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内容提要】本章为本准则的收入部分,从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共三条。本章的主要内容为收入的定义、分类、确认和计量。
第三十二条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收入的定义的规定。
条文解读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事业单位收入是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取得的
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业务产生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其他各项收入。
事业单位的收入不仅包括与经费收入对应的财政补助收入,而且也包括非财政补助收入的其他各项收入,反映了事业单位获取非偿还性资金的能力。
(二)与企业的收入相比,事业单位收入范围更为广泛
企业必须将所有者投入的资金(包括初始投入和后续投入)与这些资金运动产生的资金流入区分,以便正确计算资金的收益情况,因此所有者投入资金的增加直接增加所有者权益,不能作为企业收入;事业单位没有区分投入资金与资金运动产生资金流入。资金供给者无偿供给的资金,社会损赠的资金,以及事业单位运用资金产生的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都是事业单位的收入。
(三)事业单位收入是非偿还性资金
只有无须偿还的资金流入才是事业单位收入,需要偿还的资金是事业单位负债。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基本支出补助和项目支出补助。
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 规定上缴的收入。
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经营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收入的构成及具体内容的规定。
条文解读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收入的构成
事业单位的收入按照来源进行分类,可以分为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二、各项收入的具体内容
(一)财政补助收入
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基本支出补助和项目支出补助。
确认财政补助收入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财政补助收入仅包括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领取的无须单独报账的预算内资金。(2)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利用非财政补助资金,如事业收入、经营收入或附属单位缴款补助附属单位的正常业务的资金,应作为附属单位的上级补助收入,不能作为财政补助收入。(3)国家对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不包括在财政补助收入中。
财政补助收入的财政资金支付方式包括以下三种:直接支付方式、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和其他方式。
(二)事业收入
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收入不属于财政性资金收入。
专业业务活动,是指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的专业特点所从事或开展的主要业务活动,如文化事业单位的演出活动、教育事业单位的教学活动、卫生事业单位的医疗保健活动、农业事业单位的技术推广活动等。
辅助活动,是指与专业活动相关、直接为专业业务活动服务的单位行政管理活动、后勤服务活动及其他有关活动。
确认事业收入时,应注意以下两方面的问题:(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2)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主要用来核算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拨来的弥补事业开支不足的预算补助款。
上级补助收入是事业单位的上级单位用自身组织的收入或集中下级单位的收入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是上级单位用于调剂附属单位资金收支余额的机动财力。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或比例上缴的各项收入,包括附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附属的企业单位上缴的利润。
附属独立核算的单位,一般是指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包括事业单位和企业。事业单位在实际收到所属单位上缴的款项时,即可确定为收入。
(五)经营收入
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所谓非独立核算是指从单位领取一定数额的物资、款项从事业务活动,不独立计算盈亏,把日常发生的经纪业务资料,报给单位集中进行会计核算。
经营收入按照获取途径可分为:销售收入、经营服务收入、租赁收入及其他经营收入。
(六)其他收入
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三、所涉及的会计科目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4001财政补助收入”、“4101事业收入”、“4201上级补助收入”、“4301附属单位上缴收入”、“4401经营收入”、“4501其他收入”等会计科目。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的收入一般应当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进行计量。
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应当在提供服务或者发出存货,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或者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进行计量。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收入的确认与计量原则的规定。
条文解读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收入的确认
本准则根据收入的定义并考虑便于事业单位实务操作,对事业单位收入确认做了原则性规定。一般情况下,事业单位应当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这适用于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因为一般性的补助收入在国家预算体系之内,收款即可确认,这与会计准则的谨慎性原则并不相悖。
对于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主要是针对经营收入而言的。应当在提供服务或者发出存货,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予以确认。这一收入确认原则表明,确认事业单位收入有两个标志:一是物权的转移,表现为提供服务或者发出存货;二是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这两个标志是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事业单位的最直接的标志,符合本准则所规定的收入的定义。当事业单位提供服务或者发出存货的经营活动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时,通常就应当确认收入。发出存货通常是指事业单位将所售存货交付给购买方或者购买方已经提取所购商品,但是所售商品是否离开企业并不是发出商品的必要条件。如果事业单位已经完成销售手续,如购买方直接采取交款提货方式,在发票已经开出,货款已经收到,提货单也已经交给购买方时,无论商品是否已被购货方提取,都应作为发出存货处理。因为此时商品所有权已经转移到购买方,购买方随时可以凭单提货,这个时候事业单位就只是起代购买方保管商品的作用。
二、各项收入的账务处理
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项目的账务处理具体如下:
(一)财政补助收入
财政补助收入科目应当设置“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个明细科目;两个明细科目下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的相关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同时在“基本支出”明细科目下按照“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进行明细核算,在“项目支出”明细科目下按照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1)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下,对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事业单位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原始凭证,按照通知书中的直接支付入账金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
年度终了,根据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与当年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
(2)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事业单位根据代理银行转来的《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按照通知书中的授权支付额度,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
年度终了,事业单位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的,根据未下达的用款额度,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
(3)其他方式下,实际收到财政补助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
(4)因购货退回等发生国库直接支付款项退回的,属于以前年度支付的款项,按照退回金额,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贷记“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存货”等有关科目;属于本年度支付的款项,按照退回金额,借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贷记“事业支出”、“存货”等有关科目。
(5)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财政补助结转,借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贷记“财政补助结转”科目。
(二)事业收入
本科目应当按照事业收入类别、项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相关科目等进行明细核算。事业收入中如有专项资金收入,还应按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1)采用财政专户返还方式管理的事业收入。
收到应上缴财政专户的事业收入时,按照收到的款项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向财政专户上缴款项时,按照实际上缴的款项金额,借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从财政专户返还的事业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的返还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事业收入”科目。
(2)其他事业收入。
收到事业收入时,按照收到的款项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事业收入”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照“经营收入”科目。
(3)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中的专项资金收入结转入非财政补助结转,借记本科目下各专项资金收入明细科目,贷记“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中的非专项资金收入结转入事业结余,借记本科目下各非专项资金收入明细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三)上级补助收入
本科目应当按照发放补助单位、补助项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相关科目等进行明细核算。上级补助收入中如有专项资金收入,还应按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期末结账时,本科目应无余额。
(1)收到上级补助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上级补助收入”。
(2)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中的专项资金收入结转入非财政补助结转,借记本科目下各专项资金收入明细科目,贷记“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中的非专项资金收入结转入事业结余,借记本科目下各非专项资金收入明细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本科目应当按照附属单位、缴款项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相关科目等进行明细核算。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中如有专项资金收入,还应按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期末结账时,本科目应无余额。
(1)收到附属单位缴来款项时,按照实际收到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2)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中的专项资金收入结转入非财政补助结转,借记本科目下各专项资金收入明细科目,贷记“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中的非专项资金收入结转入事业结余,借记本科目下各非专项资金收入明细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五)经营收入
本科目应当按照经营活动类别、项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相关科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1)经营收入应当在提供服务或发出存货,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确认收入。
实现经营收入时,按照确定的收入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
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实现经营收入,按实际出售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出售价款扣除增值税额后的金额,贷记“经营收入”,按应缴增值税金额,贷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科目。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实现经营收入,按包含增值税的价款总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价款金额,贷记“经营收入”,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金额,贷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2)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经营结余,借记“经营收入”,贷记“经营结余”科目。
(六)其他收入
(1)投资收益。
对外投资持有期间收到利息、利润等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投资收益)。出售或到期收回国债投资本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出售或收回国债投资的成本,贷记“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其他收入”(投资收益)。
(2)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
收到银行存款利息、资产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
(3)捐赠收入。
接受捐赠现金资产,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接受捐赠的存货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存货”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其他收入”。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4)现金盘盈收入。
每日现金账款核对中如发现现金溢余,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部分,借记“库存现金”科目,贷记“其他收入”。
(5)存货盘盈收入。
盘盈的存货,按照确定的入账价值,借记“存货”科目,贷记“其他收入”。
(6)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
已核销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在以后期间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
(7)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
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及长期应付款,借记“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
(8)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中的专项资金收入结转入非财政补助结转,借记本科目下各专项资金收入明细科目,贷记“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中的非专项资金收入结转入事业结余,借记本科目下各非专项资金收入明细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三、本条涉及的会计科目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4001财政补助收入”、“4101事业收入”、“4201上级补助收入”、“4301附属单位上缴收入”、“4401经营收入”、“4501其他收入”等会计科目。
应用实例【例6-1】2012年1月8日,某事业单位根据经批准的部门预算和用款规划,向主管财政部门申请支付第三季度水费120 000元。1月18日,主管财政部门经审核后,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为其向自来水公司支付106 000元。1月29日,该事业单位收到了财政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支付到账通知书。该事业单位应于1月29日进行账务处理,如下(单位:元):
【例6-2】2012年3月5日,某科研所根据经过批准的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为开展某项科学研究项目,向主管财政部门申请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160 000元。4月7日,主管财政部门经审核后,采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达了150 000元用款额度。4月20日,该科研所收到了财政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该科研所应于4月20日进行账务处理,如下(单位:元):
【例6-3】某事业单位尚未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2005年6月7日,该单位收到开户银行转来的收款通知,收到财政部门拨入的日常事业活动经费23 000元。该事业单位应于6月7日进行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例6-4】2012年5月2日,某事业单位于本年4月20日购买的70 000元货物,经验证质量不合格,因而将其退回。该货款已于4月20日用国库直接支付方式支付。该事业单位应于5月2日进行账务处理,如下(单位:元):
【例6-5】2012年,某事业单位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为5 000 000元,当年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为4 800 000元。则该事业单位应于2012年末,进行如下账务处理(单位:元):
【例6-6】2012年3月1日,某事业单位销售科研过程中生成的可供出售产品一批,单价600元,共计500件,增值税为51 000元,款项已收到。该事业单位的会计分录如下(单位:元):
【例6-7】2012年5月7日,某学校收取学杂费500 000元。该事业单位的会计分录如下(单位:元):
【例6-8】某事业单位2012年发生如下经纪业务:
(1)收到上级单位拨入的弥补事业开支不足的补助款300 000元。会计分录如下(单位:元):
(2)缴回多拨的上级补助款60 000元。会计分录如下(单位:元):
(3)年终,结转“上级补助收入”科目。会计分录如下(单位:元):
【例6-9】某事业单位2012年12月发生如下业务:
(1)3日,收到所属独立核算的乙单位上缴的利润500 000元。会计分录如下(单位:元):
(2)年度结账时,该事业单位“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科目贷方余额为1 000 000元。年终结账的会计分录如下(单位:元):
【例6-10】某事业单位2012年发生如下非独立核算的经济业务:
(1)2月7日,开展经营活动对外销售产品200件,每件300元(不含税),购货单位用支票付款,该事业单位已经将提货单的发票联交给购货单位,该单位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为17%。会计分录如下(单位:元):
(2)3月2日,将闲置的一台设备出租给某企业,取得租金收入35 000元,存入银行。会计分录如下(单位:元):
(3)非独立核算的车队向外提供运输劳务,获得收入8 000元。会计分录如下(单位:元):
(4)年终将该单位“经营收入”账户的余额进行结转。会计分录如下(单位:元):
【例6-11】某事业单位2012年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年初将闲置资本500 000元,购入3年期国债,年利率为5.58%,利息按年支付。收到利息时的会计分录如下(单位:万元):
(2)将闲置的房屋租给乙企业使用,租金按季度收取,每季度30 000元。收到租金时,该事业单位的会计分录如下(单位:元):
(3)3月2日,该检验所收到丙企业捐赠的银行存款500 000元。会计分录如下(单位:元):
(4)4月5日,现金核对时发现5 000元的现金溢余,未查明原因。会计分录如下(单位:元):
(5)5月末,进行存货的盘点时,盘盈存货3 000元。会计分录如下(单位:元):
(6)之前,该事业单位的丙购货方的财务状况恶化,该事业单位经检测,认为丙企业无法偿还100 000元的货款,因而将该应收账款核销。但是后期丙企业经重组改制,财务状况有所好转,于本年7月,支付该事业单位70 000元,经协商剩余30 000元不再支付。该事业单位的会计分录如下(单位:元):
(7)年度结账时,会计分录如下(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