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价值论是由资产阶级古典学派首先提出的,之所以如此,因为当时古典政治经济学所代表的资产阶级正处于上升阶段,是先进的、革命的阶级,并且其攫取的剩余价值正遭受土地所有者的瓜分。[12]囿于其阶级利益、狭隘的眼界以及并非完全科学的方法的限制,它只是在提出一系列有重要意义的观点之后就将它当成一成不变的东西来运用了。不仅有如隔靴搔痒,而且是僵化的。虽然古典政治经济学“奠定了劳动价值论的基础”[13],并比较科学地说明了商品经济发展初期的重大经济问题,但却不能“从这个基础出发……去揭示这个基础本身的发展”[14],致使这种僵化、先天不足的理论在更发达的商品经济中面临复杂问题时破了产。
资产阶级古典学派劳动价值论的破产给后人的警示主要是它囿于资产阶级的狭隘眼界,缺乏正确的历史观,始终没有意识到这一理论特定的对象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生产力条件下、生产关系下的商品生产,将它当成是跨社会形态的、跨经济时代的理论,当成是一成不变的基础理论,当成是不与其他基本理论一起发展的理论。如果从方法看,这些古典学者的“抽象力”[15]都有问题,或者“抽象不足”[16],或者“抽象过度”[17],更糟糕的是完全不懂得理论是要随着条件的变化而发展的,理论是要经过实际检验的。并且还因为它创立这一理论的目的过于功利化,一方面为本阶级的发财致富服务,另一方面是为了批判土地所有者的不劳而获,没有意识到这一理论有巨大历史感,能动的功能等。
与古典学派创立劳动价值论不同,马克思继承这一理论并使之科学化并不完全是为了证明“不劳动者不得食”的状况必须改变,更重要的是证明商品生产一般作为一般过程的发展规律以及对特殊过程的支撑作用。一旦特殊过程的发展已经不再与一般过程的发展相匹配,而后者的进一步发展已经受到前者的束缚时,原先的支撑作用就转变为颠覆作用了。正是从批判入手,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一开始就与它有很大的不同,有很明确的对象、科学的方法、辩证发展的逻辑,所以不是在研究最简单对象的时候就将它完结,而是在终篇继续研究而使之具体化。
第一节 劳动价值论不是一成不变的理论人们在理解劳动价值论的时候,注意的全都是马克思关于商品的因素、劳动的社会属性、商品的价值形式、商品拜物教等论述,都以为它是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基础。如果从最一般的意义看,这样理解似乎无可厚非,因为第一章或第一篇的研究和叙述的确表现了一种前所未有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特别是关于价值和抽象劳动的分析,更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但是,细想起来,根据这一章或这一篇的论述把劳动价值理论归结为人们所熟知的那几项内容或规定,将它看成是一成不变的理论,却存在着许多问题,例如它还没有阐明劳动如何形成价值的问题等。当然,随着研究的深入,有些学者也联系《资本论》第一卷、第三卷某些地方的相关论述来解说劳动价值论,将劳动形成价值、市场价值等规定也归拢进来。这样似乎比较全面了,但解决了价值形成的问题后,也产生其他疑问。例如,它是否就仅有这些规定?是否可以说从对简单商品的研究中揭示的价值规律是永远不变的?为什么马克思不在第一卷第一章(篇)中就将它完整地论述出来,而要到第五章才说明劳动怎样形成价值的问题?又为什么要间隔很长的篇幅在第三卷第十章再来论述市场价值的确定?第三卷则是研究资本主义总过程的,它们显然处于不同的逻辑阶段,既然可以这样归拢,怎么没有把第二、三卷的其他相关论述也归拢进来?难道可以说这一理论是由一系列语录拼凑成的?一旦形成就一成不变?对此,我们不能不追问:这样理解劳动价值论是否符合《资本论》的原意?或者换个说法,劳动价值论是否由一些分散在《资本论》不同地方的论述构成的?它们之间是按照什么样的逻辑构成科学理论的?为什么不包含在终篇的论述?
这些问题表明,人们通常的理解或解释是存在着重大缺陷的。它甚至还包含着一种似是而非但又似乎约定俗成的观念,只要将马克思的比较集中论述的分散在《资本论》各处的相关论点归拢在一起,并表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如何如何伟大和科学就足够了。而大部分人也习惯于这样的阐释,完全不去理会这样随意拼凑马克思的语录是否科学合理。但是,这本身就不是科学的态度,更不利于真正地理解和领会这一理论。正因为对这一理论的了解是不正确的、不完整的,所以,一有什么风吹草动,特别在有人别有用心地提出要“突破”劳动价值论的时候,许多原先曾经以很高分贝表示对它衷心崇拜的人,就很快转换面目,反过来对它口诛笔伐了。而许多坚定信仰马克思主义的人虽然各尽所能地捍卫这一理论,但面对原有理解的理论与现实的巨大差距,也大都陷于被动招架的地步。因为他们原先所信奉的理论并非马克思科学论证的,充其量只是其中的一些缺乏内在逻辑联系和逻辑发展能力的随意摘取理论观点的拼盘。
众所周知,马克思在《资本论》开篇是通过研究简单商品而论述劳动价值论的,但是,人们并没有意识到这里的劳动价值论是以商品生产为对象的。不言而喻,任何学科或科学的研究都是要有一定对象的,但似乎对劳动价值论是个例外。在研究劳动价值论的各种文献中,全都没有提到它的研究对象。如果以为只有对整部《资本论》来说才有研究对象的问题,各种基本理论都没有相应的研究对象,这就大错特错了。如果以为《资本论》只研究特殊的资本运动,不研究其他的过程,那也是大错特错的。诚然《资本论》主要考察资本运动,但资本运动不是纯粹的、独立进行的。马克思说资本家通过生产商品来生产剩余价值,没有商品生产,也就没有资本运动,如果没有一般的商品、货币、价值,资本“就什么也不是”[18]。所以,马克思也很重视研究包括商品生产和工业化在内的一般过程。他的劳动价值论就是研究商品生产一般的理论。
表面看来,劳动价值论研究的是劳动与价值的关系。但是,马克思并不是直接研究劳动和价值的。他认为:“处于流动状态的人类劳动力或人类劳动形成价值,但本身不是价值。它在凝固的状态中,在物化的形式上才成为价值”[19],而价值又是不可捉摸的,所以这种研究必须通过确定的直接对象才有可能。马克思在《评阿·瓦格纳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明确地说:对他来说,“对象既不是‘价值’,也不是‘交换价值’,而是商品”[20]。正因为这样,在《资本论》的开篇头章,马克思一开始研究的,不是劳动和价值,而是商品。而商品生产受特殊的生产关系的制约,而且是历史发展的,在一定的发展阶段上,是按照它包含的价值出售的,在更为发展的阶段,则是按照生产价格交换的。[21]由于忽视这一理论的对象发展,当然意识不到对象的变化会导致理论的变化。可以说,人们对劳动价值论理解的全部缺陷都与不了解它有特定的在广泛联系中发展的对象有关。
在开篇处,单个商品既是作为资产阶级财富提出的,又是暂时撇开资本关系的,实际上只是一般的商品。——虽然研究它可以透视资本主义以前的生产方式[22],但它作为资产阶级财富的细胞,还要进一步发展和典型化。马克思说过:“价值这个经济学概念在古代人那里没有出现过。……价值概念完全属于现代经济学,因为它是资本本身的和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的最抽象的表现。价值概念泄露了资本的秘密。”[23]可见,即使是开篇处的劳动价值论也不是以这种十分抽象的、极其简单的商品为对象的。这种单个商品是从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的资产阶级财富总体中抽象出来的,所以,劳动价值论不能以这里的研究为满足。换句话说,这里的研究只是马克思对总体商品的研究的最初步骤,充其量只能提出劳动价值论的最抽象、最一般的规定,以这种理论规定是不能支撑复杂的资本理论发展的。所以说,这里的研究还是相当抽象的,必须进一步发展和具体化。在《资本论》中,总体对象的研究集中在一、二卷末篇,三卷第三篇[24]和终篇,但在终篇之前,都还不是在最具体的表现形式上考察,所以,劳动价值论必须在终篇才能真正臻于具体化。
商品生产不是单独自在和发展的,[25]而是与其他过程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从经济发展来看,与其同时发展的一般过程还有工业化、社会化等,而且它的典型化只是因资本关系的哺育和催化,所以它还是存在于特殊的资本运动过程之中而随之发展的。但作为一般过程,在一定意义上也是资本运动的载体,它对资本运动也发挥着重大的作用。
人们通常认为,劳动价值论是资本理论的基础,从文本看,马克思是先研究商品货币之后再研究资本运动的,似乎也支持这种看法。但是,既然商品生产是与时俱进的,那么反映它的一般规定的劳动价值论也必定是与时俱进的。所以,与其说它是资本理论的基础,还不如说是资本运动的“根本”。有机物肌体是与其根本始终共存的,根本是有机体赖以存活的根据,它的根系和躯干越是不断地向广度和深度扩展,有机体就越有充分的营养、越兴旺发达;而有机体本身枝繁叶茂,同时又会反过来促进这一根本的扩展。正是由于有商品生产的发展转型,才导致资本主义社会需要格局的转型和资本的充分竞争流动,导致价值的转型,同时也导致有机构成和周转构成不同的部门资本之间的利润率的平均化,同时导致价值的社会表象背离价值、颠倒表现价值。
如果我们意识到马克思是根据科学方法来处理研究对象,推进研究进程并扩展理论内容的,对劳动价值论还会有不同的理解。
根据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资本论》起点的对象应该是简单的、抽象的、直接的,但又包含着进一步发展的复杂对象的具体规定的萌芽,如果起点的研究是完全独立的、自成一种的理论,那么它所包含的萌芽就不能成长了。和整个理论过程一样,劳动价值论也“不能离开理解(认识、具体研究等等)的过程去理解”[26]。所以,说劳动价值论形成并完成于《资本论》头篇头章是不妥的。
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的第三节“政治经济学的方法”中,马克思论证了逻辑与历史统一的方法,说明运用这种方法所使用的经济范畴有的比较简单,有的比较复杂,“比较简单的范畴可以表现一个比较不发展的整体的处于支配地位的关系或者一个比较发展的整体的从属关系,这些关系在整体向着一个比较具体的范畴表现出来的方面发展之前,在历史上已经存在。在这个限度内,从最简单上升到复杂这个抽象思维的进程符合现实的历史过程”[27]。不言而喻,在《资本论》范畴体系中,起点处的商品是最简单的,它表现的绝不是比较发展的整体的关系。可想而知,以这样的范畴所包含的侧面及其规定,无论如何也不能支撑复杂的资本运动,必须进一步发展。
根据马克思的方法和提示,我们知道,马克思研究资产阶级财富,是循着“从了解部分到了解整体、到洞察普遍联系的道路”[28],先从这一庞大的商品堆积中抽出单个商品来研究,而后再研究单个的资本的运动及其产品,最后扩展到社会总资本产品即资产阶级财富总体。马克思说过:“分析的进程要求把研究的对象这样割裂开来,而这种割裂也是符合资本主义生产的精神的。”[29]但是,这样的“割裂”所造成的间断性是以连续性为前提的。许多人不了解这一方法,竟把马克思从商品经济发展总过程中“割裂”出简单商品生产阶段,从对简单商品进行分析时所形成的一些最基本的规定当成完整的劳动价值理论绝对化,看不到它是从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暂时“割裂”出来的,没有意识到各个被“割裂”的阶段与整个发展过程的内在联系,共同构成由此及彼、由低到高的不可分割的整体过程。这样,把劳动价值论归结为这么一个逻辑阶段的规定就不足为怪了。
马克思不仅在批判地继承了黑格尔的辩证逻辑并运用于经济分析的时候有许多超越,而且在批判古典学派的时候,也形成自己特有的研究范式,特别是深化与外化统一的方法所构成的范式。这种方法所表现的过程特征是:直接性——间接性——直接性与间接性统一,而且各个逻辑阶段都是这样展开的。这种范式有个很突出的特点,能够合理地阐明内在的本质规定在具体条件下的颠倒表现。可见,对劳动价值论来说,不能用较低阶段的内在规定直接解释较高阶段的外在表象,而必须结合多项中介、经过多次转型,才能与颠倒表现的社会表象相联系。这就意味着劳动价值论不仅要经过不同逻辑阶段的上升,还要经过几次上升,才能合理地反映这种颠倒表现以及这种颠倒表现的升级。因而必须在终篇才能实现具体化。
正因为马克思用特殊的方法处理和研究抽象的对象,在《资本论》头篇头章所揭示的基本规定必然带有相当的抽象性。
先看商品的价值。马克思是就单个商品来考察价值的,这样,某个商品生产出来后,是用不着再用它去生产同一种商品的,因为人们是不会用面包去生产同样的面包的。所以在这种研究场合,价值是舍象了再生产因素的。在开篇头章,对商品的研究还暂时抽去生产条件:“如果我们把劳动产品的使用价值抽去,那么也就是把那些使劳动产品成为使用价值的物质组成部分和形式抽去。……随着劳动产品的有用性质的消失,体现在劳动产品中的各种劳动的有用性质也消失了,因而这些劳动的各种具体形式也消失了。各种劳动不再有什么差别,全都化为相同的人类劳动,抽象人类劳动。”[30]可见,他在暂时撇开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同时,也将劳动的具体形式撇开了,这意味着将它的物质组成部分包括劳动工具也撇开了。正因为这样,他说价值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31],“在商品体的价值对象性中连一个自然物质原子也没有”[32]。显然,这样的规定是不能说明社会总产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
马克思指出:“在研究价值时,涉及的是资产阶级关系。”[33]但是,在头篇,这种关系还是潜在的,充其量不过是萌芽而已。所以这里的价值是相当抽象的。
再看抽象劳动,它析出和论证的深刻、科学固然前无古人,但它毕竟是从单个商品中抽象出来的,而且是在特定的条件下抽象出来的。这种抽象劳动的结构单一,表现的是单个生产者与其他生产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表示劳动等同性的社会关系,所以它充其量只能表现简单的商品生产关系。不言而喻,在简单商品生产的地基上不能支撑资本运动,同样的道理,在这种抽象劳动的基础上也不能支撑复杂的资本理论。
这种抽象性,还在于它和具体问题有一定的距离,它如果不发展,就不能解决实践提出的诸多难题。对此,马克思在1859年出版的《政治经济学批判》中已经指出,并且预定在雇佣劳动、资本、竞争、地租等学说中解决。[34]这一计划,在1867年出版的《资本论》中是完全实行了。很难设想马克思早已意识到的问题在经过八年后论述这一理论时却不存在了、不解决了。另外还有一个导致李嘉图学派破产的难题,即等量资本不管使用的活劳动多少,最后总会在相同时间内生产平均的相等的利润。[35]对“在第一卷里还不可能加以探讨的这方面的问题”,马克思是“在第三卷的第一至第四篇里”才“有明确的阐述”的。[36]可见,这一理论是不能仅仅停留在抽象规定上的。马克思在批评李嘉图的价值理论时明确指出:必须“从这个基础出发,……去揭示这个基础本身的发展。”[37]在他看来,“基础本身”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要“发展”的。如果说,在《资本论》第一章,马克思已建立了科学的劳动价值论的基础,那么,它是还没有完成的,是必须发展的。
还有,关于商品拜物教性质的研究,也是比较抽象的。所谓的拜物教性质,在马克思看来,指的是“人们自己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但它在人们面前采取了物与物的关系的虚幻形式”[38]。人们已经注意到,这里的研究包含着这种拜物教性质产生的原因、条件,以及消灭的历史条件的阐述,但人们却没有根据马克思的方法,说明这是商品内在规定在社会表面上的颠倒表现。只要了解了深化与外化的统一,那么很自然地就会意识到,这只是这种颠倒表现的最初形式,它必定要进一步发展。在终篇,马克思将对“萨伊公式”的分析批判与开篇对商品拜物教性质的分析联系起来:“在论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甚至商品生产的最简单的范畴时,在论述商品和货币时,我们已经指出了一种神秘性质,它把在生产中以财富的各种物质要素作为承担者的社会关系,变成这些物本身的属性(商品),并且更直截了当地把生产关系本身变成物(货币)。”[39]显然,在简单商品上所体现的拜物教性质是十分简单的、抽象的,在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中,在典型的商品中,它必定发展为更具体更典型的形式,所以科学的劳动价值论不可能只以反映这种抽象的拜物教性质为限度,必然要在研究最为复杂的商品(资本、土地)的时候揭示它的最复杂内涵和最迷幻的外表。
通常理解的劳动价值论不仅是抽象的、非辩证的、非过程性的,而且还存在着先天不足。
首先,将“商品的两个因素”曲解为“商品二因素”,将商品的所有权因素完全排除出去。研究“商品的两个因素”并不意味着它只有两个因素。正如马克思在研究商品使用价值的时候将价值存而不论一样,在第1节阐明商品二因素的时候,也有其他条件和因素的存而不论。实际上,在这一节的末尾处他还这样说:“谁用自己的产品来满足自己的需要,他生产的就只是使用价值,而不是商品。”[40]在这里,“谁用自己的产品”表明了产品是有归属的。如果说在考察作为“平均的样品”的单个商品时突出它的所有权暂时还没有必要,那么在论及交换的时候,揭示这种所有权的规定,则是不可避免的。在第3节,他就说到“两个单个商品所有者”[41]之间的偶然关系转变为总和的扩大的关系,在第二章,又讲的更为清楚:交换双方“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42]。这些地方的论述不仅突出了交换主体,而且这些主体都是交换商品的所有者,表明商品有所有权归属的规定。在现实的经济过程中,一切商品都无例外地具有所有权,所以科学理论无论如何也不能将它排除于商品的因素之外。[43]我们决不能完全不顾马克思处理思想材料的科学方法,望文生义地将一个地方的论述绝对化。正所谓“花开两枝,话分两头,先表一头,再表另一头”。难道能因为先按下一头不表,就将这一头当成与先表的一头无关的东西吗?在马克思的辩证论述中,这样先讲一头再讲另一头,以后再将两头结合起来的方法比比皆是,不理解他的方法,就不能理解的他的理论。[44]
其次,没有发现马克思关于劳动所有权属性的论述。与商品的三因素相适应,劳动必然也具有三重社会属性:社会有用性、社会等同性、私人性。因为劳动是私人劳动,所以必定具有私人性。这是无可置疑的,也是马克思反复论证的。他在考察一般过程的场合,一方面将产品的所有权和劳动的所有权区分开来:“正像自己的劳动实际上是对自然产品的实际占有过程一样,自己的劳动同样也表现为法律上的所有权依据。”[45]另一方面,又结合交换来阐明两者的关系,说明劳动者是通过劳动产品的所有权交换来实现劳动所有权的交换。表面看,生产者之间交换的是不同的商品,但实际上交换的是不同种类的劳动。直接地看,他是拥有产品的所有权,深入地看,他是拥有自己劳动的所有权。交换使劳动所有权发生了重大的变化,“通过某种社会行动的媒介,使对自己的劳动的所有权变为对社会劳动的所有权”[46]。这才是私人产品所有权转换的真实目的。换句话说:“对他人劳动的所有权是通过对自己劳动的所有权取得的。”[47]通过这样的研究,马克思突出了劳动所有权,揭示了不同劳动之间的社会关系,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他才能进一步论证“剩余劳动的所有权”[48]及其归属。资产阶级学者从来只看到物有所有权,而看不到它的本质是劳动所有权,其目的是否认对“剩余劳动所有权”的剥削。
了解劳动有所有权的规定,还要进一步弄清它与“劳动二重性”提法的联系。对此必须将资本主义起点与资本主义过程本身区分开来。在《资本论》的逻辑中,起点的抽象具有一般性、超越性,可以透视以前的社会形态。一方面,在资本主义以前发展程度不高的或比较简单的生产关系中,劳动所有权属性与劳动二重性紧密结合着,统一于私人劳动。所以列宁说:“资本主义发展过程,按其纯粹形态来说,确实是从零散的小商品生产者的制度和他们的个人劳动所有制开始的(例如在英国)。”[49]另一方面,在资本主义生产中,私人劳动已经转化为雇佣劳动,“工人在资本家的监督下劳动,他的劳动属于资本家”[50]。所谓的“劳动属于资本家”,指的是全部劳动的所有权都属资本家,连同必要劳动的所有权也属于资本家。尽管从量上看,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正好等于工人的劳动力价值,而且资本家也是用这部分劳动创造的价值来支付工人的劳动力价值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工人自然地直接地拥有这部分劳动。只不过资本家在过了一定时间之后再用它的已经实现的价值来发放工资。可见,工人获得劳动力价值与拥有必要劳动的所有权在性质上根本不同,不能混为一谈。至于剩余劳动的所有权,它只属于资本家,并且它还会被积累起来。显然,在资本主义以前的小生产中,私人劳动既是起点又是终点,从而劳动三重属性的统一既是起点又是终点。但是,资本主义原始积累在将生产资料所有权与劳动者相分离的同时,也将劳动与劳动的所有权分离了。显然,这种情况与商品的三个因素有所不同。[51]
所有权当然要有所归属,并且一定是归属于一定主体的。同样的道理,私人性也是指一定的个体。所以,商品有所有权规定、劳动有私人性规定的揭示实际上突出了它们的主体属性,即所有权的主体、私人劳动的主体。在《资本论》开篇,单个商品是从资产阶级财富总体中抽象出来的,是“平均样品”,尽管它是极其抽象的,也应该有一个主体。与单个商品的抽象性相匹配,这种主体也是抽象的,就是说,是全部经济主体的代表。显然,这也是十分抽象的,必须使之具体化。
以上的分析表明,开篇关于劳动价值论的研究是与抽象的、简单的、直接的商品生产相联系的,因而所形成的理论规定必然是抽象的。
但是,开篇劳动价值论的抽象性并不是这一理论的缺陷,只要看到它是对从复杂而具体的总体对象中抽象出来的细胞在抽象的条件下的分析形成的,就应该意识到它必然会进一步发展和丰富。马克思说明,在资本关系下,劳动力成了商品,商品经济典型化了,这必然导致劳动价值论的理论规定的变化。由于本书的主题及篇幅限制,我们没有必要将劳动价值论在《资本论》中三个阶段的发展变化,以及如何解决最初的理论所没有解决的理论难题都一一介绍。不过,我们必须看到,在第一、二卷末篇的研究中包含着从整个社会看的商品经济的生产、流通,必须在第三卷末篇即全书的终篇也相应地研究它的社会表象。“……在末篇中,生产以及它的每一个要素都表现为总体,但是同时一切矛盾都展开了。”[52]
诚然,根据马克思的研究,到地租理论已经解决了他提出的劳动价值论的所有难题,似乎可以说劳动价值论至此已经完成了。可是,在第三卷的前六篇研究中,马克思已经逐步使总体对象的内在规定与流通中的竞争、资本家的观念相结合,阐明了剩余价值被分割后所采取的各种形式,它们对这些内在规定包括劳动与价值关系的内在规定的掩盖,并使之发生的变异,有必要在终篇再将它们统一起来。而且,我们已经知道,劳动价值理论是和对商品的研究紧密相连的,而直到第三卷地租理论结束,马克思还未从总过程的角度来研究对象总体即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的资产阶级财富总体。根据他处理材料的方法,只有在整个理论体系的终点,才能完整地具体地再现对象的各种复杂规定。所以,马克思对劳动价值论的论述并不以第三卷第六篇为限,下面我们将看到,他只是通过在终篇对社会总资本的产品总体的研究,才导致劳动价值理论的完成。
第二节 终篇对劳动价值论的具体研究在《资本论》开篇,马克思在特定的抽象的条件下研究单个商品,揭示了其中包含的价值及其与劳动的关系。在终篇,马克思研究资产阶级财富,就是开篇起点研究的从中抽出单个商品的“庞大的商品堆积”[53]的总体,并且结合早先暂时抽象的研究条件,同样研究其中包含的价值与劳动的关系。按照事物及理论发展的逻辑,随着对象的扩大、逻辑阶段的上升、探究条件的具体化,原先揭示的各种规定的内容必然随之丰富和发展。对这种变化,马克思在其手稿中已有提示:“所有这些论点只有从现在的观点出发来抽象地考察这种关系时才是正确的。在以后的研究中,还要包括一些新的关系,那将大大改变这些论点。”[54]
在终篇,马克思告诉我们,“我们从来不是说单个商品,而是说商品资本,即资本产品在一定期间例如一年内借以表现的形式”[55]。这样做,不但是为了从总体上再现资产阶级财富,而且也可以从新的角度丰富劳动价值理论的各个规定,使原先的抽象规定具体化。
以前,古典政治经济学家在研究经济问题时,总是以单个“经济人”为活动主体,这样得出的关于劳动和价值的规定当然是很抽象、简单的,并且也因为对象的狭小和固定而没有包含进一步发展的逻辑,从而没有伸展、腾挪、转型发展的空间。与此相反,马克思则在不断扩大研究对象范围的时候,在发展其他理论的同时发展这一“基础”,直至终篇,达到总体对象的整体表象。这就决定他的劳动价值论一定是全程发展的。因为总过程的展开和再生产本身就是资本家作为经济主体通过生产、再生产商品而生产剩余价值以及非常的“奇特观念”[56]的过程,是商品生产、资本运动、经济行为的有机统一总体,所以马克思能够在研究和再现它的过程中全面地展开与此相关的基本理论。不过,也因为这些基本理论有机地统一于一个目的和价值,所以人们都没有发现它们彼此之间在相互联系中的独立发展和具体化。但是,毕竟这些过程都各有各自的特殊性,应该也必须有专门的研究,正如一个有机体的完整性不妨碍人们对它的各个组成部分分别进行研究一样。就劳动价值论而言,马克思在终篇一方面结合终篇的研究目的,澄清在总量研究的场合由于竞争的假象和资本家及其理论家的错觉而造成的价值概念的混乱,另一方面则是使已在研究过程中不断具体的劳动价值论的各个规定进一步具体和丰富。为了说明方便,我们将两个方面结合起来说明。
在第四十八章开头的三个片断,首先批判“三位一体公式”,指出庸俗经济学家杜撰的这一公式的目的是“免除了理解价值的义务。”[57]随着批判的深入,又指出庸俗经济学家还以假乱真,制造“收入决定论”。资本家及其学者不仅不能正确理解作为收入的(v+m)的源泉,而且对构成产品价值的转移来的生产资料的价值,也错误地将它归结为工资、利润和地租。“项庄舞剑,意在沛公”,表面看是讲分配,但目的是借此颠倒价值实体的源泉,是从三位一体的“分配”格局导向三位一体的价值源泉。在他们那里,资本既是当作生产要素,当作收入的源泉,[58]同时又是一种收入。看来好像很错乱,但目的却很清晰:突出生产要素的分配格局,突出生产要素获得的收入对价值形成的作用。
关于马克思对资产阶级学者这些错误的批判,在后面再来详细介绍分析,[59]这里先就本章的论证主题,着重了解马克思从总体对象的角度所作的论述。
一、总体对象中的社会总劳动
和第二研究阶段的研究对象相比,终篇的研究对象更加典型和成熟,从而劳动价值论的相关研究更加具体。
首先,考察总体劳动与价值,特别是价值的社会表现的关系。
马克思研究政治经济学的“最终目的就是揭示现代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60],而《资本论》开篇研究考察的是简单商品生产,是简单交换关系中各个单个生产者的经济行为,所以关于劳动与价值关系的论述十分抽象,这与他的经济理论的研究目的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必须看到,经济学研究的一个重大特色就是宏观性,以社会为背景的大规模经济行为。即使在李嘉图那里,价值量决定于劳动时间这一规定,也只适用于这样的商品,“这些商品可以由工业任意增加,它们的生产受无限制竞争的支配”,对此,马克思评论说:“这不过是说,价值规律的充分发展,要以大工业生产和自由竞争的社会,即现代资产阶级社会为前提。”[61]所以,无论如何也不能以为《资本论》开篇关于价值规律的论述就是最完整具体的,换句话说,那里的研究只是形成一个抽象的、必定要发展的、包含着发展逻辑的规定,绝对不是关于单个商品生产的规律的一成不变的规定。随着研究阶段的上升,研究条件的增加,研究对象范围的扩大,各种规定必然随之丰富。不过,在考察单个资本运动的逻辑阶段,所反映的是资本主义初级阶段的商品生产关系,劳动与价值的关系虽然复杂化了,但仍然限于个别企业中的劳动与价值的关系,因而价值尚未转型。只是在资本主义较为发展阶段,由于社会总资本运动的哺育与促进,价值才转型、典型化,而《资本论》第三逻辑阶段的研究所反映的与价值的关系,才超出个别企业的狭隘界限。前面我们已经阐明,马克思是“事后思索”的,他研究的是资产阶级财富总体,是已经转型的、典型化的价值,——对社会总产品来说,总价值与总生产价格是等量的,[62]——因而考察的也是这种总体的劳动与价值的关系。在这里,马克思不仅仍然强调,社会总劳动是社会总价值的唯一源泉,而且它是在从积累和实现的维度上被考察之后,是要联系它的社会表现来研究的。如果说第一、二卷末篇考察的是社会总劳动运动状态即积累和实现,那么在终篇则是考察其凝结的状态的各个部分在社会表面上的表现。前面说过,这种社会表象并非单纯的现象,而是作为本质关系的必然表现。只有资产阶级社会总劳动包含的各个部分的社会表象的考察和再现,才可能与“揭示现代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的要求相匹配。
假定单个企业的劳动可以用A来表示,社会总劳动并非简单地表现为n个A(n→∞)。它并非由一种劳动构成,而是表现为无数种类的劳动,表现为有一定比例关系的复杂结构,这些劳动按照它们的性能,按照一定的比例关系进行生产,满足社会的不同需要。而且社会总劳动并不全是活劳动,其中有很大的一部分表现为物化劳动。物化劳动创造不变资本的物质,活劳动创造作为三个阶级收入的价值实体;无论从个别企业看、还是从整个社会看,社会劳动都必须生产一部分用于补偿损耗的生产资料,用于扩大再生产的追加生产资料。由于这些形式的劳动包括物化劳动和活劳动都是在产品的价值中表现的,并且最终都表现为收入,因此它们的职能区别全都被掩盖了。因此,资产阶级学者根据社会表面上呈现出来的似乎同一的表象,将各种内在的差别全都抹杀了。由于有这种先入之见,并用以裁定一切,结果很多必须分别实施的结构分析全都忽略了。所以马克思说:“困难只有当从总体上来考察生产过程的时候才会出现。”[63]这种所谓的“困难”当然只是对资本家和资产阶级学者而言的,他们长期浸淫于流通的假象之中,满足于在“在表面的联系内兜圈子”[64],看到的、注意的只是充满泡沫的表象。“由于这种被歪曲的关系,必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出相应的被歪曲的观念,颠倒了的意识,而这些东西由于流通过程本身的变形和变态而完成了。然而资本家作为资本家,无非是资本本身的这种运动。他在现实中是怎样的,他在意识中也是怎样的。因为他体现着关系的肯定的统治的一方,所以这些矛盾并不使他不安,相反,只有处在这些矛盾中间,他才感到很美好”[65]。那些“流通过程本身的变形和变态而完成了”的表象,最后就以“三位一体公式”为系统的表现形式。而且,由于资本家占据社会的统治地位,他们的思想观念已经成了社会的主流思想,连雇佣工人也“受这同一种被歪曲了的观念束缚”[66]。所以,从总体上来考察劳动与价值表现的关系并非将早先的论述放大即可了事,反之,劳动价值论发展至此,还必须阐明内部的统一(都是社会劳动的凝结)但外部表现的不统一(分别表现为活劳动和物化劳动,包括当年的和往年的物化劳动)在社会表面上的表现如何造成人们认识的困难。
其次,研究总劳动总价值与总分配的关系。
劳动价值论的研究当然要研究劳动。根据马克思的研究目的和方法,对象是总体资产阶级财富,劳动当然是社会总劳动,而且是已经因经常流动而全面发展的、成熟的、典型化的社会总劳动。由于终篇的研究语境突出总的分配关系,所以马克思在这里还特别强调社会总劳动创造的年产品总价值与总分配的关系。实际上,在第一、二卷末篇,马克思已经联系资本积累和再生产考察了社会总劳动的积累和实现,在终篇,也必然顺理成章地研究它与总分配的关系以及在社会表面上的表现。在终篇,联系总分配是很有必要的,因为分配既是与生产、流通有所区别的,又是通过流通领域进行的[67],而这正是庸俗经济学泛滥的场所,也是各种现象交错重叠的地方,很容易让人产生误解,所以有必要在批判的同时正本清源。
总分配是相对于生产和流通而言的,也是对生产和流通的扬弃。因此,它不是要阐明社会劳动的全部产品如何在全部社会成员中分配,而是要阐明,社会劳动一年生产的全部产品从使用价值看,分为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两个部分,从价值上看,分为不可分配和可以分配两个部分,能够分配的只是新创造的价值。总劳动及其总产品的这种结构决定了可分配的东西(无论是狭义的还是广义的)不能包括物质生产资料。
终篇所研究的社会劳动已经不再是凝结在个别劳动中的那种具有社会平均性质的抽象劳动,而是社会总劳动。个别劳动中包含的社会劳动的社会性是间接的,而社会总劳动则越来越具有直接的社会性,“劳动只作为社会劳动起作用”[68]。这是由生产的社会化决定的。终篇所说的生产是工具复杂的大生产,而是随着资本关系扩大,规模也扩大,特别是股份公司,“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69]。在资本主义大企业中,劳动是总体的劳动,已经越来越多地具有直接的社会性了。但是,在社会表面上,它从来就不是作为一个完整的可由社会有意识调控的整体,只表现为私人所有的东西,并且被无数大大小小的资本家占有和支配。它作为总体性的东西,实际上是分散存在的,只是由内在联系连结成不同的组成部分,特别是通过竞争的压力[70]才集中表现。关于它的生产和实现,一、二卷末篇已经研究过了,无须赘述。而它内在的统一的社会性通过总体的分配,表现为不同资本家的资本的存在形式,一方面彼此对立,另一方面又表现为统一的收入形式。这些当然要在终篇研究。
再次,联系物质生产条件来考察社会总劳动。
这样研究当然是以唯物主义历史观为指导的,所以马克思在这里的开篇处先说明一般的社会生产过程的实质和特点,“是……生产和再生产着这个过程的承担者、他们的物质生存条件和他们的互相关系即他们的一定的社会经济形式的过程”[71]。突出了过程承担者及其互相关系,紧接着又说明“资本主义生产过程像它以前的所有生产过程一样,也是在一定的物质条件下进行的,但是,这些物质条件同时也是个人在他们的生命的再生产过程中所处的一定的社会关系的承担者。这些物质条件,和这些社会关系一样,一方面是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前提,另一方面又是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结果和创造物;它们是由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生产和再生产的”[72]。可见,他十分重视联系过程的承担者和劳动的物质条件来研究生产——而生产是分配的前提,——当然也涉及劳动价值论的各种规定。这不仅导致劳动价值论在终篇臻于具体化,还可凸显劳动价值论的批判性价值。
但是,人们在涉及劳动规定的时候,往往或大都偏重价值诸规定的研究,而将对劳动的研究融入价值理论中,以至于忽视《资本论》关于劳动的论述。有学者指出,这主要是因为研究的基点是在经济形式上而不是在经济内容上,忽视了劳动这一社会经济生活的实质内容。[73]所谓的经济形式,指的是商品生产这种形式,所谓的内容,指的则是指劳动过程,像工业生产这样的实际经济过程。综观《资本论》关于劳动的研究,也是贯穿全三卷的,内容非常丰富。在终篇,关于它的经济内容,马克思特别综合劳动生产力及其与主体的关系来考察。
在资本主义较为发展的阶段,物质生产条件的变化是很快的,作用是很大的。“随着相对剩余价值在真正的独特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发展,——与此同时劳动的社会生产力也发展了。”[74]随着劳动的规模的扩大,社会财富的规模也扩大了。在前面研究的基础上,终篇进一步指出:“社会的现实财富和社会再生产过程不断扩大的可能性,并不是取决于剩余劳动时间的长短,而是取决于剩余劳动的生产率和这种剩余劳动借以完成的优劣程度不等的生产条件。”[75]必须注意的是,他这里用“剩余劳动的生产率”来代替劳动生产率、相对劳动生产率大有深意。
显然,相对劳动生产率与一般的劳动生产率不同,前者是特殊,后者是一般。与相对劳动生产率相比,剩余劳动生产率又是特殊。前者指的是整个劳动过程的生产率,后者则侧重剩余劳动的生产率。作为范畴,前者的提出主要是解决剩余价值如何产生的问题,后者则是解决剩余价值如何增加的问题。如果联系劳动的质量和社会财富的历史性质,两者的区别就更为明显。毕竟相对劳动生产率的形成是“几十万年历史的恩惠”[76],而剩余劳动生产率则与机器大工业紧密联系,是资本主义较为发展阶段的产物,所以内容更为具体和丰富。从一般的劳动生产率到相对劳动生产率,再到剩余劳动的生产率,劳动生产率范畴内容的变化正好体现了资本主义历史发展阶段的变化。
马克思之所以突出剩余劳动的生产率的重要性很有意义:
其一,因为它同时也是必要劳动的生产率,它的提高必然导致必要劳动时间的相对缩短,在相对延长的剩余劳动时间内,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其生产率的提高必然增加剩余产品的数量,提高商品率。
其二,因为剩余劳动的生产率与“社会的现实财富”的增加和再生产有紧密的联系。一个国家必要劳动创造的财富充其量只能满足一国民众的必要需求,如果一个国家的大部分时间都是必要劳动,大部分人都忙着“搞饭吃”,虽然也生产出许多原有意义的社会财富,但大部分要被用于现阶段人口的日常消费,剩余的社会财富不可能很多。如果一个国家不是靠提高剩余劳动的生产率,只靠劳动和自然资源投入而获得财富,这并不值得称道。所以,“社会的现实财富”不是一般的使用价值,不仅是指富余的,而且是与剩余劳动的生产率紧密联系的财富,这是他的社会财富观的重大升华。剩余劳动的生产率还与“社会再生产过程不断扩大的可能性”相联系,因为唯有剩余劳动创造的剩余产品才能用以积累,剩余劳动生产率越高,社会再生产过程不断扩大和升级的可能性越大。从这种意义看,这里着重考察的一般的剩余劳动部分,是有剩余的、能够用于积累的劳动。
其三,突出与物质生产条件紧密联系的主体及其行为的关系。物质生产条件当然要有人使用,它的优化也靠一定的主体。如果单从生产关系的发展来看,联系主体来看物质生产条件,必然突出一系列的关系:其中重要的,莫过于各个主体对物质生存条件的所有关系,即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以及由它决定的产品所有制关系。马克思指出,由于这些物只能通过它的所有者才能与其他的所有者发生关系,因而客观的所有制关系必须而且必然人格化。这种人格化涉及的已经不仅仅是物属于人的问题,而是分别占有不同所有物的主体之间的关系,是不同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与此相联系,又必然突出各个主体对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差异及其关系。如果说,上述的主体行为及主体间性是一切社会都存在的,因而是一般的,那么,在资本主义社会,它们还具有特殊性,因为有种种原因和条件决定了不同主体对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差别,拥有很多生产资料的,成了“生产当事人”;而绝大多数人则完全没有属于自己的生产资料,成了雇佣工人,他们虽然实际进行生产,但已经不是“生产当事人”。资本家和雇佣工人已经不再是“生产者之间的关系”了,而是生产资料所有者与使用者的关系。反之,资本家之间的关系则成了“生产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个资本家生产资料的规模、结构会因为客观的和主观的原因而迅速发展,导致资本家和雇佣工人的关系的深化和扩大,使之打上不同经济时代、不同发展阶段资本主义所有制性质的烙印,并显示其发展的历史趋势。
其四,突出物质生产条件对提高剩余劳动生产率的作用,换句话说,它是剩余劳动借以完成的重要生产条件。之所以这样,不仅因为它是劳动借以进行的必要条件,还因为在不是抽象考察的条件下,生产条件的优劣程度会影响劳动的复杂程度。[77]换句话说,在不是考察单个劳动者、而是考察涉及许多劳动者的同种劳动领域,劳动生产率的高低差别是决定劳动复杂程度高低的关键。
其五,突出物质生产条件的生产中发挥决定意义作用的那些生产部门的地位和作用。剩余劳动生产力的提高意味着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生产资料的质的提高和量增加,这也意味着社会总劳动中用来生产这些生产资料的部门,特别是那些“有决定意义的产业部门”[78]必须迅速发展,从而整个经济结构必须不断地优化。
与考察总商品即资产阶级财富不同,对社会总劳动的考察没有涉及它的所有权。之所以这样,因为它不属于劳动者,因为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的劳动被并入资本中[79],他们的总体劳动属于资本家,连必要劳动也和剩余劳动一起全部属于资本家。但是,在社会表面上,工人出卖的是劳动,在“三位一体公式”中,似乎“劳动”的所有权是属于工人的,所以劳动获得工资。——而实际上这是劳动力的所有权所决定的。——这就把劳动力的所有权[80]颠倒地表现为劳动的所有权了。之所以会这样,马克思进一步指出:“如果产品的一部分不转化为资本,它的另一部分就不会采取工资、利润和地租的形式”[81],“只是由于劳动采取雇佣劳动的形式,生产资料采取资本的形式这样的前提,——也就是说,只是由于这两个基本的生产要素采取这种独特的社会形式,——价值(产品)的一部分才表现为剩余价值,这个剩余价值才表现为利润(地租),表现为资本家的赢利”[82],劳动力的价值才表现为劳动的工资。可见,马克思是结合特殊过程来研究一般过程的,或者反过来说也一样,是结合一般过程来研究特殊过程。
从最初的劳动所有权属于劳动者,到后来只属于资本家而与劳动者分离,这是一种否定。在马克思看来,在资本主义较为发展阶段,这种否定已经发展到顶了。随着“剥夺者被剥夺”,这种分离又会被否定,重新建立劳动者与劳动所有权的统一。在第一卷末篇,他已经论证了“劳动者与劳动所有权关系”的否定之否定,在这里,在全三卷研究的基础上,他当然要联系总体分配来预示这种否定:“劳动过程的每个一定的历史形式……达到一定的成熟阶段就会被抛弃,并让位给较高级的形式。当一方面分配关系,因而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一定的历史形式,和另一方面生产力,生产能力及其要素的发展,这二者之间的矛盾和对立扩大和加深时,就表明这样的危机时刻已经到来。这时,在生产的物质发展和它的社会形式之间就发生冲突。”[83]显然,马克思这是将一般的劳动过程与特殊的社会形式结合起来,把劳动价值论与资本理论结合起来而作出的科学预见。还要看到,在作出这一结论之前,他还说明,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者与所有权的分离是被掩盖的,在社会表面上显示的却是与真相相反的表象:与资本家、土地所有者凭着对资本和土地的所有权获得利息、地租一样,劳动者也似乎是凭着其“劳动的所有权”获得工资。
以上的分析说明,劳动二重性理论绝不是没有研究对象的理论,它的对象绝不是简单商品中包含的私人劳动,因而绝不是一个只有抽象形态的、简单的、一成不变的理论,反之,它以商品的劳动为对象,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这种劳动的范围、内容、各种规定也必然随之发展。
由此可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并非以劳动条件为外在的前提,并非仅仅说明在比较抽象的条件下什么样的劳动创造价值、怎样创造价值、为什么表现为价值,其内容主要还是说明,在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条件下什么样的劳动能够创造并借助更为优等的生产条件创造社会财富,什么样的劳动创造比一般劳动更多的价值,怎样支撑比较发展的资本运动,怎样为未来社会创造条件等等。
二、终篇对象的性质决定劳动价值论相关规定的变化
终篇的研究对象既是总体的,又是接近社会表象的,这决定了劳动价值论在终篇有很大的变化。它虽然不是作为一个总体的商品、而是以不同的组成部分分别出现在市场上,但仍然有总体的使用价值、所有权、价值、劳动等方面的规定,并且因为结合许多新的研究条件都有较大的变化。下面依次说明:
关于资产阶级财富总体的使用价值。
终篇研究的资产阶级财富总体当然也有使用价值,但它与起点单个商品有很大的不同:[84]一方面,它不仅数量极其庞大,而且是“已经在资本主义下变形的商品”[85],实质是一种蕴含着或能带来剩余价值的商品,它包罗万象,连劳动力也成为商品。因此,其使用价值已经发生变化了,只能理解为满足资本家榨取剩余价值的需要。同样的道理,社会总产品也只能满足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对剩余产品的占有、瓜分以及这种过程不断扩大的需要。显然,这种使用价值的社会有用性不再像起点的单个商品那样只体现在对别人有用这一点了,而是体现在对资本家、土地所有者有用上。但是,在社会表面上,这种本质却是被掩盖的,以至于施托尔希把社会总产品的效用归结为“单纯满足国民需要”。马克思认为,这种看法是一种“错误的抽象”[86]。另一方面,马克思说:“如果我们不是考察单个资本的产品,而是考察社会总资本的产品,那末,总收益等于构成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物质要素加上表现为利润和地租的那种剩余产品的物质要素。”[87]但是,在社会表面上,在资本运动当事人意识中,它却与“纯收益”没有区别。[88]
关于资产阶级财富总体的所有权。
前面我们已经阐明,马克思关于商品的论述包含着所有权因素。对资产阶级财富的所有权,终篇也有相关的论述。顾名思义,资产阶级财富当然是有所有权的,并且全部归属有产阶级,而与无产阶级无缘,否则就不是资产阶级财富了。在资产阶级财富的所有权中,最重要的是生产资料的所有权。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已经充分论证,资产阶级财富所有权是一种历史现象,它决定财富的分配,即狭义的分配,从而决定分配的历史性质。在终篇,他再次重申这种规定。同时,他又指出,在社会表面上,在资本家的观念中,财富是生产要素共同创造的,可全部被要素的所有者分光,而且生产资料(包括资本和土地)的所有权与劳动(本质是劳动力)的所有权按份共享财富,都获得收入,这就将资本主义社会中最重要的所有权(资本和土地)与附属的所有权(劳动力)统统归入资产阶级财富总体的所有权中了。如果说,这是用广义的分配来掩盖颠倒狭义的分配,那么,它同样是用广义的所有权来混淆狭义的资产阶级财富所有权。不仅如此,资产阶级学者还坚持认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是自然的,永远不变的,完全否认了它的历史性。
关于资产阶级财富总体的价值。
终篇研究的资产阶级财富总体的价值,虽然仍然是不可捉摸的,但已经不再像单个商品那样抽象和结构单一了。反之,其结构相当复杂,社会表象更为复杂。其实体包含有酬劳动和无酬劳动两大部分,在社会表面上,有酬部分表现为成本价格,无酬部分不仅表现为利润、利息、地租,而且进一步颠倒表现为收入。正如资本的各个组成部分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而且它们在社会表面上的表现各不相同导致许多混乱一样,以社会总劳动为唯一源泉的社会总产品各个部分的价值在社会表面上的表现也各不相同,并且会因为各自属于不同的主体而独立化、硬化、表象化。这样,原本同一的实体在社会表面上就因为它的各个部分的归属以及各个主体之间的竞争而变成彼此没有内在联系,不仅让人看不到它们作为价值的共同的唯一的源泉,反而以为它们各有自己的源泉。[89]庸俗的资产阶级学者正是抓住这些社会表象,在曲解后有意夸大其表现形式的差别,掩盖其中的同一性,先是将这种源泉归结为生产要素,接着就进一步归结为三种收入。所以,马克思要说明内部同一且单纯而外部表现不同一且各个部分彼此独立、对立的情况,就不能不批判这些谬误。可见,在终篇结合资产阶级财富各个部分的社会表象来研究劳动价值论,特别是其中最重要的价值源泉规定就是至关重要的工作。之所以要在终点处这样强调和再现,因为这里的语境是批判“三位一体公式”否认价值、更否认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的错误,是在论述总体的广义的分配。这样做的目的很明显,就是强调价值是理解分配的先决条件。如果撇开或曲解价值及其源泉,所涉及的“分配理论”就没有丝毫的科学性可言。
只要仔细研读《资本论》,我们就可发现,在《资本论》的几个关键场合,马克思都一再强调劳动与价值的关系的重要性,并且都结合新的研究条件阐明价值的逐步转型,推动劳动价值论的升级。在考察单个资本运动的第二逻辑阶段,他强调要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来阐明剩余价值的产生,但不是最初从研究简单的单个商品中提出的简单形态的价值规律,而是转型了的价值规律,即结合生产资料阐明劳动分为活劳动和物化劳动,从而产生相对劳动生产率,并进一步阐明相对劳动生产率对活劳动的决定性影响,使之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以至于使劳动力一天的价值小于一天的使用所创造的价值,从而解决了使古典学派破产的第一个难题。[90]在考察社会总资本运动的第三逻辑阶段,又强调要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解决利润率的平均化。同样地,这回也不是简单地照搬第二逻辑阶段那个已经比较具体的价值规律,而是结合资本运动、社会需要在较为发展阶段的发展要求,说明价值必须转型。他以很大的篇幅结合资本家的普遍观念说明无论对单个资本还是对社会总资本来说,资本的任何一个部分都是“同股同权”的,说明社会需要的转型发展即社会必须发展那些有机构成较高、周转周期较长的部门,要保障这些部门投资的利润率不能低于有机构成低、周转周期短的投资的利润率,因而不能再以早些时候的价值来进行交换,而要以转型了的生产价格为基础进行交换。在终篇,他同样强调价值规定的不可忘却,但这里的价值是利润率充分平均化[91]的、包含着地租的生产价格,由于价值规定的内容已经臻于完成,所以这里不再在其内在规定的转型上重复,而是在其外化表现的转型上侧重说明这种内在的价值在社会表面上如何颠倒表现。按照传统的理解,劳动价值论是关于价值创造的理论,与价值表现根本不能扯在一起。这种理解似乎很正宗,但并不正确。问题是怎样理解价值表现。人们经常将价值表现归结为价值量如何表现,以为价值量的表现是在流通领域内进行的,所以为避免“流通决定论”的嫌疑,干脆否认价值表现与价值决定的关系。大概是因为这样,传统的《资本论》研究家都对价值创造与价值表现的关系避之唯恐不及。但是,价值并非只有量才需要表现,价值的质、本质等规定都需要表现,并且一定要表现出来。上面我们已经说明,价值实现与价值表现并非同一层面的规定,因此这里所说的表现并非指价格,而是指内在的、隐蔽的价值源泉在社会表面上的表现。由于有竞争和资本家观念的作用,内在的价值必定会颠倒表现。因此,科学的劳动价值论不仅要包含通过深化研究揭示的价值内在规定,还要包含阐明它的外化表现。如果它不能通过外化接近现实解释表象,人们就对它的真理性产生怀疑。不言而喻,价值作为内在规定是看不见的,正因为这样,它是否正确、科学,就必须要经过检验。所谓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就是要用实际的可见性的实践来检验无形的内在的真理。没有经过检验的理论还不能算是真正的科学理论。但是检验不是直接地生搬硬套,而是要阐明它在结合原先抽象的条件后发生的转型是否能说明表象。所以这样做并非画蛇添足,而是锦上添花,非常必要。
所以,马克思对这些错误的集中表现“三位一体公式”的批判,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在乎山水间”,实际上是通过这种批判而涉及对象的社会表象,以导致对象的内在规定接近社会表象,阐明对象的内在规定因为什么、如何在社会表面上被颠倒表现。他一方面强调社会劳动是社会总价值的唯一源泉,同时也说明,这样一种内在规定,不仅不能在社会表面上自动地直接地表现出来,反而会因为它的价值实体在流通中,表现为资本和收入两大块,后者又被分解为利息(利润)、地租、工资三种收入形式,而前者与后者既可以互调位置,甚至还会在资本家之间的竞争、资本家的观念中又表现为没有差别,而全归结为收入,这样一系列颠倒的结果,唯一源泉就颠倒表现为三个源泉:资本、土地、劳动。虽然马克思对这种错误进行了体无完肤的批判,但是他也看到并分析,这种错误的产生并不完全是资产阶级学者的杜撰,而是有一定的社会表象依据。在第五十章,他特别详细地分析了产生这些假象的客观的社会表象。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这种虚幻形式是必然产生的,因而是客观的,就像“太阳绕地球转”对地球人来说是不变的客观现象一样。[92]而且,这种表象一定要发挥作用,对人的认知产生影响,尤其是对那些只注意表面现象的人来说,会“表现为赋有生命的、彼此发生关系并同人发生关系的独立存在的东西”[93]。而且,更由于这些人在社会中占据统治地位,他们的观念也成了占统治地位的社会观念,所以,社会表象以及他们的那些“奇特的观念”就成了资本、商品生产的本身固有的东西,再现这种颠倒转变也成了科学的理论题中应有之义。这样,劳动价值论在反映或再现商品生产一般的时候,就不仅仅要深入地揭示劳动与价值的内在联系,而且还要说明这种内在联系必定在流通中、在资本家的意识中颠倒表现。如果没有后半部分,就不彻底,就是半截子的理论。不是彻底的理论,是经不起实践、实际检验的理论。理论只有彻底,才是真正科学的理论,才有说服力,才能掌握群众。[94]
由此可见,不深入领会终篇的论述,就不能理解它的转型发展、转型表现的奥妙,不能真正理解劳动价值论的彻底性、科学性。这也表明,长期以来人们对劳动价值论的理解不仅是非逻辑性的、非过程的,而且都是半截子的。不了解劳动价值论的逻辑发展,当然将它随意肢解,或者随意拼接,以至于产生“突破”它的妄想、狂想。
关于价值量的进一步规定。因为这里已不是简单的单个商品,而是社会总产品的总价值量,所以它所涉及的是“社会一般劳动时间,是社会一般可以支配的劳动量”,即社会总劳动量。但由于它是由不同的部分组成的,各个部分所包含的劳动量并不等同于实际包含的社会劳动量,所以各个部分的价值总量只涉及“在这个劳动量中所吸收的相对量”,它们又“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它们各自在社会上所占的比重”[95]。为什么是“在一定程度上”而不是完全按各自所吸收的劳动的相对量决定呢?因为价值已转形,其中的无酬劳动已转化为平均利润和利息、地租,这样,决定各种商品的市场生产价格的,当然不是其生产过程中生产所耗费的劳动量。马克思指出,在资本家的实际经营过程中,在社会表面上,平均利润“是一个预先存在的量,实际上和每个特殊生产部门所生产的价值和剩余价值无关”,“从现象上看,平均利润……是一个和商品产品的价值无关的、在商品生产过程中预先存在并决定着商品本身的平均价格的量”[96];同样的理由,“农业资本家以契约规定的租金的形式和其他企业家以营业场所的租金形式支付的地租,也是这样”[97],并且“地租的扣除是前提”[98]。同样地,工资也是在生产过程开始之前已经确定的。还因为资本的各个部分不断地进入流通,对一个人来说是资本、对另一个人来说就是收入,从而全部表现为收入,结果在社会表面上,在资本运动当事人的意识中,不是生产过程的劳动创造了价值,而是收入决定价值。总之,在社会表面上,商品市场生产价格的确定从内容到社会表现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是一、二卷末篇所未说明,而且在第三卷前六篇也未能阐明的规定。
价值是社会关系的物的表现,随着资本运动的发展,它所反映的关系越发复杂。在终篇之前,马克思分别研究、揭示了典型的高度发达的商品中包含的资本家与雇佣工人、产业资本家与商业资本家、职能资本家与货币资本家、所有资本家与土地所有者之间的关系,在终篇,他当然要顺理成章地将这些关系综合起来。据此,他指出:“产品作为商品”“这种性质也包含着生产当事人之间的一定的关系,这种关系决定着他们的产品的价值增殖……”[99]显然,这种关系一开始就不是平等的,而是一方增殖与另一方减值的关系,是零和的对立关系。在这种关系中,职能资本家始终发挥“主动轮”[100]的作用,各种“收入,是由职能资本家作为剩余劳动的直接吸取者和一般劳动的使用者来进行分配的”[101]。无论是一般过程中资本家之间的关系,还是特殊过程中资本家与雇佣工人的关系,都是产业资本家处于支配地位,劳动者同时受资产阶级和土地所有者阶级的共同剥削。当然,马克思还说明:这种有产者共同剥削无产者的关系不会直接表现,反之,却会在社会表面上、在“消灭了一切内部联系的三位一体”[102]中,被颠倒表现为三个阶级共同按照他们的共同认可而又切实可行的原则分割“总收益”这个大蛋糕。显然,马克思是通过批判而展示这种颠倒表现的。
关于价值决定的作用。人们都认定它能调节社会生产。在终篇,马克思虽然也复述这样的一般规定:“价值规律不过作为内在规律,对单个当事人作为盲目的自然规律起作用,并且是在生产的各种偶然变动中,维持着生产的社会平衡。”[103]但是,他还进一步揭示,由于价值已经转型,所以,他又将这种价值的调节规定得更为具体:“整个资本主义生产过程,都是由产品的价格来调节的,而起调节作用的生产价格,又是由利润率的平均化和与之相适应的资本在不同社会生产部门之间的分配来调节的。”[104]显然,这里不仅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具体化为生产价格,而且用只对资本家有意义的利润(对社会来说,这是非社会性的)调节来替代社会性的生产价格的调节。因为现代条件下,人们生产商品并非为了投入和产出相等,而是为了追求最大的利润。所以,终篇的这一论述实际上说明,所谓的价值调节,乃是其中利润的调节。当然,与价值的其他规定在社会表面上都是颠倒表现的一样,转型了的价值决定也会颠倒表现为价格决定。
关于总产品的价值形式。我们知道,价值在不同的情况下有不同的表现,一般说,它表现为价格。既然总价值的成分不是单一的,其价格也就必定构成复杂,不但包含成本价格,还有平均利润和地租。但是,在资本主义下,资本是一种商品,所以不管资本家使用的是否自有的资本,他都要为所用的资本独立计算利息。所以,在终篇,马克思又揭示了价格的具体构成,除了上面所说的因素外,“利息等等这些所谓的分配形式,是作为决定的生产要素加入价格的”[105],“加入这个资本家所生产的商品的成本价格”[106]。但是,单个商品和社会总产品的价值形式的主要区别还不在这里。在终篇,马克思指出:“一切商品的价值都只是商品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的尺度”“这样一个事实的资本主义表现形式”,这些价值(包括不变资本的各个商品组成部分的价值)对生产者和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来说会分解为工资、利润和地租。[107]如果说,马克思在起点头章对价值形式的研究揭示了价值所包含或所体现的一般商品生产者的关系,说明了劳动为什么表现为价值,那么,社会总产品的价值“这个十分独特的价值形式”[108]的分析,则向我们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中,价值关系已经转变为工人阶级与剥削阶级之间对立的阶级关系,说明了未来社会的劳动不能再表现为价值了。显然,这样分析将《资本论》起点头章关于拜物教性质的论述展开了。他写道:“在论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甚至商品生产的最简单的范畴时,在论述商品和货币时,我们已经指出了一种神秘性质,它把在生产中以财富的各种物质要素作为承担者的社会关系,变成这些物本身的属性(商品),并且更直截了当地把生产关系本身变成物(货币)。一切已经有商品生产和货币流通的社会形态,都有这种颠倒。但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和在资本这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占统治的范畴、起决定作用的生产关系下,这种着了魔的颠倒的世界就会更厉害得多地发展起来。”[109]从字面看,这只是指商品的拜物教性质,但是,只要了解“神秘性质”,就必定会意识到,这种人们自己的一定的社会关系“在人们面前采取了物与物的关系的虚幻形式”可以与“宗教世界的幻境”相比拟:“在那里,人脑的产物表现为赋有生命的、彼此发生关系并同人发生关系的独立存在的东西。在商品世界里,人手的产物也是这样。我把这叫做拜物教。”[110]如果借用哲学术语,这种人脑的产物反过来变成支配人的情况就是“异化”。[111]这与他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说的异化是完全一样的:“我们本身的产物聚合为一种统治我们的、不受我们控制的……物质力量。”[112]在《资本论》的几部手稿中,他也都谈到了异化问题。“个人劳动只有通过异化”,才能实际表现为社会劳动。[113]在他看来,“把主体颠倒为客体以及反过来的情形”,也就是“物质生产中,现实生活过程(因为它就是生产过程)中与意识形态领域内表现于宗教中的那种关系完全同样的关系,……这是人本身的劳动的异化过程”[114]。不过,劳动表现为价值还只是一般的异化,[115]——资本是劳动的特殊的、极端的异化。[116]——《资本论》起点头章所论述的这种颠倒还只是劳动一般异化的最初形式,而终篇所分析的“各种经济关系的异化的表现形式”[117],无非是工资、利润、利息、地租等各种收入形式,则是其典型化形式。它们全都属于价值的范围,并且全都来源于工人所追加的劳动。可见,终篇所提出的异化和开篇头章所描述的异化不仅有联系,而且还进一步发展,表现为极端的异化:“不仅工人的已经转化为独立权力的产品(这种产品已成为它们的生产者的统治者和购买者),而且这种劳动的社会力量及其有关的形式,也作为生产者的产品的属性而与生产者相对立。因此,在这里,关于历史地形成的社会生产过程的因素之一,我们有了一个确定的、乍一看来极为神秘的社会形式。”[118]
在开篇头章,马克思一再说明这种颠倒是一种历史现象,只有消灭商品生产才能彻底地消灭它。在终篇,他论及异化的典型化和特殊化,也表达了同样的意思,并且更为明确,即劳动过程的资本主义形式要让位给较高级形式。他甚至预示:在未来自由人的联合体中,“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把它置于他们的共同控制之下,而不让它作为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靠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进行这种物质变换。”[119]所谓的“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不就是劳动吗,所谓的“不让它作为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不就是异化的消灭吗?当然,这里的论述已不再像起点那样还只是一种预言,而是经过全三卷的科学分析所得出的结论。
上面依次分析的价值的质、量、关系、作用、社会表现等并非我们的有意整合,而是大体按照终篇的逻辑安排的。大体看来,第四十八章主要围绕资产阶级财富总体价值的——侧重围绕v+m部分——质批判“三位一体公式”,说明它的唯一源泉在社会表面上的颠倒表现。第四十九章主要围绕它的总量,侧重说明C部分的价值有一定量的界限,不可被斯密“依此类推”式[120]地被分解,从而说明v+m部分也有一定量的界限。综合这两章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这里实际上是从质和量两方面来分析社会总产品的价值。在这一基础上,第五十章马克思说明“总收益或总产品”(c+v+m)怎样在社会表面上变成“纯收入”v+m。在这里,他不仅分析了各组成部分的量及其在竞争中的表现、变动,更说明了其变动的界限,而界限即是尺度,即是不同界限或比例的关系。显然,这几章的论述基本上都是在对象直接性的范围。
由于庸俗资产阶级经济学的故意渲染,再加上社会表象将本质规定完全掩盖,马克思不得不在终篇用两章的篇幅来分析批判以正本清源。在从质和量的研究基础上,在第五十一章中就可以根据深化的逻辑,通过人们对年价值产品的占有,全面地揭示资本主义社会中三个阶级的关系,其中,有两个有产阶级之间共同瓜分剩余价值的分配关系,即狭义的分配关系。它决定着生产的全部性质和全部运动,是整个过程发展的内在的本质关系。但是,这种狭义的关系在社会表面上却表现为三个阶级一起分割社会总产品(实际上是国民收入),表现为广义的分配关系,后者是对狭义的分配关系的颠倒表现。
综观《资本论》终篇关于价值的论述,大体上是循着质——量——度——本质——现象的次序递进的,这种情况,和起点头章的逻辑顺序基本是一致的。并且这里所涉及的各种规定,和起点头章形成的各种规定还是一脉相承的。当然,后一规定不是前一规定的同义反复,而是其具体化。
关于劳动的研究,前面已经涉及,这里不再赘言。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终篇的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和资本主义社会商品价值生产的现实已十分接近了,所以已十分具体了。这种具体化,和黑格尔《逻辑学》中概念的普遍性——特殊性——个别性的发展十分相似,是普遍的抽象规定综合特殊的关系、条件而达到理性具体。在《资本论》开篇头章,马克思从庞大的资产阶级财富中抽出单个商品,暂时撇开特殊的资本关系,暂时舍弃具体的商品堆积,这是为了分析方便,也是为了从中抽出关于劳动价值论的最普遍的规定。现在,我们看到,在终篇,原先暂时抽象的条件、要素在两个阶段的上升过程中逐步回归逻辑过程而和抽象规定综合了。这样,劳动价值论的抽象规定就具体化了。
由此可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一方面由于其基础部分带有科学的抽象性,是关于商品价值生产的最普遍原理和科学反映,所以具有较强的适用性,正如恩格斯在《资本论》第三卷增补中所说的。这些原理即便在当代,无论是对资本主义国家或者是对社会主义国家来说,都是适用的。因为商品经济在现代还在发展。另一方面,这个理论作为马克思整个政治经济学的基础,本身又是和资本、剩余价值理论、经济行为理论一起发展的。从这个意义看,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又具有特定的历史性。按照他的设想,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中,产品并不表现为商品,劳动也不表现为价值,劳动的异化已经复归。所以,这一理论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生、发展和灭亡过程的最一般的反映(相对于剩余价值学说而言)。它从资本主义商品开始(尽管起初是抽象的),以再现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并奠定剩余价值理论的基础为目的,这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一大特点。正因为马克思没有空谈劳动、空谈价值,所以这一理论能够渗透到一系列理论(剩余价值的生产、流通、积累、分配等)中,从而使各个理论彼此连贯而成为统一的体系,也因为这样,它能和这些理论一起发展,并且也通过这些理论而得到论证。正是基于这种认识,我们才能说这一理论在《资本论》终篇完成。也正是基于这种认识,我们不能简单地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相关规定直接地套用到已经发生很大变化的当代资本主义经济、现代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应充分注意它的理论发展逻辑,在与发展了的实际条件进行结合,使之发生必要的转型形成更为发展的理论规定之后,才能用之以联系具体实际。所以,根据马克思的方法,从历史和逻辑的过程来理解劳动价值理论的对象和内容的形成与完成,以及在新的条件下进一步发展,都有极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诚然,即使是根据这一理论的最基本的抽象规定,人们也早已认识了它作为整个政治经济学的基础的意义。但是,必须看到,这样的理解终究会因为最初规定的抽象性和不完整而让人感到它和资本剩余价值理论联系不够紧密。这里所说的不完整,不仅在于许多重要的规定在《资本论》起点头篇还不可能形成,而且还在于人们往往将劳动价值理论简单地归结为反映简单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价值理论。其实,从马克思的论述来看,劳动理论是价值理论所不可替代的,并且在《资本论》中都是不断发展的。当然,马克思并不是研究一般的劳动,而是研究“劳动的社会形式,劳动的社会结构,或者换句话说,是人们在参加社会劳动中的相互的关系”[121]。关于这些,在《资本论》的起点头篇虽也有所涉及,但它毕竟是在暂时抽去特殊关系、不考虑生产条件影响的条件下形成的,所以相关的内容大都是潜在的。如果我们从过程的延续和终点来探索,对它的内容或规定就会有更多的理解。显然,这些理论和价值理论的丰富和具体化,对突出劳动和资本的关系这一轴心,对揭示资本主义社会发展规律有着更为直接的逻辑意义和理论价值。同时,也要意识到劳动价值理论的具体化,是与资本主义条件下商品经济的研究直接联系的。自《资本论》第三卷问世以来,许多人由于不懂得理论从抽象到具体的发展的必要性和如何具体的实际过程而产生许多疑问,更有人别有用心地利用理论规定在不同逻辑发展阶段的差异提出种种责难。关于价值向生产价格的转化就是其中的一例。其实,马克思在该卷第二篇的论述,虽然已接近社会表面的实际情况,但相对于终篇来说,还是未完成的。因为关于社会总劳动和社会总产品的价值的关系只是在终篇才得以全面展开。如果从总产品的角度来看问题,则价值和生产价格“这种区别就不存在了”,从而转型问题就好理解了。[122]就现实来看,终篇完成的劳动价值论就更有意义了。特别是价值的实质规定,把它理解为运动的已增殖和能增殖的东西,比起把它理解为单纯劳动的凝结,不是更加积极更加现实吗?可以说,马克思的这种逻辑的进展,正是历史的进展以及人们认识进展的反映。此外,对马克思在这里提出剩余劳动率这一术语,我们也不能等闲视之。可以说,提高剩余劳动率才是打开致富大门的金钥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