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内容提要】本章为本准则的负债部分,从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共五条。本章的主要内容为负债的定义、分类、确认和计量。
第二十四条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负债的定义。
条文解读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事业单位的负债同时具有三个特征
(一)负债是事业单位在过去和现时的经济业务中所产生的,且在未来偿还的一项经济负担
它代表事业单位未来资金的交付、资产或劳务的提供,但未来经济业务可能发生的负债,不包括在会计负债之内。
(二)负债须以货币为计量
有些负债的金额要根据经营情况而确定(如应付所得税),对其偿付金额可以做出合理的估计,但难以用货币计量的负债就不能入账。
(三)负债须有确切的债权人和到期日
对于可以做出合理估计的,有确切的债权人和到期日的义务,应确认为负债;对于某些不能合理估计的,但是有可能在将来发生损失的事项,在资产负债表附注中予以揭示。
二、负债的确认条件
事业单位的某项义务确认为负债时,除了符合负债的定义外,还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事业单位
从事业单位负债的定义来看,负债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事业单位,但是履行义务所需流出事业单位的经济利益带有不确定性。因此,事业单位负债的确认应当与经济利益可能流出的不确定性程度的判断结合起来。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与该义务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事业单位,就应当将其作为负债予以确认;反之,如果事业单位承担了该义务,但是引起经济利益流出事业单位的可能性不复存在,就不符合负债的确认条件,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事业单位负债的确认在考虑经济利益流出事业单位的同时,对于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应当能够可靠计量。对于与法定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流出金额,通常可以根据合同或者法律规定的金额予以确定。
三、负债的计量
1.代收的各种款项,如代收的预算资金、代收的预算外资金,在实际收到但尚未上缴时,应作为负债入账。
2.借入款项,一般不预计利息支出,实际支付利息时,将其计入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
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负债的分类及各类别的定义。
条文解读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负债的流动性
负债的流动性主要是就负债的偿还期限来说的。在一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称为流动负债,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称为非流动负债。
这要区别于资产的流动性,资产流动性主要是就资产的变现能力来说的。即资产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变现,且不遭受或者遭受很小的价值损失。
二、负债的分类
事业单位负债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划分时,划分的类别也不同。按照流动性进行划分是较为常见和实用的一种。事业单位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三、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的定义
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一年内(含一年)偿还的负债。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即偿还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负债。非流动负债与流动负债相比,具有金额大、偿还期限长、可以分期偿还等特点。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的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缴款项等。
短期借款是指事业单位借入的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各种借款。
应付及预收款项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务,包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应付款项和预收账款。
应付职工薪酬是指事业单位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津贴补贴等。
应缴款项是指事业单位应缴未缴的各种款项,包括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款项、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流动负债构成的规定。
条文解读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流动负债的构成
从事业单位流动负债对应的主体看,主要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税务机关、单位以及个人。事业单位因融资而产生的流动负债主要为短期借款和应支付的利息;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购买货物或劳务,应付但尚未支付的款项,包括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等;事业单位按照税法规定,由于发生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等应税行为,承担了向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所得税等税款的义务,这些都构成了事业单位的流动负债。
二、各项流动负债的具体内容
(一)短期借款
短期借款是指事业单位借入的期限在一年内(含一年)的各种借款。从经济意义上来看,短期借款实质上反映了事业单位与资金供给之间短期资金借贷的关系。
(二)应付票据
应付票据是指事业单位因购买材料、物资等而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三)应付账款
应付账款是指事业单位因购买材料、物资等应付而未付的款项。这是买卖双方在购销活动中由于取得物资与支付货款在时间上不一致而产生的负债。
(四)其他应付款
其他应付款是指事业单位除应缴税费、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之外的其他各项偿还期限在一年内(含一年)的应付款,如存入保证金等。
(五)预收账款
预收账款是指事业单位按合同规定预收的款项。这是买卖双方协议商定,由购货方先支付货款给供货方而发生的一项负债。预收账款虽然表现为货币资金的增加,但并不是事业单位的收入,而实质为一项负债。
(六)应付职工薪酬
应付职工薪酬是指事业单位应付而未付的职工工资、津贴补贴等,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从经济意义来看,应付职工薪酬实质上反映了事业单位与职工之间提供劳务和支付报酬的关系。
(七)应缴国库款
应缴国库款,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取得的应上缴国家预算的各种款项。包括以下内容:事业单位代收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按预算管理规定应上缴预算的款项。
(八)应缴财政专户款
应缴财政专户款,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事业收入。财政专户实际上是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的简称。
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各事业单位依据国家法律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留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属于预算外资金。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收取、提取的各种行政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性收费;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地上缴资金;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自筹资金和统筹资金;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九)应缴税费
应缴税费,是指事业单位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包括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车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
事业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也通过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印花税不需要预提应缴税费,直接通过支出等有关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三、各项流动负债的账务处理
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事业单位的各项流动负债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一)短期借款的账务处理
按规定设置“短期借款”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借入的期限在一年内(含一年)的有偿使用款项,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借款的借入偿付,以实际发生数额计量,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支付短期借款利息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尚未偿还的短期借款本金。
(二)应付票据的账务处理
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时,借记“存货”等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以承兑商业汇票抵付应付账款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时,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商业汇票到期时,应当分以下情况处理:(1)收到银行支付到期票据的付款通知时,借记“应付票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2)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本单位无力支付票款的,按照汇票票面金额,借记“应付票据”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3)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本单位无力支付票款的,按照汇票票面金额,借记“应付票据”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开出、承兑的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票面金额。
(三)应付账款的账务处理
购入材料、物资等已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支付的,按照应付未付金额,借记“存货”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偿付应付账款时,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金额,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抵付应付账款,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应付账款,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尚未支付的应付账款。
(四)其他应付款的账务处理
发生其他各项应付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支付其他应付款项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其他应付款项,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尚未支付的其他应付款。
(五)预收账款的账务处理
从付款方预收款项时,按照实际预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确认有关收入时,借记“预收账款”科目,按照应确认的收入金额,贷记“经营收入”等科目,按照付款方补付或退回付款方的金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预收账款,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按合同规定预收但尚未实际结算的款项。
(六)应付职工薪酬的账务处理
本科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工资(离退休费)”、“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其他个人收入”以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进行明细核算。
计算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向职工支付工资、津贴补贴等薪酬,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应缴税费——应缴个人所得税”科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支付其他款项,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
(七)应缴国库款的账务处理
按规定计算确定或实际取得应缴国库的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缴国库款”。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取得的应上缴国库的处置净收入的账务处理,参见“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上缴款项时,借记“应缴国库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应缴入国库但尚未缴纳的款项。
(八)应缴财政专户款的账务处理
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上缴同级财政专户的办法有三种:一是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二是按确定比例上缴同级财政专户;三是收支相抵后的结余数上缴同级财政专户。
事业单位为了对存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进行核算,应设置“应缴财政专户款”账户。该账户属于负债类账户,贷方登记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数,借方登记上缴财政专户数,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
事业单位收到应上缴财政专户的各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账户,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账户;上缴财政专户时,借记“应缴财政专户款”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财政专户办法的单位定期结算预算外资金结余时,应按结余数借记“事业收入”账户,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账户;实行按比例上缴财政专户的事业单位收到事业收入时,应分别记入“事业收入”和“应缴财政专户款”账户,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事业收入”账户,“应缴财政专户款”账户。
(九)应缴税费的账务处理
(1)发生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纳税义务的,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缴税费金额,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处置净收入”科目[出售不动产应缴的税费]或有关支出科目,贷记“应缴税费”科目。实际缴纳时,借记“应缴税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购入非自用材料的,按确定的成本(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存货”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所购进的非自用材料发生盘亏、毁损、报废、对外捐赠、无偿调出等税法规定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将所购进的非自用材料转入待处置资产时,按照材料的账面余额与相关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金额的合计金额,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按材料的账面余额,贷记“存货”科目,按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销售应税产品或提供应税服务,按包含增值税的价款总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价款金额,贷记“经营收入”等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金额,贷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借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已缴税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事业单位销售应税产品或提供应税服务,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实际收到或应收价款扣除增值税额后的金额,贷记“经营收入”等科目,按应缴增值税金额,贷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借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发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纳税义务的,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缴税金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缴税费”科目。实际缴纳时,借记“应缴税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按税法规定计算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金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应缴税费”科目。实际缴纳时,借记“应缴税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5)发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缴税金数额,借记“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贷记“应缴税费”科目。实际缴纳时,借记“应缴税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6)发生其他纳税义务的,按照应缴纳的税费金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缴税费”科目。
四、本条涉及的会计科目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2001短期借款”、“2101应缴税费”、“2102应缴国库款”、“2103应缴财政专户款”、“2201应付职工薪酬”、“2301应付票据”、“2302应付账款”、“2303预收账款”、“2305其他应付款”等会计科目。
应用实例【例4-1】某事业单位2013年1月10日从银行借入半年的借款50 000元,用于事业单位的相关支出,借款年利率为12%,到期还本付息,款项已存入银行。
会计分录如下(单位:元):
借入款项时:
还本付息时:
【例4-2】某事业单位2013年3月2日购入所需物资,共计60 000元,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并交付供货方金额60 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会计分录如下(单位:元):
(接上例)若该银行承兑汇票已到期,收到银行支付到期票据的付款通知时,
(接上例)若该银行承兑汇票已到期,但本单位无力支付票款时,
【例4-3】某事业单位2013年1月3日,因购入自用材料,花费6 000元,该材料已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支付。1月30日用银行存款支付此货款。
会计分录如下(单位:元):
购入时:
支付货款时:
【例4-4】2013年5月5日,某事业单位甲和乙企业签订购货协议,乙企业在事业单位甲订购A产品,共计700 000元,按照购货协议,乙企业需按购货金额的20%预先支付给甲。A产品于9月1日全部交付,并验收入库,且事业单位甲已经收到相应货款。
事业单位甲的会计分录如下(单位:元):
收到乙企业预付的款项时:
收到乙企业的货款时:
【例4-5】某事业单位于次月15日发放本月的职工薪酬。2013年4月员工的基本工资为600 000元,统一津贴补贴假定按照工资的5%计提,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为基本工资的12%,住房公积金为基本工资的8%。
会计分录如下(单位:元):
计提工资时:
支付工资时:
【例4-6】某事业单位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将按规定收取的行政性收费款现金1 000元,未存入银行。其会计分录为:
(2)将追回的赃物变价出售,收入4 500元存入银行。其会计分录为:
(3)将本年应缴国库款5 500元上缴财政。其会计分录为:
【例4-7】某事业单位实行预算外资金按比例上缴财政专户办法。按照规定,对于取得的预算外资金,按80%上缴财政专户。该单位某日收到某项预算外资金30 000元,将其中的24 000元上缴财政专户。
会计分录如下(单位:元):
同时,
【例4-8】2013年4月2日,某教育单位转让自行开发研制的无形资产,转让价款60 000元存入银行,开发成本20 000元,营业税率5%,尚未交纳。
会计分录如下(单位:元):
同时,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的非流动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
长期借款是指事业单位借入的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借款。
长期应付款是指事业单位发生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应付款项,主要指事业单位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付租赁款。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非流动负债构成的规定。
条文解读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各项非流动负债的具体内容
(一)长期借款
长期借款是事业单位借入款项的一种,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种借款。长期借款的偿付方式一般包括以下三种:到期还本付息、分期付息到期还本及分期付息还本。
(二)长期应付款
长期应付款是指事业单位发生的偿还期限超过一年(不含一年)的应付款项,主要指事业单位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付租赁款。应付租赁款是否能确认为长期应付款与租赁的种类相关。若为经营租赁款,则不确认为长期应付款。若为融资租赁,则应确认为长期应付款。因而区分租赁种类十分关键。
经营租赁是为了满足经营使用上的临时或季节性需要而发生的资产租赁,是一种短期租赁形式,是融资租赁的对称。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二、各项非流动负债的账务处理
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事业单位的各项非流动负债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一)长期借款
借入各项长期借款时,按照实际借入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
为购建固定资产支付的专门借款利息,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1)属于工程项目建设期间支付的,计入工程成本,按照支付的利息,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2)属于工程项目完工交付使用后支付的,计入当期支出但不计入工程成本,按照支付的利息,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其他长期借款利息,按照支付的利息金额,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归还长期借款时,借记“长期借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金。
(二)长期应付款
发生长期应付款时,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非流动资产基金”等科目。支付长期应付款时,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长期应付款,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尚未支付的长期应付款。
三、本条涉及的科目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2401长期借款”、“2402长期应付款”等会计科目。
应用实例【例4-9】某事业单位2013年1月5日从银行借入资金300 000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足,借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8.4%,按年支付利息,到期一次还本,所得款项已存入银行。
会计分录如下(单位:元):
取得借款时:
支付利息时:
期末还本时:
【例4-10】2013年某事业单位从租赁公司融资租入生产用设备一台,租赁协议中规定应付租赁费400000元,租赁期限10年,每一年付款一次;租赁期满后,设备归承租单位需交付3 000元购买此设备。
会计分录如下(单位:元):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时:
支付租金时:
租赁期满后: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的负债应当按照合同金额或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负债的计量原则的规定。
条文解读本条的规定可以如下理解:
事业单位的负债应当按照其实际发生额入账,即事业单位发生的负债不需要考虑时间价值因素和市价因素,只需要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事业单位的负债一旦入账,在负债的存续期间不允许按照市价或者其他公允价值进行调整。
应用实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