一)资产应为事业单位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
资产作为一项资源,应当由事业单位拥有或者控制,具体是指事业单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事业单位所控制。
事业单位享有资产的所有权,通常表明事业单位能够排他性地从资产中获取经济利益。一般而言,在判断资产是否存在时,所有权是考虑的首要因素。有些情况下,资产虽然不为事业单位所拥有,即事业单位并不享有其所有权,但事业单位控制了这些资产,同样表明事业单位能够从资产中获取经济利益,符合会计上对资产的定义。例如,某事业单位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一项固定资产,尽管事业单位并不拥有其所有权,但是如果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期相当长,接近该资产的使用寿命,表明该事业单位控制了该资产的使用及其所能带来的经济利益,应当将其作为事业单位的资产予以确认、计量和报告。
(二)资产预期会给事业单位带来经济利益
资产预期会给事业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是指资产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流入事业单位的潜力。这种潜力可以来自事业单位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可以是非日常活动;带来经济利益的形式可以是现金形式,也可以是能转化为现金形式,或者是可以减少现金流出的形式。
资产预期会为事业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是资产的本质特征。例如,事业单位采购的原材料、购置的固定资产等可以用于生产经营过程,制造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对外出售后收回货款,货款即为事业单位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如果某一项目预期不能给事业单位带来经济利益,那么就不能将其确认为资产。前期已经确认为资产的项目,如果不能再为事业单位带来经济利益,也不能再确认为事业单位的资产。例如,待处理财产损失以及某些待摊费用等,由于不符合资产定义,均不确认为资产。
(三)资产是事业单位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所形成的
资产应当由事业单位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所形成。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者其他交易事项。换句话说,只有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才能产生资产,事业单位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例如,事业单位有购买原材料的意愿或者计划,但是购买行为尚未发生,就不符合资产的定义,不能因此而确认为资产。
二、将一项资源确认为资产,需要符合资产的定义,还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事业单位
从资产的定义来看,能够带来经济利益是资产的一个本质特征,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经济环境瞬息万变,与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是否流入事业单位或者能够流入多少实际上带有不确定性。因此,资产的确认还应与经济利益流入的不确定性程度的判断结合起来。如果根据编制财务报表时所取得的证据,与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事业单位,那么就应当将其作为资产予以确认;反之,不能确认为资产。
(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只有当有关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时,资产才能予以确认。在实务中,事业单位取得的许多资产都是发生了实际成本的。例如,事业单位购买或者生产的存货,事业单位购置的厂房或者设备等,对于这些资产,只有实际发生的购买成本或者生产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就视为符合了资产确认的可计量条件。
三、本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条规定,结合自身情况,设置相关会计科目:“1001库存现金”、“1002银行存款”、“1011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1101短期投资”、“1201财政应返还额度-120101财政直接支付、120102财政授权支付”、“1211应收票据”、“1212应收账款”、“1213预付账款”、“1215其他应收款”、“1301存货”、“1401长期投资”、“1501固定资产”、“1502累计折旧”、“1511在建工程”、“1601无形资产”、“1602累计摊销”、“1701待处置资产损溢”。
应用实例略。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
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资产分类的规定。
条文解读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一、资产的分类
资产按不同的标准可进行不同的分类,例如,按其是否具有实物形态,可以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按其与货币的关系,可分为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按其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按其来源,可分为自有资产和租入资产等。
在事业单位会计中,资产通常是按流动性进行分类的。流动资产是指在一年以内(含一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非流动资产是指不能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可以随时变现或者需要经过较长时间才能周转一次的资产。
事业单位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其中,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其他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事业单位的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二、流动性
流动性是指资产能够以一个合理的价格顺利变现的能力,它是一种所投资的时间尺度(卖出它所需多长时间)和价格尺度(与公平市场价格相比的折扣)之间的关系,通常按照资产的变现或耗用时间长短或者负债的偿还时间长短来确定。例如,股票的流动性大于房地产。部分常见资产的流动性大小一般有这样的关系:现金>活期存款>短期国债>蓝筹股>一般股票>城市中心小户型物业>城市外围大户型物业。
三、变现或者耗用
变现一般针对应收及预付款项、短期投资等而言,是指将资产变为现金。
耗用一般指将存货由一种形态(如原材料)转变成为另一种状态(如产成品)的过程。
应用实例略。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
短期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
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流动资产构成的规定。
条文解读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一、流动资产的构成
流动资产是事业单位资产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其中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
二、货币资金
货币形态表现的资金,是流动资产的一个项目,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三个总账账户的期末余额,具有专门用途的货币资金不包括在内。它是事业单位中最活跃的资金,流动性强,是事业单位重要的支付手段和流通手段,因而也是流动资产的审查重点。在事业单位,其他货币资金主要包括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货币资金是指可以立即投入流通,用以购买商品或劳务或用以偿还债务的交换媒介物。在流动资产中,货币资金是流动性最强,控制风险最高,并且是唯一能够直接转化为其他任何资产形态的流动性资产,也是唯一能代表单位现实购买力水平的资产。为了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事业单位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以便购买材料、缴纳税金、发放工资、支付利息及股利或进行投资等。事业单位所拥有的货币资金量是分析判断单位偿债能力与支付能力的重要指标。
(一)库存现金
库存现金是存放在事业单位会计部门的现金,主要用于事业单位的日常零星开支。现金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现金仅指事业单位的库存现金。广义的现金除了库存现金外,还包括短期银行存款和其他符合现金的票证。我国会计上所界定的现金概念,就是指有关单位的库存现金。
事业单位办理各项现金收付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的现金管理规定,符合现金的收支手续,如实反映现金的收支和结存情况,保证现金的安全。具体管理要求如下:
1.遵守现金的使用范围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讲课费以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根据国家规定须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的经济往来,除规定的范围可使用现金外,应通过开户行进行转账结算。
2.严格现金收付手续
事业单位办理任何现金收支,都必须以合法的原始凭证为依据。收付现金的各种原始单据,应根据各单位的具体情况,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审核,出纳人员按月连续编号,作为现金出纳账的顺序号。出纳人员付出现金后,应当在原始单据上加盖“现金付讫”戳记,并在当天入账,不得以借据抵现金入账。收到现金后,属于各项收入的现金,都应当开给对方收款收据。属于暂付款结算后交回的多余现金,使用借款三联单的由会计人员退还原借据副联,出纳人员不给对方另开收据;不使用借款三联单的,由出纳人员给另开收据。
3.遵守库存现金的限额
为了既保证各单位使用现金的需要,又防止积压现金和保障现金的安全,银行对各单位核定了库存现金限额。各单位的库存现金必须经开户银行核定,除核定的库存限额以外,其余必须存入开户银行,不得自行保留。库存现金限额由单位提出计划,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一般不超过三天零星支付所需现金。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单位,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各单位超过库存现金核准的限额,应及时送存银行。需要调整库存现金限额时,应再向开户银行申请报批。
4.不得坐支现金
以本单位收入的现金直接支付自己的支出,叫做坐支。按有关规定,事业单位每天收入的现金,必须当天送存银行,不能直接支用,不许任意支用,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定期向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5.如实反映现金库存情况
收付现金要及时记账,每天业务终了要结出余额,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不得以借据或白条抵库。出纳人员在将账面库存与实际库存核对时,如发现长款或短款,应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6.会计、出纳要分开
为了保证现金安全,防止各类错误、欺诈的发生,现金的收付、结算、审核、登记等工作,不得由一人兼管。现金收付业务量较大、条件较好的单位,应单独设置现金出纳员,专门负责现金的收付工作,并登记现金出纳账;现金收付业务量不大、条件不具备的单位,应确定专人兼管现金出纳工作。现金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的登记工作,不得兼任稽核和档案保管工作。会计、出纳分开,实行会计管账不管钱,出纳管钱不管账,是各单位加强内部控制的重要制度。
7.现金收支的内部控制
办理任何现金收支,都必须以合法的原始凭证为依据。收付现金的各种原始单据,应根据各单位的具体情况,指定专人进行审核,出纳员按月连续编号,作为现金出纳的顺序号。
出纳员付出现金后,应当在原始单据上加盖“现金付讫”戳记,并在当天入账,不准以借据抵现金不入账。收到现金后,属于各项收入的现金,都应开给对方收据。一切现金收入必须当天入账,尽可能在当天存入银行,不能当天存入银行的,应于次日上午送存银行。
8.如实反映现金库存
现金收入业务较多,单独设置收款部门的单位,收款部门的收款员每天将所收现金,连同收款收据副联及“现金收入日报表”,送会计部门的出纳员核收,或者将所收现金直接送存银行后,将收款收据副联、“现金收入日报表”和向银行送存现金的凭证,一并交会计部门的会计员核收记账。账款必须相符,不得以白条抵库。
现金出纳人员应于每日业务终了后结清当天账目,并将账面库存和实际库存核对相符。如发现长款或短款,应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现金收付业务较多的单位,现金出纳人员应每日编制“库存现金日报表”,连同原始单据交会计人员复核整理后填制记账凭单。库存现金日报表的格式如表3-1所示。
表3-1库存现金日报表
事业单位发生的每一笔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业务,都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然后据以记账。为此,应设置“库存现金”,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从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取现金,按照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实际存入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因内部职工出差等原因借出的现金,按照实际借出的现金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时,按照应报销的金额,借记有关科目,按照实际借出的现金金额,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3.因开展业务等其他事项收到现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因购买服务或商品等其他事项支出现金,按照实际支出的金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4.事业单位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每日账款核对中发现现金溢余或短缺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如发现现金溢余,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如发现现金短缺,属于应由责任人赔偿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部分,报经批准后,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现金收入业务较多、单独设有收款部门的事业单位,收款部门的收款员应当将每天所收现金连同收款凭据等一并交财务部门核收记账;或者将每天所收现金直接送存开户银行后,将收款凭据及向银行送存现金的凭证等一并交财务部门核收记账。
5.事业单位有外币现金的,应当分别按照人民币、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有关外币现金业务的账务处理参见“银行存款”科目的相关规定。
6.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
“现金”科目可以根据现金收付款凭证和银行存款付款凭证逐日逐笔登记,如果日常现金收支量较大,可以根据汇总记账凭证或科目汇总表定期或月终登记“现金”科目。
对于从银行提取现金的业务,一般只编制银行付款凭证,不再编制现金收款凭证;将现金存入银行,一般只编制现金付款凭证,不再编制银行收款凭证。
(二)银行存款
银行存款是指事业单位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上的货币,包括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两种。事业单位的货币资金,除不超过库存现金限额的少量现金外,其余都必须存入银行。货币资金的收付,除国家规定可以用现金办理的结算外,其余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银行转账结算就是由银行将结算款项从付款单位的存款账户划拨到收款单位的存款账户。因此,各单位应按规定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按照《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应在银行开立账户,以办理存款、取款和转账等结算。各单位在办理银行存款开户时,应按银行规定填写“开户申请表”,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机关审查同意后,连同盖有单位公章和有权支配款项的个人名章的印鉴卡片一并送开户银行,再经银行审查同意后方可开户。事业单位在银行开户后,即可通过银行与其他单位办理结算。各开户单位应加强对银行存款户的管理,通过银行存款户办理资金收付时,必须切实遵守银行规定的下述管理原则: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严格遵守国家银行的各项结算制度和现金管理制度,接受银行监督。
2.银行存款户只供本单位使用,不准出租、出借、套用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3.银行存款户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加强支票管理,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其他远期支付的凭证。
4.各种收支款项的凭证,必须如实填明款项的来源或用途,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套取现金、套购物资,严禁利用账户搞非法活动。
5.重视与银行的对账工作,认真及时地与银行寄送的对账单进行核对,保证账账相符、账款相符。如果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的余额不符,要及时与银行核对清楚,查明原因。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现行结算方式包括: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七种结算方式。事业单位发生的大量资金收付业务,可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通过上述七种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为了总括反映事业单位银行存款的收支和结存情况,事业单位应设置“银行存款”账户,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2.事业单位发生外币业务的,应当按照业务发生当日(或当期期初,下同)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记账,并登记外币金额和汇率。
期末,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应当按照期末的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作为外币账户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种外币账户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人民币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相关支出。
(1)以外币购买物资、劳务等,按照购入当日的即期汇率将支付的外币或应支付的外币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付账款”等科目的外币账户。
(2)以外币收取相关款项等,按照收取款项或收入确认当日的即期汇率将收取的外币或应收取的外币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借记本科目、“应收账款”等科目的外币账户,贷记有关科目。
(3)期末,根据各外币账户按期末汇率调整后的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人民币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或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
3.银行存款的对账与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事业单位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以及存款的种类,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终时,单位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单位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产生差额的原因:一是双方记账可能有错误;二是存在未达账项。未达账项是指因凭证在传递过程中,造成单位与银行之间入账时间不一致,一方已经入账而另一方尚未入账的账项。产生未达账项的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况:
(1)银行已收款入账,而单位尚未收款入账;
(2)银行已付款入账,而单位尚未付款入账;
(3)单位已付款入账,而银行尚未付款入账;
(4)单位已收款入账,而银行尚未收款入账。
对未达账项进行调节的方法是将本单位的“银行存款”的余额和“银行对账单”的余额各自加进对方已收而本单位未收的未达账项,减去对方已付而本单位未付的未达账项以后,检查两方余额是否相等。在实际工作中,对未达账项的调整是通过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的。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实际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三)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为事业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及清算。
财政部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额5 000万(含5 000万)元人民帀以上的,应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财政部零余额账户在国库会计中使用。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出。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在财政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额5 000万(含5 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财政授权的转账业务一律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在事业单位会计中使用。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收到代理银行盖章的“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时,根据通知书所列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
2.按规定支用额度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从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时,借记“库存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4.因购货退回等发生国库授权支付额度退回的,属于以前年度支付的款项,按照退回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存货”等有关科目;属于本年度支付的款项,按照退回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支出”、“存货”等有关科目。
5.年度终了,依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作注销额度的相关账务处理,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贷记本科目。事业单位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的,根据未下达的用款额度,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
6.下年初,事业单位依据代理银行提供的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作恢复额度的相关账务处理,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事业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批复的上年末未下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
7.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尚未支用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本科目年末应无余额。
三、短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的定义
短期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将暂时多余不用的资金购买各种能随时变现的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事业单位往往有多余的货币资金,为了获得比银行存款利息较高的收益,可购买有公开市场的可随时抛售的有价证券。至于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是指以货币资金、材料、固定资产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这种投资在一年内可以收回。在事业单位,短期投资主要是国债投资。一般按照国债投资的种类等进行明细核算。
(二)短期投资的特征
短期投资相对于长期债券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通常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投资目的很明确,是事业单位为了提高暂时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而进行的对外投资,也包括以赚取差价为目的。
2.投资时间较短,事业单位通常是为了提高暂时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而进行的对外投资,其持有时间往往较短,通常不超过一年。
3.投资品种易变现,短期投资为了能够实现及时变现的目的,通常投资于二级市场上公开交易的股票、债券、基金等,这些资产在市场上极易变现。这些资产既可能是债权性的,也可能是股权性的。
(三)短期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1.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包括购买价款以及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收到利息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
3.出售短期投资或到期收回短期国债本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出售或收回短期国债的成本,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
4.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持有的短期投资成本。
四、应收及预付款项
应收及预付款项泛指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因产品、商品已经交付,劳务已经提供或预先支付供货单位货款,从而取得的向其他单位或个人索取货款、劳务补偿及所购货物的要求权。这种要求权有的来自事业单位的经常业务活动,有的在经常业务活动之外产生。前者有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等,后者则有各种其他应收款,如备用金、应收的罚款、应收的赔款、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特征如下:
1.应收及预付款项是事业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如销售产成品或者商品、外购原材料或商铺过程中发生的应收账款或预付账款;又如职工因公因私向本单位借款产生的其他应收款等。
2.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本质是债券,但是应收款项最终会收到货币资金,预付账款则是收到所购物资或劳务。
事业单位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主要包括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
(一)财政应返还额度
财政应返还额度属于应收及预付款项,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事业单位应收财政返还的资金额度,具体账务处理应以主管财政机关核定结果为依据。设置“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两个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财政应返还额度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财政直接支付
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时,借方登记单位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与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贷方登记下年度实际支出的冲减数。
年终注销财政直接支付额度时,单位根据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与当年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或“事业收入—财政直接支付”科目。
下年度恢复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后,事业单位以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发生实际支出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财政直接支付)。
2.财政授权支付
年度终了,事业单位依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作注销额度的相关账务处理,借记本科目(财政授权支付),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事业单位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的,根据未下达的用款额度,借记本科目(财政授权支付),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
下年初,事业单位依据代理银行提供的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作恢复额度的相关账务处理,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本科目(财政授权支付)。事业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批复的上年末未下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时,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本科目(财政授权支付)。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应收财政返还的资金额度。
(二)应收票据
应收票据是应收及预付款项的一种,是指事业单位因开展经营活动销售产品、提供有偿服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指定付款人在一定日期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通常涉及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三方。
商业汇票按其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商业承兑汇票是由付款人承兑的汇票,它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也可以由付款人签发,但必须由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银行申请,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
应收票据按是否计息划分,可分为带息票据和不带息票据两种。带息票据是指注明利率及付息日期的票据,带息票据可在票据到期时一次付息;不带息票据是指到期只按面额支付,无需支付利息的票据。带息票据到期利息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收票据利息=应收票据面额×利率×时间
上式中,利率一般以年利率表示,时间则以日或月表示。因此,应把年利率调整为月利率或者日利率,一年以360天计算。
不论票据是否带息,应收票据应于收到或开出并承兑时,以其票面金额入账。
应收票据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因销售产品、提供服务等收到商业汇票,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确认的收入金额,贷记“经营收入”科目,按照应缴增值税金额,贷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科目。
2.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即扣除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贴现息,借记“经营支出”等科目,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
3.将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时,按照取得物资的成本,借记有关科目,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商业汇票到期时,应当分以下情况处理:
(1)收回应收票据,按照实际收到的商业汇票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付款证明等,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5.事业单位应当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出票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背书转让日、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收款日期、收回金额和退票情况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应当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6.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持有的商业汇票票面金额。
单位持有的应收票据在到期前,如果出现资金短缺,可以向银行申请贴现,以便获得所需资金。“贴现”就是指票据持有人将未到期的票据在背书后送交银行,银行受理后从票据到期值中扣除按银行贴现率计算确定的利息,然后将余款付给持票人的过程。
应收票据的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的背面签字,签字人即为背书人。背书人对票据的到期付款负连带责任。银行贴现所扣的利息称为银行贴现息,银行贴现时所用的利率称为贴现率。不带息票据的到期值为票据的面值,带息票据的到期值为票据到期时的本金加利息。
应收票据的贴现要计算贴现息和贴现净额,有关计算公式为:
贴现息=票据到期值×贴现率×贴现期
贴现净额=票据到期值—贴现息
对于设置“财务费用”科目的事业单位来说,贴现息可记入财务费用,对于没有设置“财务费用”科目的事业单位来说,贴现息可记入“管理费用”或“经营支出”、“事业支出”等科目。
(三)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是指事业单位因赊销而形成的债权,而不应包括应收的非销货账款。也就是说,应收账款仅指事业单位因赊销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而形成的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和代垫的运杂费。
1.应收账款的计价
一般而言,事业单位赊销商品或提供劳务等,应按买卖成交时的实际金额入账。但在具体计算应收账款的入账金额时,应考虑折扣因素:
(1)商业折扣。所谓商业折扣,是指单位可以从价目单上规定的价格中扣减一定百分比数额的折扣方式。如10%、15%、20%等,扣减后的净额才是实际销售价格。例如,某科研单位某项科研产品的报价为1000元,按10%的商业折扣出售,则应收账款的记账金额为900元。显然商业折扣不会引起特殊的会计问题,会计上只需按已扣除商业折扣的实际发票价格确认应收账款。
(2)现金折扣。所谓现金折扣,是指单位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时期内早日付款而给予的一种折扣优待。这种折扣的条件,通常写成:2/10,1/20,N/30(即10天内付款折扣2%,20天内付款折扣1%,30天内全价付款)。在现金折扣的情况下,应收账款入账余额的确认有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总价法,另一种是净价法。在我国会计实务中,一般采用的是总价法。所谓总价法,是将未减现金折扣前的金额作为实际售价,作为应收账款的入账金额,这种方法把现金折扣理解为客户提早付款而获得的经济利益。销售方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从融资的角度来看,属于一种理财费用。应列为营业支出或管理费用。总价法可以较好地反映销售的总过程,但在客户大量享受现金折扣的情况下,会高估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
2.应收账款的账务处理
事业单位应设置“应收账款”账户,按照购货、接受劳务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发生应收账款时,按照应收未收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确认的收入金额,贷记“经营收入”等科目,按照应缴增值税金额,贷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科目。
(2)收回应收账款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逾期三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核销的应收账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转入待处置资产时,按照待核销的应收账款金额,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报经批准予以核销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已核销应收账款在以后期间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4)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四)预付账款
预付账款是按照购货、劳务合同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预付账款按实际发生的金额入账。会计期末,预付账款按历史成本报告。
预付账款与应收账款虽然都是事业单位的流动资产,都属于应收及预付款项,但两者性质不同。应收账款是事业单位应收客户的账款,预付账款是事业单位预付给商品供应单位的账款,所以,应分别设置账户进行核算。
本科目应当按照供应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事业单位应当通过明细核算或辅助登记方式,登记预付账款的资金性质(区分财政补助资金、非财政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
预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发生预付账款时,按照实际预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补助收入”、“银行存款”等科目。
2.收到所购物资或劳务,按照购入物资或劳务的成本,借记有关科目,按照相应预付账款金额,贷记本科目,按照补付的款项,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补助收入”、“银行存款”等科目。
收到所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按照确定的资产成本,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同时,按资产购置支出,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按照相应预付账款金额,贷记本科目,按照补付的款项,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补助收入”、“银行存款”等科目。
3.逾期三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物资,且确实无法收回的预付账款,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核销的预付账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1)转入待处置资产时,按照待核销的预付账款金额,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2)报经批准予以核销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3)已核销预付账款在以后期间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实际预付但尚未结算的款项。
(五)其他应收款
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除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如职工预借的差旅费、拨付给内部有关部门的备用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一般包括:借出款、备用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其他应收款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按照其他应收款的类别以及债务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其他应收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发生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2.收回或转销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事业单位内部实行备用金制度的,有关部门使用备用金以后应当及时到财务部门报销并补足备用金。财务部门核定并发放备用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等科目。根据报销数用现金补足备用金定额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等科目,报销数和拨补数都不再通过本科目核算。
4.逾期三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核销的其他应收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1)转入待处置资产时,按照待核销的其他应收款金额,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2)报经批准予以核销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3)已核销其他应收款在以后期间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5.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五、存货
(一)存货的定义
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各种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的实际成本。按照存货的种类、规格、保管地点等进行明细核算。
(二)存货的分类
一般的事业单位是指既不从事产品生产,也不从事商品经销的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的存货可分为以下几类:
1.原材料。是指使用以后即消耗或逐渐消耗不能复原的各种物资,如燃料、实验试验材料、改装使用的元件、零配件等。
2.低值易耗品。是指不能满足固定资产条件的各种可重复使用的劳动资料,如某些仪器仪表、工具、量具、器皿、一般用具和劳保用品等。
3.办公用品。是指事业单位在办公活动中使用的各种物料,如纸张、笔墨等。
4.产成品类,是指事业单位生产完工并已验收入库的产品。
(三)存货的计价
1.购入存货的计价
购入存货,应将购价、运杂费作为存货入账价格。实行“增值税条例”后,存货核算价格作如下规定:事业单位购入的自用的存货,按实际支付的含税价格计算;事业单位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其购迸存货应按实际支付的含税价格计算;事业单位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其购进的存货非自用部分按不含税价格计算。
2.发出存货的计价
按现行制度规定,事业单位领用或发出存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实际成本。两种方法具体如下:
(1)先进先出法。它是假定先购进的存货先发出,并根据这一假定的成本流转顺序,对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进行计价的方法。采用这种计价方法,收入存货时要逐笔登记购入的每一笔存货的数量、单价和金额。发出时,按先进先出的原则确定单价,逐笔登记存货发出和结存金额。
(2)加权平均法。它是以本月(期)初累计的库存存货总金额与本月(期)收入的存货总金额之和,除以月初库存存货总数量与本月(期)收入数量之和,求得存货加权平均单价,作为颁发存货的计价标准的方法。采用这种方法,可以在每月末或旬末根据存货明细分类账有关数字计算出平均单价后,求出发出和结存存货的金额。因此,计价工作一般要在月末或旬末进行。其计算公式如下:
加权平均单价=期初结存金额+本期购入材料金额/期初结存数量+本期购入数量
期末材料成本=加权平均单价×期末结存数量
本期发出材料成本=期初材料成本+本期购入材料成本—期末材料成本
(四)存货的主要账务处理
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事业单位的存货科目的账务处理应按如下方法进行:
1.存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
(1)购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使得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事业单位按照税法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购进非自用(如用于生产对外销售的产品)材料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不计入材料成本。
购入的存货验收入库,按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购入非自用材料的,按确定的成本(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本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2)自行加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耗用的直接材料费用、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用和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与存货加工有关的间接费用。
自行加工的存货在加工过程中发生各种费用时,借记本科目(生产成本),贷记本科目(领用材料相关的明细科目)、“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等科目。
加工完成的存货验收入库,按照所发生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相关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生产成本)。
(3)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存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该存货按照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下同)入账。相关财务制度仅要求进行实物管理的除外。
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存货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的情况下,按照名义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存货在发出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低值易耗品的成本于领用时一次摊销。
(1)开展业务活动等领用、发出存货,按领用、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对外捐赠、无偿调出存货,转入待处置资产时,按照存货的账面余额,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对外捐赠、无偿调出购进的非自用材料,转入待处置资产时,按照存货的账面余额与相关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金额的合计金额,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按存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实际捐出、调出存货时,按照“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的相应余额,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3.事业单位的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存货盘盈、盘亏或者报废、毁损,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1)盘盈的存货,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实际成本或市场价格确定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实际成本、市场价格均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盘盈的存货,按照确定的入账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2)盘亏或者毁损、报废的存货,转入待处置资产时,按照待处置存货的账面余额,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购进的非自用材料发生盘亏或者毁损、报废的,转入待处置资产时,按照存货的账面余额与相关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金额的合计金额,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按存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报经批准予以处置时,按照“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的相应余额,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处置存货过程中所取得的收入、发生的费用,以及处置收入扣除相关处置费用后的净收入的账务处理,参见“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存货的实际成本。
应用实例【例3-1】某事业单位3月份发生与现金有关的经济业务如下:
(1)销售商品取得现金收入100元,增值税率17%,计17元。
【例3-2】某事业单位发生如下银行存款收入业务:
(1)销售产品收到销货款10 000元,增值税1 700元。其会计分录为:
(2)开出转账支票支付购买办公用品款计1 000元。其会计分录为:
【例3-3】某事业单位以银行存款购买50 000元的国库券,准备9个月之内出售。
同时,
【例3-4】某事业单位销售M产品一批给甲公司,货已发出,价款10 000元,增值税款为1 700元。按合同约定两个月后付款,甲公司交给该事业单位1张两个月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面值为11 700元。其会计分录为:
【例3-5】某向外提供劳务和产品的科研事业单位有关应收账款的业务如下:
6月5日,向华北公司提供劳务获得收入50 000元。按合同规定,这笔款项应在6月25日支付。
6月5日的会计分录为:
6月25日收到款项时的会计分录为:
【例3-6】某事业单位发生如下业务:
(1)订购某种货物,货款10 000元,按合同规定需预付价款的40%,即4 000元定金。其会计分录为:
(2)所订货物到货,发票账单同时到达,价款为10 000元,增值税款为1 700元,用银行存款补付货款为7 700元。其会计分录为:
【例3-7】某事业单位发生如下业务:
(1)职工王某借差旅费500元。其会计分录为:
(2)单位收到保险公司赔款5 000元。其会计分录为:
(3)王某出差回来报账,差旅费480元,交回现金20元。其会计分录为:
【例3-8】某具有产品生产任务的科研单位有关材料采购入库的业务如下:
(1)3月3日,购入自用甲材料一批,价款(含税)为4 0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货款通过银行转账付讫。购入乙材料一批,价款(含税)为3 0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按双方购货合同规定,货款应在4月5日付清。
(2)4月4日,购入一批非自用材料,价款10 000元,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为1 700元,供货单位代垫运杂费3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价款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的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长期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和债权性质的投资。
在建工程是指事业单位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各种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和设备安装工程。
固定资产是指事业单位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无形资产是指事业单位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 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非流动资产构成的规定。
条文解读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一、非流动资产的构成
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的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其中,长期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超过一年(不含一年)的各种股权和债权性质的投资。
在建工程是指事业单位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各种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和设备安装工程。
固定资产是指事业单位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不含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超过一年(不含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无形资产是指事业单位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二、长期投资
(一)长期投资的定义
长期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持有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事业单位进行长期投资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较长时间的、较高的投资收益。其属于对外投资的一种,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
(二)长期股权投资
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事业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如下方法进行处理:
1.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作为投资成本。
(1)以货币资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购买价款以及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按照投资成本金额,借记“事业基金”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科目。
(2)以固定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科目,按发生的相关税费,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缴税费”等科目;同时,按照投出固定资产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按照投出固定资产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投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3)以已入账无形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科目,按发生的相关税费,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缴税费”等科目;同时,按照投出无形资产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按照投出无形资产已计提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照投出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以未入账无形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科目,按发生的相关税费,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缴税费”等科目。
2.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收到利润等投资收益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
3.转让长期股权投资,转入待处置资产时,按照待转让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处置资产价值”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际转让时,按照所转让长期股权投资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损溢——处置资产价值”科目。
转让长期股权投资过程中取得价款、发生相关税费,以及转让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入的账务处理,参见“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4.因被投资单位破产清算等原因,有确凿证据表明长期股权投资发生损失,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将待核销长期股权投资转入待处置资产时,按照待核销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报经批准予以核销时,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三)长期债券投资
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事业单位的长期债权投资应按如下方法进行处理:
1.长期债券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作为投资成本。
以货币资金购入的长期债券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购买价款以及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按照投资成本金额,借记“事业基金”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科目。
2.长期债券投资持有期间收到利息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
3.对外转让或到期收回长期债券投资本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收回长期投资的成本,贷记本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同时,按照收回长期投资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科目,贷记“事业基金”科目。
4.长期投资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持有的长期投资成本。
三、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的定义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按《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规定,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在800元以上(含500元和800元)列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与管理。
(二)固定资产的分类
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房屋和建筑物。是指单位自有的各种办公用房屋、生活用房屋、围墙、水塔、仓库以及与此相联系的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等。专用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器设备、医疗器械、交通运输工具、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一般设备包括被服装具、办公与事务用的家具设备等。文物及陈列品包括博物馆、展览馆、陈列馆和文化馆等的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包括专业图书馆的图书和事业单位的技术图书等。其他固定资产指不包括在以上各类,但又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其他各项资产。
(三)固定资产的计价
为了正确反映固定资产价值的增减变动,应按一定标准对固定资产进行计价。固定资产的计价标准有以下三种:
(1)原始价值。原始价值又称原价,是指事业单位在购建某项全新的固定资产时支出的货币总额。固定资产原价一经确定,没有特殊原因不得任意变动。
(2)重置完全价值。重置完全价值又称重置价值,是指事业单位在当前情况下,重新购建同样全新固定资产所需要的全部支出。固定资产重置价值确定以后,视同固定资产原价进行核算。
(3)折余价值。折余价值又称净值,是指固定资产原价减去已提折旧额后的余额。现行会计制度没有要求事业单位核算固定资产折旧,但有些事业单位为了加强内部管理,设置了“累计折旧”科目,这就出现了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一般而言,设置“累计折旧”科目的事业单位,都是需要详细的成本核算资料并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来核算的单位。
(四)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事业单位应当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照固定资产类别、项目和使用部门等进行明细核算。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
(1)购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成本。
购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同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安装完工交付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购入固定资产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当在取得固定资产时,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不需安装]或“在建工程”科目[需要安装],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取得固定资产全款发票的,应当同时按照构成资产成本的全部支出金额,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扣留的质量保证金,贷记“其他应付款”[扣留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或“长期应付款”[扣留期超过一年]科目;取得的发票金额不包括质量保证金的,应当同时按照不包括质量保证金的支出金额,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质保期满支付质量保证金时,借记“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科目,或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建造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
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按自行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进行调整。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后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固定资产”科目账面余额减去“累计折旧”科目账面余额后的净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拆除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
将固定资产转入改建、扩建、修缮时,按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按固定资产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4)以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不需安装]或“在建工程”科目[需安装],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价款,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按照实际支付的相关税费、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定期支付租金时,按照支付的租金金额,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
跨年度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参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5)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该固定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借记本科目[不需安装]或“在建工程”科目[需安装],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按照实际计提金额,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3.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应分以下情况处理:
(1)为增加固定资产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年限而发生的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完工交付使用时转入本科目。有关账务处理参见“在建工程”科目。
(2)为维护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日常修理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支出但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4.报经批准出售、无偿调出、对外捐赠固定资产或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当分以下情况处理:
(1)出售、无偿调出、对外捐赠固定资产,转入待处置资产时,按照待处置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按照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实际出售、调出、捐出时,按照处置固定资产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出售固定资产过程中取得价款、发生相关税费,以及出售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入的账务处理,参见“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2)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科目,按发生的相关税费,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缴税费”等科目;同时,按照投出固定资产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按照投出固定资产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投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5.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或者报废、毁损,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具体如下:
(1)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确定的入账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
(2)盘亏或者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转入待处置资产时,按照待处置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按照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报经批准予以处置时,按照处置固定资产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处置毁损、报废固定资产过程中所取得的收入、发生的相关费用,以及处置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净收入的账务处理,参见“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6.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原价。
四、累计折旧
(一)累计折旧的定义
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对除下列各项资产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图书、档案;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折旧金额进行系统分摊。有关说明如下:
1.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其折旧年限。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2.事业单位一般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3.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应折旧金额为其成本,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预计净残值。
4.事业单位一般应当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5.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6.计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折旧时,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7.固定资产因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原因而延长其使用年限的,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折旧年限,重新计算折旧额。
(二)累计折旧的主要账务处理
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事业单位的累计折旧科目应按如下方法进行处理:
1.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按照应计提折旧金额,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2.固定资产处置时,按照所处置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按照已计提折旧,借记本科目,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3.累计折旧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
五、在建工程
(一)在建工程的定义
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各种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和设备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按照工程性质和具体工程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二)在建工程(非基本建设项目)的主要账务处理
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事业单位的在建工程科目应按如下方法进行处理:
1.建筑工程。
(1)将固定资产转入改建、扩建或修缮等时,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按照固定资产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按照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2)根据工程价款结算账单与施工企业结算工程价款时,按照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3)事业单位为建筑工程借入的专门借款的利息,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按照建筑工程所发生的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
2.设备安装。
(1)购入需要安装的设备,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融资租入需要安装的设备,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价款,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按照实际支付的相关税费、运输费、途中保险费等,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2)发生安装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3)设备安装完工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
3.在建工程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尚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发生的实际成本。
六、无形资产
(一)无形资产的定义
无形资产是指事业单位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事业单位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用软件,应当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二)无形资产的特点
无形资产是一种特殊的资产,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无形资产没有物质实体。无形资产不同于有形资产,它没有特定的物质实体,通常表现为企业所拥有的一种特殊权利。
2.无形资产能带来超额收益。无论是自创还是购入的无形资产,都能使事业单位在一定时期内获得超额收益。
3.无形资产可在较长时期内发挥作用。无形资产一经取得或形成,就可为事业单位长期拥有,可在较长时期内发挥作用,为事业单位带来超额收益。
(三)无形资产的主要项目
1.专利权
专利权,是指政府对事业单位在某一产品的造型、配方、结构、制造工艺或程序的发明上给予其制造使用和出售等方面的专门权利。事业单位不应将其所拥有的一切专利权都予以本金化,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只有对那些能够给事业单位带来较大经济价值的,并且事业单位为此作了支出的专利,才能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专利权如果是购买的,其记账成本除买价外,还应包括支付给有关部门的相关费用;如果是自行开发的,它的成本应包括创造该项专利的试验费用、申请专利登记费用以及聘请律师费用等。
2.商标权
商标权,是指在某类指定的商品或产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称或图案的权利。商标经过注册登记,就获得了法律上的保护。单位自创的商标,其注册登记费用不大,不一定作为无形资产来核算。受让商标,一次性支出费用较大的,可以将其本金化,作为无形资产入账核算。其记账价值包括买价、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其他因受让商标权而发生的费用等。
3.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在一定期间内享有开发、利用、经营等活动的权利。事业单位拥有的并未入账的土地使用权,不能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花了较大的代价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予以本金化,将取得时所发生的一切支出,作为土地使用权成本,记入无形资产账户。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事业单位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出让金要作为无形资产入账;二是单位原先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没有入账的,在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时,按规定要补缴土地出让金,补缴的出让金,要作为无形资产入账。
4.非专利技术
非专利技术,是指运用先进的、未公开的、未申请专利的,可以带来经济效益的技术或者资料,又称“专有技术”、“技术秘密”、“技术诀窍”。事业单位的非专利技术,一般是指在组织事业收入或经营收入过程中取得的有关生产、经营和管理方面未获得专利权的知识、经验和技巧。非专利技术不受《专利法》的保护,但却是一种事实上的专利权,它可以进行转让和投资。
5.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等的著作人依法对其作品所拥有的专门权利。著作权一般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著作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6.商誉
商誉,通常是指单位由于所处的地理位置优越,或由于信誉好而赢得了客户的信任,或由于组织得当等原因而形成的一种无形价值。这一概念是随着企业产权有偿转让行为的发生,才在企业财务会计中出现的。商誉可以是自己建立的,也可以是外购的,但是只有向外购入时,才能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商誉的计价方法很多,也很复杂。由于只有在一个单位购入另一个单位时才发生,通常商誉的价值可以按买者付给卖者价款总额与买进单位所有净资产总额之间的差额计算。
(四)无形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事业单位的无形资产科目应按如下方法进行处理:
1.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
(1)外购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可归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确定的无形资产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同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2)委托软件公司开发软件视同外购无形资产进行处理。
支付软件开发费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软件开发完成交付使用时,按照软件开发费总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
(3)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同时,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依法取得以前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应于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支出,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无形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该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无形资产,按照确定的无形资产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等,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按月计提无形资产摊销时,按照应计提摊销金额,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摊销”科目。
3.与无形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应分以下情况处理:
(1)为增加无形资产的使用效能而发生的后续支出,如对软件进行升级改造或扩展其功能等所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同时,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2)为维护无形资产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后续支出,如对软件进行漏洞修补、技术维护等所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支出但不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4.报经批准转让、无偿调出、对外捐赠无形资产或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应当分以下情况处理:
(1)转让、无偿调出、对外捐赠无形资产,转入待处置资产时,按照待处置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按照已计提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照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实际转让、调出、捐出时,按照处置无形资产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转让无形资产过程中取得价款、发生相关税费,以及出售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入的账务处理,参见“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2)以已入账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科目,按发生的相关税费,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缴税费”等科目;同时,按照投出无形资产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按照投出无形资产已计提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照投出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5.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事业单位带来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核销。
转入待处置资产时,按照待核销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按照已计提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照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报经批准予以核销时,按照核销无形资产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6.无形资产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的原价。
七、累计摊销
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无形资产除外。
(一)摊销是指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摊销金额进行系统分摊。有关说明如下
1.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如下原则确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作为摊销年限;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按照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中的受益年限作为摊销年限;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也没有规定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摊销。
2.事业单位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3.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
4.事业单位应当自无形资产取得当月起,按月计提无形资产摊销。
5.因发生后续支出而增加无形资产成本的,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无形资产成本,重新计算摊销额。
(二)累计摊销的主要账务处理
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事业单位的累计摊销科目应按如下方法进行处理:
1.按月计提无形资产摊销时,按照应计提摊销金额,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2.无形资产处置时,按照所处置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按照已计提摊销,借记本科目,按照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3.累计摊销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计提的无形资产摊销累计数。
八、待处置资产损溢
(一)待处置资产损溢定义
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包括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无偿调出、盘亏、报废、毁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本科目按照待处置资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对于在处置过程中取得相关收入、发生相关费用的处置项目,还应设置“处置资产价值”、“处置净收入”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待处置资产损溢的主要账务处理
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事业单位的待处理资产损溢科目应按如下方法进行处理:
1.按规定报经批准予以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
(1)转入待处置资产时,借记本科目[核销无形资产的,还应借记“累计摊销”科目],贷记“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等科目。
(2)报经批准予以核销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应收及预付款项核销]或“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科目[长期投资、无形资产核销],贷记本科目。
2.盘亏或者毁损、报废的存货、固定资产。
(1)转入待处置资产时,借记本科目(处置资产价值)[处置固定资产的,还应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存货”、“固定资产”等科目。
(2)报经批准予以处置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处置存货]或“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处置固定资产],贷记本科目(处置资产价值)。
(3)处置毁损、报废存货、固定资产过程中收到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和过失赔偿等,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置净收入)。
(4)处置毁损、报废存货、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相关费用,借记本科目(处置净收入),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5)处置完毕,按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处置费用后的净收入,借记本科目(处置净收入),贷记“应缴国库款”等科目。
3.对外捐赠、无偿调出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1)转入待处置资产时,借记本科目[捐赠、调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还应借记“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科目],贷记“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
(2)实际捐出、调出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捐出、调出存货]或“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捐出、调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贷记本科目。
4.转让(出售)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1)转入待处置资产时,借记本科目(处置资产价值)[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还应借记“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科目],贷记“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
(2)实际转让时,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置资产价值)。
(3)转让过程中取得价款、发生相关税费,以及转让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入的账务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比照本科目“四(二)”有关毁损、报废存货、固定资产进行处理。
5.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处置完毕的各种资产价值及净损失;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处置完毕的各种资产净溢余。年度终了报经批准处理后,本科目一般应无余额。
应用实例【例3-9】某事业单位2001年购入一机器设备,原始价值为100 000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2002年将该设备用于对外投资,双方协商作价为70 000元。编制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同时,
【例3-10】某事业单位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首次支付价款500 000元
同时,
安装完工交付使用时
同时,
【例3-11】某事业单位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在前期投入工程价款2 000 000元。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同时,
工程中期发现原材料不足,故投入400 000元购买原材料以满足完工需要。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同时
工程最终交付使用,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同时,
【例3-12】某事业单位决定对固定资产进行扩建,固定资产账面余额为500 000元,已计提折旧100 000元,扩建过程中支付工程款200 000元。
支付工程款200 000元,
同时,
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同时,
【例3-13】某事业单位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固定资产价值400 000元,租赁协议规定该事业单位需要支付租赁价款350 000元。
该事业单位需要每月支付租金10 000元,支付租金时,
同时,
【例3-14】某事业单位接受社会捐赠的固定资产,资产价值50 000元,期间发生的运输费800元。
【例3-15】某事业单位委托软件公司开发软件,支付软件开发费200 000元。
软件开发完成交付使用时,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计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计量。
以支付对价方式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资产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取得资产时所付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等金额计量。
取得资产时没有支付对价的,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其计量金额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所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资产计量属性的规定。
条文解读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一、资产的计量属性
在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资产实际上始终处于变动中,从会计核算角度需要明确其金额的确定基础,也就是计量属性。基本准则规定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事业单位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计量的,应该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在取得资产时,按照实际发生的成本作为历史成本。支出可能表现为现金形式,也可能表现为非现金形式,如通过资产交换取得的某项资产,其历史成本应按照所交换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支出既包括贷款,也包括按照税法规定不可抵扣的相关税费。在持有资产期间,资产的增值或者减值在会计上不进行调整,仍维持取得时的历史成本金额。
二、应收及预付款项的计量原则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即在实务中,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合同、协议、发票等凭证列示的金额记录应收款项或预付账款。
应用实例略。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由财政部在相关财务会计制度中规定。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规定。
条文解读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固定资产由于损耗而减少的价值。固定资产的损耗,分为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两种。有形损耗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由于使用和自然力影响而引起的在使用价值和价值上的损耗;无形损耗是指由于技术的进步而引起的固定资产在价值上的损耗。为了使固定资产由于损耗减少的价值得到及时补偿,应按期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只要求事业单位提取修购基金,并没有要求提取折旧。但我们认为,有些事业单位,如科研单位、医院、从事产品生产的事业单位,为了准确地进行成本计算,计提折旧比较适当。
(一)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方法
事业单位可以采用平均年限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具体如下:
1.平均年限法。平均年限法是指按照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平均计提折旧的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提折旧,首先应确定固定资产应提折旧总额。某项固定资产从开始使用到报废清理的全部使用年限内的应提折旧总额,与该项固定资产的原价并不完全一致。这是因为固定资产在报废清理时会发生残值收入,这部分残值收入,应在计提折旧时预先估计,从原价中减除;此外,固定资产在报废清理时还会发生清理费用,这部分费用,也应在计提折旧时预先估计,一般从预计残值收入中扣除。预计残值收入减去预计清理费用后的余额,称为预计净残值。某项固定资产的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即为该项固定资产的应提折旧总额。根据固定资产的应提折旧总额和预计使用年限,即可计算出固定资产的年折旧额和月折旧额。计算公式为:
以上所述是平均年限法的一般原理,实际工作中,固定资产折旧额是根据固定资产原价和折旧率计算的。固定资产年折旧率、月折旧率的计算公式为:
上述公式中,预计净残值率是预计净残值与固定资产原价的比率,一般由国家统一规定。
固定资产折旧率一般可分为个别折旧率和分类折旧率:
(1)个别折旧率。个别折旧率是按照单项固定资产计算的折旧率,是指某一项固定资产在一定期间的折旧额与该固定资产原价的比率。
采用个别折旧率,折旧额是根据各项固定资产分别计算的,准确性较高;但是,逐项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工作量较大。因此,此法适用于固定资产数量不多的事业单位。
(2)分类折旧率。分类折旧率是固定资产分类折旧额与该类固定资产原值的比率。采用此法时,应先把性质、结构和使用年限接近的固定资产归为一类,再按类计算平均折旧率。
采用分类折旧率,折旧额是根据各类固定资产分别计算的,与采用个别折旧率相比,准确性相对较差。但是,由于固定资产类别不是很多,因而,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的工作量较小。
2.工作量法。工作量法是指按照固定资产完成的工作量计算折旧的方法。采用工作量法计算折旧,也应首先计算确定固定资产应提折旧总额;然后根据固定资产应提折旧总额和预计使用年限内预计完成的工作量,确定单位工作量折旧额;最后,根据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和某月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计算出该月实际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范围
一般来说,在用的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不应计提折旧。具体来讲,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和工具器具等,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和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等。
为了简化折旧的计算工作,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月份内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提折旧。因此,事业单位各月计算提取折旧时,可以在上月提取折旧的基础上,对上月固定资产的增减情况进行调整后计算当月应计提的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在我国会计实务中各月计提折旧的工作一般是通过编制“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表”来完成的。
(三)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
为了使“固定资产”账户能按固定资产的原始成本反映其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并便于计算和反映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就需要专门开设一个能够反映固定资产折旧额的“累计折旧”科目。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表明固定资产价值因损耗而减少,本应记入“固定资产”科目的贷方,但将已提取的折旧在“累计折旧”科目贷方记录,可以分别反映固定资产的原始成本、已提折旧额和账面净值。提取折旧时,借记“间接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提取出来的折旧形成专用基金,主要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和修理,因此,还要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
二、累计折旧
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对除下列各项资产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图书、档案;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
(一)累计折旧的定义
累计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折旧金额进行系统分摊。有关说明如下:
1.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其折旧年限。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2.事业单位一般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3.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应折旧金额为其成本,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预计净残值。
4.事业单位一般应当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5.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6.计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折旧时,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7.固定资产因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原因而延长其使用年限的,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折旧年限,重新计算折旧额。
(二)累计折旧的主要账务处理
1.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按照应计提折旧金额,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2.固定资产处置时,按照所处置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按照已计提折旧,借记本科目,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3.累计折旧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
三、累计摊销
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累计摊销的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无形资产除外。
(一)累计摊销的定义
累计摊销是指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摊销金额进行系统分摊。有关说明如下:
1.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如下原则确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作为摊销年限;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按照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中的受益年限作为摊销年限;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也没有规定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摊销。
2.事业单位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3.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
4.事业单位应当自无形资产取得当月起,按月计提无形资产摊销。
5.因发生后续支出而增加无形资产成本的,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无形资产成本,重新计算摊销额。
(二)累计摊销的主要账务处理
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事业单位的累计摊销科目应按如下方法进行处理:
1.按月计提无形资产摊销时,按照应计提摊销金额,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2.无形资产处置时,按照所处置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按照已计提摊销,借记本科目,按照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3.累计摊销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计提的无形资产摊销累计数。
应用实例【例3-16】某事业单位对外捐赠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账面余额为100 000元,已计提折旧30 000元,应做会计分录如下:
同时,
【例3-17】某事业单位盘亏一台机器设备,账面余额100 000元,已计提折旧40 000元,报经批准予以处置。
报经批准予以处置时,
【例3-18】某事业单位新购进固定资产一批,价值72 000元,计划用6年,每月计提折旧1 000元。
购进时:
同时,
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
假设第五年末对固定资产进行处置
【例3-19】某事业单位打算无偿调出内部的一项无形资产,该无形资产原值100 000元,已计提摊销20 000元,应做会计分录如下:
实际调出时,应做会计分录如下:
【例3-20】某事业单位用已入账的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为100 000元,支付的相关税费为17 000元,已计提的无形资产摊销为30 000元。
同时,
【例3-21】甲事业单位发现内部的一项无形资产不能为事业单位带来经济利益,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为50 000元,已计提摊销45 000元。
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