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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科学的资本理论在终篇的具体化

  • 小说:《资本论》基本理论在终篇的具体化:《资本论》终篇再研究
  • 作者:陈俊明
  • 字数:1089783
  • 更新时间:2021-09-29 09:25:23

在《资本论》第三卷,马克思研究的资本已经脱离了第一、二卷研究环境或语境中的那种抽象性,已经是比较具体的、并且基本上是总体的资本(第一篇研究的还是单个资本),在终篇,这种资本还是直接性与间接性统一的资本。作为臻于具体化的理论,它反映的不仅是典型的、而且是具体的资本运动,即不单单是资本运动本身,还有它与其他发展过程特别是一般的商品生产的关系。

在前面,我们已经知道,马克思从这种具体总体的商品和作为资本产品的商品出发,论述劳动价值理论的具体化。这种具体化既是与研究对象的扩大有关,又与资本关系的结合有关,更是资本理论具体化发展的载体。现在,我们就来探讨马克思如何从财富总体作为总资本及其存在条件出发,再现现实的资本而导致资本理论的具体化。

在《资本论》中,资本理论有广义的狭义的两种,前者指的是整部《资本论》,即恩格斯所说的《资本论》是“论资本的书”[123],也是列宁所说的“有骨骼、有血有肉”[124]的理论体系,它是最具体的理论,后者则是指狭义的资本理论,即与劳动价值论、经济行为理论有区别的基本理论。就后者而言,所谓的具体化,根据马克思在第三卷开头的说明以及他在终篇的论述,至少包含两方面内容:首先,是以社会总资本为对象,把它作为“现实资本、作为多数资本的互相作用”[125]的总体来考察,这显然和从个别资本出发考察资本一般是不同的;其次,是指资本关系的“完成形态,那种在表面上、在这种关系的现实存在中,从而在这种关系的承担者和代理人试图说明这种关系时所持有的观念中出现的完成形态”[126]。就前者而言,具体化还包括马克思对资本运动与商品生产相互关系的论述。

第一节 现实资本是名副其实的三位一体从字面看,终篇的标题是“各种收入及其源泉”,讲的是广义分配问题。[127]从各章的具体内容来看,也是如此:第四十八章批判“三位一体的公式”,分析资产阶级分配理论的荒谬。第四十九章既从剩余价值分配的角度说明社会总资本的再生产,又追溯“公式”的错误理论根源。第五十章则说明竞争必然造成种种假象,从而说明“公式”和“斯密教条”的错误的客观原因,说明错误的分配理论产生的必然性。第五十一章直接以分配为题,展开生产关系的一个侧面。正因为这样,总资本在总过程中的具体化就容易被人们误解为加进分配的内容,而忽视它的各种规定在终篇臻于完成,尤其是当人们忽视了马克思的逻辑方法与理论的内容的关系时,更是这样。

但是,如果我们注意到马克思论述的逻辑过程是不断地具体化,后一过程或阶段的内容是对前一过程或阶段的内容的包含和超越,那就应该认识到,剩余价值的分配是一个包含着剩余价值的生产、实现和社会表现等各个环节在内的过程。理解这一点,我们对喜欢行文简洁的马克思在终篇的各个场合复述和更新剩余价值的生产和流通的规定就不会感到意外了,从而也就会由衷地感到,在这样的场合来展开总资本的各个规定并使之具体化是十分科学和合理的。

基于以上的理解,我们就可以知道,第四十八章批判荒谬的“三位一体的公式”对从新的角度来揭示资本的规定是十分必要的。马克思指出:这个公式“把社会生产过程的一切秘密都包括在内”。[128]所以,我们决不能把这一章只简单地归结为对这一公式的批判,还应该由此进一步发现,资本本身就是一个名副其实的“三位一体”:既将土地所有权、雇佣劳动包容在资本所有权之中,又将作为生产要素的土地和劳动并入资本。换句话说,无论从财富的创造还是从生产关系的再生产来看,情况都一样。

马克思指出,庸俗经济学的“三位一体的公式”并列了三个完全不同的、彼此毫无联系的、不能互相比较的物之间的关系,但是,马克思并不是单向度地批判它的荒谬,而是同时还通过批判阐明,在资本身上,的确以一种特殊的运行方式将土地和劳动转变为自身的存在形式,以一种特殊的社会制度形式将土地所有制和雇佣劳动转变为资本关系。他在这个表面上“消灭了一切内部联系的三位一体”中发现资本对土地所有权、雇佣劳动的主导和利用联系,并将这种内在联系归结为资本关系。如果我们把这种联系理解为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共同剥削并瓜分雇佣劳动者提供的剩余价值,这当然是正确的。但是,在这种认识中,资本和土地所有权、雇佣劳动还是彼此完全独立的、互不依赖的三个因素,这不符合资本运动的实际。

先看资本对土地所有制的合并和改造。

我们知道,在考察单个资本的时候,马克思把它作为整体财富的抽象代表、典型。唯有如此,由以产生的剩余价值才是抽象的或撇开具体形式的。为了考察方便,马克思还假设产业资本家自营产品的销售、自己拥有全部预付资本,并假定地产=0。[129]这些假设当然不是随意的,在现实经济过程中,整个社会的剩余价值都是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过,在考察现实的资本运动时,马克思也很确定地说明,为了更快地、更有利地、更集中地创造剩余价值,必须寻找必要的代理人,必须及时地利用其他资本家的资本,利用土地所有者的土地,从而要与这些当事人共同瓜分剩余价值。但是,也不能因为后来的这种分赃行为而忽视之前产业资本在剩余价值创造过程中的对其他资本形式和土地所有制的作用。这样我们就看到,产业资本的运动既将其他形态的资本和土地所有权、经营权的垄断作为内在要素包含在内,又以后者为前提。由于在社会表面上“利息表现为资本所固有的、独特的产物,与此相反,企业主收入则表现为不以资本为转移的工资”[130],所以部分资本获得利润、部分资本获得利息都在“三位一体公式”中归结为“资本——利息”。有鉴于此,我们可以将商业资本、生息资本都包括在资本项目内,来领会马克思如何将土地所有制归入资本的“三位一体公式”中。

首先,他指出:“大土地所有制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前提和条件”[131],在一定意义上,“土地取得土地所有权的形式,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前提”[132]。土地所有制的存在“又意味着直接生产者被剥夺了土地”[133],这就为保证雇佣劳动者不断被资本雇佣创造了条件。马克思说:“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前提,并且始终是它的基础。”[134]

其次,一方面,资本“把土地所有权弄成荒谬的东西”[135],另一方面,资本按照自己的利益彻底改造了土地所有制,使之成为资本运动的内生要素。

以上是从生产关系方面看的。再从财富的创造即生产力的发展看,情况也一样:

首先,从资本的实际运行来看,土地“作为劳动的原始活动场所,作为自然力的王国,作为一切劳动对象的现成的武库……”[136]不仅农业资本、工业资本离不开它,连商业资本、借贷资本也是这样,否则它们都不能生存和发展。显然,在土地私有制的社会里,资本的存在和运行是不能和土地分离的。

另一方面,资本在租赁了土地之后,就将土地并入资本的运动之中,对土地按社会化、产业化的方式进行经营,将“农艺学的自觉的科学的应用”[137]施加于土地,在土地上实行各种改良,使土地的肥力变成资本的“不可分离的偶性”[138]。从再生产的角度看,即使最初的处女地,在经过几轮投资之后,也已经有资本融入其中。

再看资本对劳动的合并和改造。

至于劳动,它不仅属于资本家,而且表现为资本的运作。所以,在考察总资本时,不能忽略雇佣劳动、劳动这一要素。在第一卷,马克思就指出,劳动者“一进入劳动过程,便并入资本。作为协作的人,作为一个工作机体的肢体,他们本身只不过是资本的一种特殊存在方式。因此,工人作为社会工人所发挥的生产力,是资本的生产力”[139]。也就是说,资本合并了劳动,由是,劳动的生产力便变成了资本的生产力。在终篇,他更明确地说:“这是劳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个特殊形式,不过,这种劳动社会生产力是作为与工人相对立的资本的独立力量,因而直接与工人本身的发展相对立。”[140]没有劳动,也就没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创造,资本就什么也不是。从另一个角度看,“劳动作为雇佣劳动的形式对整个过程的面貌和生产本身的特殊方式有决定的作用”[141],没有雇佣劳动,商品生产就不会成为生产的一般的、典型的形式,从而资本也就无从活动,并且失去剥削对象,当然也就不成其为资本。“只是由于劳动采取雇佣劳动的形式,生产资料采取资本的形式这样的前提……价值(产品)的一部分才表现为剩余价值,这个剩余价值才表现为利润(地租),表现为资本家的赢利。”[142]“很清楚,资本是以作为雇佣劳动的劳动为前提的。”[143]这个前提并不是摆设,是实实在在地作为资本发挥作用的。

当然,资本也对劳动进行符合其需要的改造,使它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使它与资本家提供的生产资料按照一定的比例投入。它要提高劳动生产率,把劳动耗费“缩减到当时的社会平均水平以下”,要服从“资本家作为资本的人格化在直接生产过程中取得的权威”,它“以劳动过程的完全按等级安排的社会机构的形式出现”[144],而宏观的“社会劳动的分配,它的产品的互相补充,它的产品的物质变换,它的从属和加入社会机构,却听任资本主义生产者个人偶然的、互相抵销的冲动去摆布”[145]。

总之,资本的扩张力是在其“合并了形成财富的两个原始要素——劳动力和土地”[146]之后才获得的。在实际过程中,资本、大土地所有制(这是和小土地所有制有性质区别的)、雇佣劳动三者是不可须臾分离的,它们在社会表面上的独立性只是因为其经济上的体现彼此不同,及其所有者不同而显示的。但是,这仅仅是一种表象。诚然,“三位一体的公式”也表明它们是“一体”的,但是,这只是从它们都有自然形式并把它们都归结为自然的东西,即把资本归结为生产资料,把土地所有制直接等同于自然存在的土地,把雇佣劳动归结为劳动,所以这种统一是社会表面上最表面的统一,而不是“本质的统一”,因为本质的东西不能在社会表面上呈现出来。

资本合并大土地所有制、雇佣劳动,不仅因为三者的功能互补,缺一不可,而且在实际经济过程中,资本还渗进后两者中,或与后两者混为一体。

资本家会通过特定行为与工人的劳动混为一体。资本的人格化是资本家,在论述协作的时候,马克思已经指出,资本家的管理具有二重性。这意味着资本家“从共同的劳动过程的性质产生的管理职能”与“同从这一过程的资本主义性质因而从对抗性质产生的管理职能”是混为一体的。[147]但是,即便如此,这也是不能混杂、等同的。正如一个人在家庭中可以同时扮演父亲、儿子和丈夫的角色,但人们不能因为这三种角色混为一体而将它们混为一谈或等同一样。同样地,在理论上也不能将资本家的一些实际的、由社会化大生产产生的角色与它的最能体现资本家本质的最重要职能混为一谈。不过,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规模的扩大及分工层次的加深,资本家一般过程的管理职能必然逐渐淡出,交给专业的管理人员。特别是在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后,资本家的剥削职能典型化了。马克思在研究生息资本的时候针对利息与企业主收入的区分已经说明:“人们完全忘记了:资本家作为资本家,他的职能是生产剩余价值即无酬劳动,而且是在最经济的条件下进行这种生产。”同时,他还指出:“由于利润即剩余价值所分成的两个部分的对立形式,人们忘记了,二者不过是剩余价值的不同部分,并且它的分割丝毫不能改变剩余价值的性质、它的起源和它的存在条件。”[148]因而在社会表面上,经过别有用心的人的曲意渲染,特别是在资本家的所谓“监督工资”上,马克思揭示的那种本质区别就被掩盖了,“好像它不是来自剥削雇佣劳动的职能,而是来自资本家本身从事的雇佣劳动”[149]。在资本家看来:他们“指挥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对生产劳动的剥削也要花费气力,……他的企业主收入是某种同资本的所有权无关的东西,不如说是他作为非所有者,作为劳动者执行职能的结果”[150]。因此,在资本家的脑袋里必然产生这样的观念:“他的企业主收入远不是同雇佣劳动形成某种对立,不仅不是别人的无酬劳动,相反,它本身就是一种工资,是监督工资,……是高于普通雇佣工人工资的工资,(1)因为这是较复杂的劳动,(2)因为资本家支付给自己工资。”[151]虽然这种观念来自一定的表象,但表象就是表象,表象任何时候都不能成为研究或论证的依据。资本家想通过这种伪装来欺世盗名,美化自己,将自己与工人混为一体,的确很有欺骗性。

在《资本论》第六篇中,马克思在研究地租时,曾区分了地租和“土地资本”,后者指的是化学性质改良、施肥、修排水渠、平整土地、建造经营建筑物等方面的投资。马克思认为,这部分投资属固定资本的范畴,只要“契约规定的租期一满,在土地上实行的各种改良,就要作为和实体即土地不可分离的偶性,变为土地所有者的财产”[152]。这样,资本就与土地所有权融为一体了。对租地农场主来说,在“契约规定的租期”内,资本家的投资是与土地融合在一起,土地已成了他投资的一部分,其收益也是归租地农场主的。

在终篇,马克思还指出,资本、土地所有权、雇佣劳动不是按不变的结构结合的,因为一国土地是有限的,开发是有个过程的,无论从单个资本还是从社会总资本看,劳动密集度、资本(包含技术)密集度、资源密集度的发展以及这些要素匹配的结构在不同时期是有不同的。如果说一国劳动者的数量和素质的变化较慢,那么资本的膨胀却很快。这样,三者的结合就显出阶段性。“如果一个国家的工资和土地价格低廉,资本的利息却很高,因为那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总的说来不发展,而另一个国家的工资和土地价格名义上很高,资本的利息却很低,那末,资本家在一个国家就会使用较多的劳动和土地,在另一个国家就会相对地使用较多的资本。”[153]这种情况,就是今天人们常说的劳动密集型、资本密集型、资源密集型。因此,这种“三位一体”的结构变化说明了不同国家、而且说明一国资本的发展程度的差别。但是,无论技术如何密集,资本家都离不开土地和劳动的使用。并且也不能反过来说,在资本主义比较发达的地方,土地会大量地闲置。土地不和有一定技术水平的产业资本相结合,必定会与其他形式的资本相结合。显然,不知道这三者的统一体关系就可能将资本的发展程度这样的规定排除在资本的具体规定之外。

总之,资本、土地所有权、雇佣劳动,“它们好像是一棵长生树”[154],是三而一,一而三,缺一则没有生机,则不成其为现实的资本。

第二节 资本理论在终篇的具体化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对社会总资本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第一卷第七篇、第二卷第三篇、第三卷第三篇及终篇中。对那些人所共知的规定,以及我们在本书第一章已经了解的一些总资本的最基本的规定,这里就不再赘述了。除此之外,我们还要特别注意马克思在《资本论》终篇阐明总体资本运动在总分配中的表现形式对总体对象运动的影响。

一、作为典型对象的资本运动

在《资本论》第一卷刚开始直接研究资本时,马克思就已揭示了资本总公式:G-W-G′,它反映了一切形式的资本的内容、目的、主体、运动的无限性。接着,马克思就研究了作为资本的G-W-G′的运动过程,揭示了资本的一系列内在的规定。但是,内在规定总不会直接地表现出来,特别是在竞争中,一切都颠倒表现了。在终篇,马克思指出,这一公式在社会表面上已经颠倒表现:在直接生产中,生产力以及劳动在直接劳动过程中的社会联系,都好像由劳动转移到资本身上,由是,内在过程就被掩盖了;在流通中,还有让渡产生利润、流通时间决定价值这样的假象;在现实的总过程中,则“又产生出种种新形式,在这些形式中,内部联系的线索越来越消失”[155]。结果,不但G-W…P…W′-G′这样的过程不见了,G-W-G′也转化为资本—利息(G-G′)[156]。正是在这个形式上,“一切媒介都已经消失,资本归结为它的最一般的、但因此也就无法从它本身得到说明的、荒谬的公式”。这是和“现实的资本关系较为接近”[157]但又是“最无概念的公式”[158]。而且这个公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在社会表面上、在资本运动当事人意识中成了现实的资本总公式。“正因为如此,照[通常的]观念看来,资本主要存在于这种形式中,这就是真正意义上的资本。”[159]这意味着,最初揭示的总公式G-W-G′在社会表面上已经颠倒表现为G-G′。

“资本—利息”这个公式在使资本的内在联系消失的同时还产生了资本的“物神”化,并且使之“达到了完善的程度。这是一个已经完成的资本,……在生息资本上,这个自动的物神,自行增殖的价值,创造货币的货币,达到了完善的程度,并且在这个形式上再也看不到它的起源的任何痕迹了。社会关系最终成为物(货币、商品)同它自身的关系”。显然,在社会表面上,“照[通常的]观念看来,资本主要存在于这种形式中。这就是真正意义上的资本”[160]。正因为这样,利息还有特殊的功能,直接表现(实质上是颠倒表现)资本的本质:“在利息上,这种异化形式却明显地作为本质的东西出现、存在和表现。这种形式作为某种同剩余价值的实际性质相对立的东西独立化并固定化了。”[161]

“资本—利息”产生的资本物神化形态既奠定于“劳动—工资”[162]基础上,又改造了“土地—地租”这一环节,——和货币资本家凭借其资本所有权获得利息一样,土地所有者也是凭借其土地所有权获得地租的,但资本关系将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造为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而且,由于资本、土地所有权和雇佣劳动是彼此不可分离的,所以它还和“土地—地租”、“劳动—工资”相呼应而构成更神秘的虚幻的“三位一体的公式”。这一公式不但包含“资本—利息”的神秘性,而且还导致更彻底的神秘性:资本、土地、劳动成了“产生出产品价值本身的最后源泉”[163]。如果说,“资本—利息”主要表现了因果关系的神秘化,那么“三位一体的公式”则着重表现所谓的“源泉”和真正的“价值实体”关系的颠倒和神秘化。资本的本质关系,就这样经过总公式的转化和几个转化的公式的组合而被一再地掩盖了,双重地异化了。

在社会表面上,资本会被等同于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的自然形态,又会与收入混为一体。从简单再生产的角度看,“收入和资本这两个固定的规定会互相交换、互换位置,以致从单个资本家来看,它们好像只是相对的规定,而从整个生产过程来看,它们就消失了”[164]。首先,生产不变资本的第Ⅰ部类的工人和资本家的收入,在价值和物质两方面补偿生产消费资料的第Ⅱ部类的资本家的不变资本,这情况使人们产生这种观念,对一个人来说是收入的东西,对另一个人来说则是资本。这样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收入就没有本质区别了。其次,最终要形成收入借以花费的那些商品,在一年内要通过不同的运行阶段,在一个阶段上,它们形成不变资本的一部分,在另一阶段上,它们又供人消费。这样,人们就会不知不觉地像亚当·斯密一样认为,不变资本只是商品价值的一个表面要素,它会在总联系中消失。同样地,这样转换也会发生可变资本和收入之间的交换。还有,第Ⅰ部类生产的不变资本部分并不需要与第Ⅱ部类交换,但人们常常忽视这一点,以至产生一种假象,似乎消费者的收入会补偿全部产品,因而补偿不变的价值部分。[165]从扩大再生产来看,情况也是这样,连资本家用于再转化为追加资本的那一部分利润,“也必须首先经过一个表现为收入……的阶段”[166]。经过这一系列互换、转换,资本也就转化为或被归结为收入了。这种经过流通的转化和劳动力的价值转化为劳动的价值一样,对资产阶级来说,也具有决定性的意义[167],它不仅掩盖了资本的本质关系,而且使资本从头到尾“脱了皮”或化了装,变成漂洗过的一般的货币,变成和工人的收入一样的东西。它不仅使庸俗经济学家的辩护有了新的“依据”,也使像斯密这样的古典学者产生的“教条”谬误流传。

在终篇,马克思还在剩余价值的收入形式上再次说明了社会总资本的再生产。在这过程中,马克思又有进一步论述。

首先,他澄清了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在总收益和纯收益同总收入和纯收入区别问题上的混乱,尔后又根据原先已经揭示的规定,说明总产品各部分的相对量的客观界限。并且又指出,它们和商品价值本身的联系以及它们受商品价值本身的限制的事实,决不会在社会表面上显现出来。相反,在流通中,在竞争中它们都表现为一种主观商定的契约所决定的量。最后,马克思分析了这种客观过程中形成的量的界限之所以颠倒地表现为主观预定的要素的原因,即再生产的连续进行会使“它的结果不断表现为它的前提”[168]。例如,平均利润是在相当长的时期中在客观过程中形成的,但是,它一旦形成,在以后的一段时间内就成了各部门资本由此计算利润的依据。对各部分资本来说,这就是主观预定的东西了。由此观之,在社会表面上资本的各种规定,虽然与内在规定不同,却是内在规定在社会表面上的折射或歪曲的反映。在资本主义竞争中,这是不可避免的,所以这些规定的产生也是必然的、客观的。必须注意的是,马克思是根据对象的内在规定来说明它们因为竞争和资本家简单观念的折射而颠倒表现的,所以是科学的、彻底的,而资产阶级学者从统治阶级的立场简单地镜面式地反映这种社会表象,那就“不是素朴的和客观的,而是辩护论的”[169]。

马克思还指出,社会总产品除了那些用以补偿的和追加的不变资本物质组成部分外,其余的各个组成部分在实现后在社会表面上是被资本运动的各种当事人、工人当作独立的收入互相对立的。我们已经看到,这些收入之所以归资本、土地、劳动力的所有者所得,其根本原因是因为他们各自拥有这些要素的所有权,并非这些要素本身能够产生出这些收入的价值实体。所以马克思说:“劳动力的、资本的土地的所有权,就是商品这些不同的价值组成部分所以会分别属于各自的所有者,并把这些价值组成部分转化为他们的收入的原因。”[170]在这里,和资本的所有权并列的,是劳动力的、土地的所有权,而不是别的什么资本,所以,它指的乃是总资本的所有权。由此,马克思一方面说明了资本所有权是资本取得利润的原因,并且也是造成了利润好像是由资本产生的假象的原因;另一方面,尤为重要的是在完整的意义上提出资本所有权的概念。在第一卷第七篇,马克思曾说明了商品生产所有权规律转化为资本占有权规律。但是在那里,资本家是所有参与分赃的人包括土地所有者的代表,占有是代表两个剥削阶级的共同占有,并且积累是抽象地考察的,显然,还没有离开生产过程。说到底,占有还只表现了资本的一项职能、权能。显然,单从生产过程是不能提出明确的资本所有权概念的。因为这里的所有权,既表现为占有权,又与生产过程没有分离。在第二卷第三篇,马克思从生产领域转到大流通领域,研究了社会资本各部分的转换和补偿,虽然其中已包含总剩余价值的实现,但毕竟还是比较抽象的,还不是资本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这一规定的再现。只是到了第三卷,但在研究生息资本的时候,马克思揭示了比占有权更高的终极的权利:“物质财富的对立的社会性质……离开生产过程,已经表现为资本所有权本身。”[171]相比一下,可以说,第一卷第七篇所说的资本所有权表现为对无酬劳动占有权,实际上只表示了一种占有关系,因为此时资本的单纯所有权还未揭示。而在终篇,所说的已是这种占有的原因。作为逻辑过程的终点提出的概念,它包含了占有和单纯所有权这两项规定,并且与土地所有权相分离,因而它是最复杂的、并且也是最具体的规定了。当然,由于这里的研究还没有超出经济领域,所以这里的资本所有权实际上乃是资本所有制,是资产阶级的“社会的经济关系”[172]。马克思早就说过:“给资产阶级所有制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173]因此,它只有在逻辑过程的终点才能具体化。

终篇在突出资本的所有权、劳动力的和土地的所有权的同时,还反映了总资本的各个构成部分共同瓜分剩余价值的关系,即各部分资本如产业资本、商业资本、借贷资本的所有权及其实现。这样,资本的所有权就更具体了。

说资本所有权在终篇具体化,还在于它的社会表现的说明。资本所有权的具体化,不仅是占有权的演变发展,不仅仅是这种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还包括它在社会表面上的表现。换句话说,生产要素所有权决定收入的归属在社会表面上颠倒表现为这些生产要素的使用决定收入实体的源泉。在终篇,在讲到这种实现的具体形式即收入的基础上,提出完整的即包含内在的规定及其外在表现的资本所有权概念,是必然的、必要的。

马克思指出,所有权作为一定的经济关系,它们都是客观的,它们在经济上的实现在社会表面上表现为按不同的规律确定的相对的价值量。这些价值量的规定本来是客观的,但在竞争中,在再生产过程中,它们都表现为主观的东西。例如各个资本依据其所有权可以从总剩余价值中取得多大的份额的根据,即平均利润率,是按一定的规律在较长时期中在社会背后形成的,但在资本家的观念和计算中却变成一种预先存在的量,一个似乎是各个资本家之间主观的、彼此约定俗成的量;而工资、商业利润、利息、地租等也都好像是由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契约所规定。这种情况不断进行,“它不断再生产出来,又因为它不断地成为前提”[174]。于是,所有权这种客观的经济关系在社会表面上表现成为一种主观的契约关系了。这样,资本所有权的本质关系(间接性的)就与土地的所有权、劳动(力)的所有权一样,颠倒地表现为一种获得收入的依据了。

在终篇,马克思还全面地科学地评价了资本的历史地位。他严厉地批判了资产阶级学者把资本说成自然的东西的错误,指出:资本是“一定的、社会的、属于一定历史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175],“具有独特的,历史的和暂时的性质”[176],但却是历史发展的必经阶段,“是劳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个特殊形式”[177]。作为劳动过程的一定历史形式,它“会进一步发展这个过程的物质基础和社会形式。这个一定的历史形式达到一定的成熟阶段就会被抛弃,并让位给较高级的形式”[178]。显然,在没有达到这种成熟阶段以前,它还是不会轻易退出历史舞台的。马克思从分析资本的细胞开始,说明资本的产生、运动,到这里,又以总资本的运动的总过程说明资本的历史性质、“圆满完成全著的结束部分”。诚然,在第一卷第七篇,马克思已断定,剥夺者就要被剥夺了,但是,只有经过总过程的分析,这样的结论才是具体的。所以,恩格斯说,第三卷的深刻分析,“甚至使第一卷相形见绌”[179]。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总资本的这些规定,都是直接性和间接性的统一:资本的文明面与资本的黑暗面、局限性并存,而且在社会表面上,文明面往往掩盖了野蛮、黑暗面;如果说资本的总公式是资本本质的异化表现,那么资本表现为收入则反映了实体和表象的关系;再下来我们就看到客观的内在的量的界限在竞争中主观化,客观的所有关系契约化;最后,资本好像是“从人类本性产生出来的”[180],因而其历史性质具有自然的形式。

上面我们看到的,还是属于资本总体本身的诸种规定,——这是为了论述方便而集中在一起的——至于总资本作为一种运动过程的具体规定,马克思当然是不会忽略的。

在终篇,马克思还从新的角度研究了社会总资本的再生产。他说明,之所以要重谈这个问题(因为第二卷第三篇已研究过了),一方面是要在收入的形式上更具体地说明这一问题,因为在社会表面上,两大部类产品间的交换,物质补偿和价值实现,都是通过收入形式而进行的。所以马克思还在剩余价值的收入形式上阐明社会总资本的再生产,他说明:“如果再生产过程正常进行,其他条件不变,因而也把积累撇开不说,那么第Ⅰ部类的工资、利润和地租的价值总额,就必须等于第Ⅱ部类的不变资本部分的价值。”[181]将第二卷第三篇的I(v+m)=Ⅱc的公式具体化为I(工资+利润+地租)=Ⅱc,显然,这种分析比第二卷的论述更贴近社会现实。这种具体化之所以必要,是因为Iv是生产资本,并不进入流通,只有作为工资发放出去并由工人消费时,才能与Ⅱc相交换;并且Im作为纯收入,也不是作为一个统一体与Ⅱc相交换的。另一方面,这不仅是在阐明一种交换关系,同时也是在说明,虽然交换两端的价值相等,可以交换,但不要忽视,它们都是不同使用价值的交换,Ⅱc不会因为交换就分解为收入。正是在此基础上,他进一步批判“斯密教条”撇开C的错误。这里的分析令人信服地说明了社会总不变资本绝不会被分解为收入,说明它的补偿对再生产正常进行的重要性。

在分析过简单再生产之后,马克思还结合收入再分析扩大再生产。不过,这里他已变换了阐述的角度,即是说明“收入”与资本积累的关系,根据这样理解我们就会发现,从这一章的开头到第948页第2段,和从第948页第三段到957页第一段,虽然所论述的问题有所不同,但毕竟都是以简单的再生产为基础的。从第957页第二段起,马克思就把资本家的收入即利润和扩大再生产联系起来。在这里,他说明利润的一部分,“必须充当保险基金”,当然,在一定的条件下,它也有可能因为偶然的情况在事实上被用作积累基金,或者用来补偿再生产上的短缺。[182]除此以外,剩余劳动的产品即一部分利润“转化为资本的现象还会不断发生”、“由利润到资本的再转化……表明了如下事实:不断地以收入形式表现出来的追加劳动,并非用来维持或再生产旧的资本价值,而是只要它不作为收入被消掉,就用来创造新的剩余的资本”[183]。马克思还指出,一切新资本都来自利润、地租这一事实,会使人产生一种错误的观念,好像商品的全部价值都是来自收入。显然,马克思不仅说明了社会资本的再生产如何因“收入”即利润的转化而扩大,而且说明了这种转化掩盖了剩余劳动是积累的唯一源泉这样的内在规定。

社会总资本的运动,作为一个连续不断的过程,其规律并非单一的,而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唯其如此,才显出不同的层次。除了那些通过单个资本而发生作用的规律外,这里我们还应特别注意那些在总资本的运动中由无数单个资本在一定时期内同时相互作用中产生的规律,例如前述的剩余劳动率提高的规律,Ⅱc=Ⅰ(工资+利润+地租),商品生产的内在和外在规律,剩余价值的分配等等,这些规律有的每时每刻都在起作用,有的则要在较长时期中才能显示,例如“起调节作用的平均数的统治作用”[184]、“资本的平均化”[185]。但是这规律又不是纷然杂陈,而是相互制约的有机序列,并有不同层次。马克思也说他总是“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部组织,在它的可说是理想的平均形式中表现出来”[186]。但是,由于有各个资本家之间的相互竞争,这些规律彼此制约,还可能在作用中变形,例如人为的或自然条件的垄断虽然不能根本改变某些客观界限,却可能使这些界限变动。[187]“世界市场、世界市场行情,市场价格的变动,信用的期限,工商业的周期,繁荣和危机的交替”等等也都会按不同的方式“对生产当事人表现为不可抗拒的、自发地统治着他们的自然规律,并且作为盲目的必然性对他们起作用”[188]。最后,竞争则会使必然性表现为偶然性,客观性表现为主观性,这种嬗变,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是必然发生的,因而本身又带有规律性。

在讲到资本的运行时,终篇还有两个很重要的思想。其一,社会生产虽然在社会表面上是无政府的,但其本质却是按比例进行的。马克思分析道,在资本家中间,占统治地位的是极端的无政府状态,“在这种状态中,生产的社会联系只是表现为一种不顾个人的自由意志而压倒一切的自然规律”[189]。可见,这种无政府状态中包含着“压倒一切的自然规律”。在马克思看来,价值规律“在生产的各种偶然变动中,维持着生产的社会平衡”[190]。其实,各部门乃至各个资本的竞争、对利润的追逐,就是“资本的平均化过程”,利润率的平均化过程,本身就是以特有的方式反映社会对各部门生产的商品量的需要。也就是说,资本在各部门的流动或分配,利润率的平均化,从根本上来说,是由更深层的社会需要,或各部门的合理比例决定的,因为利润率的高低是以能否满足社会需要以及满足的程度决定的。这种意思,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第三册末篇表达得更为明确:整个阶级的总资本根据生产的需要在不同的特殊领域之间进行分配。[191]可见,总资本的运行,尽管呈现出极端的无政府状态,但从长期看,仍然是以“试错”的方式不断地调整各个资本家的行为方向和力度,以至于在客观上反映了较长时期的比例关系,基本上满足了这个长时期的各种社会需要,因而表现了某种程度的合理性,构成资本运行的基本内容或合理内核。它作为一种内在的东西,虽然不会在社会表面上直接表现,却又必然要起作用,不断地矫正偏离。既然在生产中,一切内在的东西都会颠倒表现,那么,这种比例性也要以特殊的方式颠倒表现。可以说,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无政府状态就是这种按比例发展的特殊表现方式。

其二,表面看,个别资本的生产是有组织的,但根子里却是无政府的。在第一、二卷,马克思的研究已说明,在个别企业内部,其生产是有组织的,人、财、物、供、产、销,无不注意保持比例平衡。但是,在私有制商品经济中,各个企业的生产都是彼此独立进行的,因此都必然具有无政府性。在终篇,马克思又指出:“社会劳动的分配,它的产品的互相补充,它的产品的物质变换,它的从属和加入社会机构”,都“听任资本主义生产者个人偶然的、相互抵消的冲动去摆布”[192]。而这些生产当事人既根本不了解各个时期中社会生产的比例关系,也根本不了解较短时期的社会需要,只是根据价格波动的晴雨表决定自己的经济行为,因而本质上是无政府的。可见,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无政府只是一种状态,其根子在于生产当事人的无政府性。正因为这样,所有的资本运动当事人都“高声地责骂对社会生产过程的任何有意识的社会监督和调节”[193]。可以说,在这种场合,有组织是在短期的现象上表现出来的,无政府性则是长期被掩盖着的内在本质。

但是,也不能以为个别资本家都不顾市场和社会的需要而为所欲为地生产,他们也还要经常按照市场价格的变动经常调整投资的方向和力度。如果说,在资本主义初级阶段这就是价值规律的调节,那么,在资本主义较为发展的阶段上,价值已经转型为生产价格,所以,“整个资本主义生产过程,都是由产品的价格来调节的,而起调节作用的生产价格,又是由利润率的平均化和与之相适应的资本在不同社会生产部门之间的分配来调节的。因此,在这里,利润不是表现为产品分配的主要因素,而是表现为产品生产本身的主要因素,即资本和劳动本身在不同生产部门之间分配的因素”[194]。这种包含有利润平均化规定的调节,实际上就是资本主义条件下价值规律的调节的具体化。马克思在第一卷说过,这是一种自发的事后的调节。但是,由于利润平均化,并且由于平均利润形成以后在一段较长的时期内相对稳定,特别是由于再生产的连续性,“它的结果会不断表现为它的前提”,结果,平均利润就“会在资本家本人的观念和计算中实际成为一个起调节作用的要素”,“它决定资本由一个投资部门到另一个投资部门的转移”,而且“对一切销售和包括长期再生产过程的契约来说,都起着调节作用”[195]。显然,对资本家来说,由于利润率是预先知道的、确定的,包含剩余价值总分配规定的调节,因此在实际过程中,价值规律的调节在转化为生产价格的调节后,因利润率似乎实现已确定、并普遍发挥作用,在某种意义上已变为“事先的”、“有意识”的调节了,这也意味着内在的、客观的尺度在外化的时候被颠倒地主观化了。只不过这不是关于社会化大生产比例关系的意识,而是追逐平均利润的意识。但是,也不要小看这种意识,在资本主义社会,正是也只有这种意识,才导致主体行为不会偏离整个社会生产按比例发展的客观要求太大、太久。换句话说,一旦整个社会的再生产比例关系的不平衡积累达到一定程度,不同部门利润率的差距必然显现出来,即使还没有发生经济危机,各个资本家也会因为对较高利润率的追逐而抓紧调整投资的方向和力度——尽管还是滞后的、盲目的。——所以,根据利润率的较大变动进行某种“有意识”的调节是一个经济周期中调整比例关系不平衡的重要机制。这显然和资本主义初级阶段、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以前的价值规律的调节有明显的差别,因为那时的价值中还没有包含剩余价值总分配的规定。当然,这样说并不意味着资本主义生产总体也是可以“有意识”调节的。

二、作为具体对象的资本运动

社会总资本的运动既是典型的,又是具体的,作为典型过程,它是纯粹的特殊过程,作为具体过程,它离不开一般过程,与一般过程相互渗透、作用。所以,资本理论的具体化还要将特殊过程与一般过程结合起来考察。在终篇,这方面研究至少有两个方面:

其一,与一般剩余价值实体生产的关系。

在《资本论》原手稿终篇的开头处,在说明资本运动当事人的分赃以一定的剩余价值为前提时,一方面说明,无论从总分配看,还是从狭义的即剩余价值的分配看,在再生产过程中,为了防止意外和危险,“利润的一部分,即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从而只体现新追加劳动的剩余产品(从价值方面来看)的一部分,必须充当保险基金”。这是资本家的收入中既不作为收入来消费也不一定用作积累的唯一部分,也是“甚至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以后,也必须继续存在的唯一部分”[196]。显然,马克思这里所指的“一部分剩余价值”,具有一般过程的性质。这表明资本的运动也要遵循社会生产的一般规律。

与一般剩余价值的生产相联系,马克思特别强调了剩余劳动生产率、强调了生产条件优劣的重要性,他指出:“社会的现实财富和社会再生产过程不断扩大的可能性;并不是取决于剩余劳动时间的长短,而是取决于剩余劳动的生产率和这种剩余劳动借以完成的优劣程度不等的生产条件。”[197]这里的论述,从最直接的字面意义看,是在揭示一种包括资本主义在内的一切社会经济形态的共同的“自然必然性”。在第一卷第四篇以前,马克思主要是从剩余劳动时间与必要劳动时间的关系来说明剩余价值的生产,剩余价值形式的变化。在那里,我们看到,由于劳动力的价值和劳动力在使用过程中创造的价值两者之间有差额,这个差额就构成了资本家的剩余价值。人们大多认为,这就是剩余价值生产的秘密。其实,这样的说明还是比较抽象的。如果人们的劳动生产率很低,——即马克思所说的绝对的劳动生产率[198],——以至一天的劳动所创造的产品只能维持劳动者一天的生活,那么上述差额便无由产生,显然,没有一定的即“相对的劳动生产率”,便没有剩余价值的生产。由此观之,这种一般意义的剩余价值并非由特殊的资本运动才开始创造,而是一般过程必然产生的。“一般剩余劳动,作为超过一定的需要量的劳动,必须始终存在。只不过它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像在奴隶制度等等下一样,具有对抗的形式”[199]。在终篇,马克思有意将特殊过程与一般过程联系起来,因此必然突出剩余劳动生产率的作用。在这里马克思还写道:“按照劳动生产力发展的不同情况,剩余劳动可以在一个小的总工作日中显得大”,因此,只要生产条件优越、劳动生产率高,即使工作日缩短,剩余价值仍可能增加,从而资本主义财富亦可扩大,剩余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当然也会作用于整体劳动。结果“产品价值的一个较小的部分,就能够在实物形式上全部补偿不变资本部分。这时,余下的部分就可以用来形成新的追加资本,或者可以使较大部分的产品采取消费资料的形式,或者使剩余劳动减少”[200]。必须看到,这种情况并不始终适用于个别资本。因为由劳动生产率提高可能使更多的工资、更多的不变资本,因而更多的利息加入部分产品或单个商品,并且其不变资本也可能贬值。马克思指出:后面“这种情况只与单个资本家有关”[201]。所以,提高剩余劳动的生产率,乃是总资本的一种具体规定,它不仅更符合总资本生产的实际,而且预示了总资本生产的发展。事实证明,总资本的这种规定是越来越发达了。

与一般剩余价值的生产相联系,马克思还特别强调了资本积累。在阐明了“一般剩余劳动,必须始终存在”之后,马克思还接着说:“为了对偶然事故提供保险,为了保证必要的、同需要的发展以及人口的增长相适应的累进的扩大再生产(从资本主义观点来说叫作积累),就需要一定量的剩余劳动。”[202]资本运动虽然是特殊过程,但它要发展,也一定要有积累。实际上,这是第一卷已经阐明清楚的道理了。但是,马克思在《资本论》的终点处强调这一点,还有特别的意义,就是谈到“资本的文明面”。他写道:像野蛮人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必须与自然进行斗争一样,“文明人也必须这样做”,“这个自然必然性的王国会随着人的发展而扩大,因为需要会扩大”,并且“满足这种需要的生产力同时也会扩大”。毫无疑问,相对于以往的社会,资本主义就是一种文明社会,尽管不是文明社会的最高形态,而是有重大的、根本性缺陷的文明社会。但这种自然必然性,即物质生产的扩大,对资本主义来说也不例外。当然,在这种社会里,人的发展,人的需要只是实现并扩大资本剥削需要的手段。但是,马克思明确地指出:“资本文明面之一”,乃是“它榨取剩余劳动的方式和条件,同以前的奴隶制、农奴制等形式相比,都更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社会关系的发展,有利于更高级的新形态的各种要素的创造”[203]。这三个“有利于”当然是特殊的、相对的,所以这种文明面,既不能否认,也不能夸大。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施托尔希是不顾其局限性,将资产阶级生产说成是单纯满足国民需要而工作的总体,当然要受到马克思的批判。[204]还要看到,它所涉及的是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的发展、社会形态的发展等,这些都是研究经济发展的最根本、重要的方位,正因为这样,这三个“有利于”还有一般的、绝对的意义。它对一切社会形态都有指导意义。这表明,特殊的、典型的资本运动包含有一般过程的基本规定,对它的研究应该注意析出这种一般规定。但是,马克思也告诫人们,不要因见到统一……就忘记了本质的差别。而忘记这种差别,正是那些证明现存社会关系永存与和谐的现代经济学家的全部智慧所在。[205]

在终篇,马克思在深刻地揭示资本的野蛮性、剥削的基础上,公正地反映它的文明面。这样,资本理论就更全面、更客观,并且也更富历史感和客观性。这对于我们观察和研究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实际状况是十分有教益的。

其二,资本运动以商品经济为其运行形式,所以马克思又把资本的运动和商品经济综合起来考察。

他指出资本主义生产一开始就有两个特征,其一是劳动力成为商品,“劳动就表现为雇佣劳动”[206],资本本身也是商品,也有其价值形式。正是这种商品的性质,“即1.产品作为商品和2.商品作为资本产品的性质,已经包含着一切流通关系,即产品所必须通过并由以取得一定社会性质的一定的社会过程;同样,这种性质也包含着生产当事人之间的一定的关系,这种关系决定着他们的产品的价值增殖和产品到生活资料或生产资料的再转化”[207]。对此,我们可以进一步领悟:在马克思看来,这种商品并非那种抽象的简单商品,——在理论上,那种商品的交换是等价的,交换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而是劳动力广泛成为商品[208]以后的、典型化的、成熟的商品,这种交换使商品包含的并非社会表面上呈现的那种平等的交换关系,而是一种决定着资本家能够价值增殖并且能够再生产的关系,这决定了必须有一部分人只能出卖劳动力,同时,也决定着,这种具有商品形式的交换的内容一开始就是不平等的。这也意味着商品经济作为一般过程并不单独存在,而是寓于一定的特殊过程之中,并由此而具体化,导致原有商品及其规定的转型,“在这个十分独特的价值形式上,一方面,劳动只作为社会劳动起作用;另一方面,这个社会劳动的分配,它的产品的互相补充,它的产品的物质变换,它的从属和加入社会机构,却听任资本主义生产者个人偶然的、互相抵消的冲动去摆布”[209]。因为有这种变化,“在商品中,特别是在作为资本产品的商品中,已经包含着作为整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特征的生产的社会规定的物化和生产的物质基础的主体化。”[210]反之,特殊过程也不能离开一般过程,没有它的一般规定,“任何生产都无从设想”[211]。当然,两者不是彼此混搭,而是实行以一方为主的互相融合,表现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

关于资本主义生产的第二特征:“生产剩余价值是生产的直接目的和决定动机”,从其论证看,主要是说明“生产资料采取资本的形式”[212],这又意味着“资本本质上是生产资本的,但只有生产剩余价值,它才生产资本”,意味着资本家作为资本的人格化在社会生产过程中取得绝对的权威地位。[213]从资本运动的角度看,这是不言而喻的,但这还不够,因为特殊过程离不开一般过程而发展。所谓“生产资料采取资本形式”,意味着这种生产资料的规模已经很大,效能已经很高,生产力发展水平也已经很高,并且一般过程的发展水平已经达到一定的高度,只有已经积聚了大量资本的资本家才能采用。同时,也意味着资本要发展劳动的社会生产力,也和商品生产分不开。首先,正如马克思早就说过的,资本是通过生产商品来生产剩余价值;其次,还因为商品生产本身是一种产品能够价值增殖的经济形态。道理很简单,因为商品生产、交换与生产力的发展有直接的关系,没有一定的相对劳动生产率,就没有剩余产品,就不可能有交换,就没有商品。换言之,在资本主义以前,尽管生产力水平很低,但剩余产品还是有的,因而剩余劳动已经存在。人们可以说价值增殖是资本主义生产特有的,但不能说只有资本才发明剩余劳动。只不过资本赋予了商品生产中的剩余劳动以“独特的资本主义性质”。[214]还有,更因为商品生产有成本价格这一“最有力的杠杆”,有联系最广的社会生产过程,便于提高资本生产力,便于生产资料向资本形式的转化、资本的积累,便于权威管理的形成和强化。最后,这些权威的执掌者也“不过作为商品所有者互相对立”[215],所形成的社会联系也是一种商品经济的联系,只不过是特殊的商品经济联系。

由于联系商品生产,资本运动也将商品的拜物教性质发挥到极致,使之转型为资本拜物教。与开篇所说的简单的商品拜物教性质不同,这是一种“统治的、从而是典型的形式”[216]。在终篇,马克思指出:“在商品中,特别是在作为资本产品的商品中,已经包含着作为整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特征的生产的社会规定的物化和生产的物质基础的主体化。”[217]换句话说,就是“人格的物化”和“物的人格化”的对立在资本的产品中统一了。商品经济既是资本运动的方式,同时它本身又是在资本关系的培育下繁盛起来的。因此,在理论过程中,资本理论对劳动价值理论的完成具有不可忽视的反馈作用。

诚然,就劳动具有雇佣劳动的特殊社会性质来说,它不形成价值。“当我们把劳动确定为形成价值的要素时,我们不是从它作为生产条件的具体形式上来考察它,而是从一种和雇佣劳动的社会规定不同的社会规定性上来考察它。”[218]但是,马克思也发现了雇佣劳动和一般劳动两者的关系:“社会劳动时间在商品价值上作为决定要素起作用的一定形式,是同劳动作为雇佣劳动的形式,以及与此适应的生产资料作为资本的形式有关的,因为只有在这个基础上,商品生产才成为生产的一般形式。”[219]

根据劳动价值论的一般规定,劳动是彼此独立的生产者分散进行的。这样,价值所反映的社会联系就是有限的。而在资本关系下,劳动的社会联系已从流通领域扩展到直接生产领域,即在各个资本的企业中部分实现。在资本平均化、利润率平均化后,这种社会联系就更加广泛、更为深刻了,这必然导致价值规定内容的具体化。产品作为商品和商品作为资本产品的性质“包含着生产当事人之间的一定关系”,由此,“就会得出全部价值决定和得出全部生产由价值来进行调节”[220]。总资本实际上是由许多个别资本相互作用而构成的,这些资本的竞争虽然产生许多偶然性,并产生价格对起调节作用的生产价格的偏离,但同时又使“各次偏离的界限比较狭窄”、“各次偏离的平衡具有规律性”[221]。显然,包括了这样的内容之后,价值规律就更为丰富和具体了。

前面我们已经看到,总资本的生产过程不断进行,必然造成劳动生产率迅速提高,这种规定对劳动价值论诸规定的作用,在第二章中我们已有了解,这里就无需赘述了。

资本理论在终篇的完成或规定的具体化,既“阐明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基础上的社会再生产过程的研究的最终结论”,又“科学地分析资本主义社会形态”[222],实现了马克思几十年科学研究的目的。它科学地使一般的抽象的规定在逻辑行程中具体地再现客观对象,因而,这一研究不仅是理论内容的完成,同时也是其科学方法的光辉结晶,并且也充分反映了他的研究对象的科学性,更是对劳动价值论的理论验证及其发展的理论条件。可以说,这是马克思科学理论的最高成就,是其理论体系王冠上的宝石。

具体的资本理论还应该是有“预示之点”的理论。马克思说:“我们的方法表明必然包含着历史考察之点,……另一方面,这种正确的考察同样会得出预示着生产关系的现代形式被扬弃之点,从而预示着未来的先兆,变易的运动。一方面,如果说资产阶级前的阶段表现为仅仅是历史的,即已经被扬弃的前提,那么,现代的生产条件就表现为正在扬弃自身,从而正在为新社会制度创造历史前提的生产条件。”[223]在终篇,的确可以发现有许多预示性的深刻论述。在考察资本运动过程中,马克思发现它与社会化大生产的紧密联系,从而揭示它与生产力发展趋势的矛盾关系,并且顺理成章地说明按照生产力发展的辩证法,在资本运动成为历史的地方,社会生产力发展应该具有的最一般的规定。鉴于本章的篇幅已经够大,所以这些问题只好安排在后面的章节中探讨。

资本理论的完成不仅给我们以极高的理论享受,而且还给我们以深刻的启迪。诸如其中资本的文明面与剥削面统一,资本与商品化、社会化的关系(如果从全三卷对总资本的论述来看,还有和工业化的关系),资本的历史地位等规定,是今天我们认识、研究当代资本主义的唯一科学的理论基础,再如其中的资本所有权规定,特别是它不在逻辑过程起点而在终篇作为最根本的东西提出,对我们的理论研究和教学就更有指导意义。现在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往往一开始就将具体的所有制提出来。这样做,实际上是将复杂的关系提到简单规定前面,而这正是马克思批评的在科学以前就将科学提出来的做法,因而是不合逻辑的。所以,要合理地逻辑地进行科学研究并再现对象,就得深入地研究、理解、品味马克思完成的资本理论。

第三节 剩余价值的总分配在第一卷,马克思已经论证,从连续的再生产来看,剩余价值以资本主义生产为前提,资本积累又以剩余价值为前提。[224]所以,剩余价值是资本的题中应有之义。但是,无论从作为直接生产过程的结果来看,还是从范畴本身来看,剩余价值都是有别于资本的。所以,终篇在结合分配考察社会总资本的社会表象时,还对它的结果剩余价值的总分配进行深入的研究。

不过,毕竟“剩余价值和剩余价值率相对地说是看不见的东西,是要通过研究加以揭示的本质的东西。利润率,从而剩余价值的形式即利润,却会在现象的表面上显示出来”[225]。因此,在社会表面,只有利润、利润率的存在,在资本主义生产当事人的意识中,在资产阶级学者的理论中,也只有利润、利润率的范畴或概念。与此相联系,必然产生产业利润、商业利润、利息、地租等范畴。按照研究的逻辑发展,在分别研究过这些比较具体的范畴之后,终篇在分析批判“三位一体公式”错误的时候,直接指对的是剩余价值的具体形式即利息和地租,似乎没有必要再反过来研究抽象形态的剩余价值。但是,在终篇马克思还有四十多处提到剩余价值,许多地方还有专门的论述。显然,这是马克思有意所为的。当然,这里涉及的已经不再是原来那种在比较抽象条件下还没有分化的个别的剩余价值了,而是将剩余价值作为总资本的产物,作为统一的总体来研究的。之所以这样处理思想材料或安排逻辑范畴,是因为只有这样才便于厘定它的总量规模即可用于分割的限额,也便于阐明它与总工资的变动之间的关系。显然,这样的研究与社会总资本的研究既是异曲同工的,又是对后者的必要而有益的补充,可充实资本理论。正因为这样,我们在考察了资本理论的具体化之后再来研究终篇对剩余价值的总体变化、它的结构变化的说明,是很有必要的。

一、剩余价值的总分配是资本运动的重要环节

终篇给人的最初印象是讲分配问题,并且从篇目标题以及各章所涉及的内容来看,还似乎是讲总收入在三大阶级间的分配。这样的印象使人们没有注意到我们在前面的研究中所探讨的问题,并且还可能在理解终篇的分配理论时,没有注意到这里所论述的实质是剩余价值的分配。马克思指出:“在考察分配关系时,人们首先是从年产品分为工资、利润和地租这种所谓的事实出发。但是,把事实说成这样是错误的。”[226]之所以说是错误的,是因为它将分配关系归结为三大阶级一起进行分配,而实质上工人阶级并没有参加分配,分配的实质是剩余价值的分配。因此,不能望文生义地理解终篇篇目的“各种收入”。只要我们注意到第三卷尤其是终篇的研究对象,以及终篇与全三卷的关系,就会认识到它作为全书的终篇,作为剩余价值的生产、流通和分配这条主线的终点,讲的必定是剩余价值的分配。恩格斯说过:“剩余价值的分配就像一根红线一样贯串着整个第三卷。”[227]所以,我们在研究终篇的分配理论时,必须充分认识到剩余价值分配在整个分配理论中的分量和中心地位。

和终篇的对象相适应,这里研究的自然是总剩余价值。在第三卷前面,马克思已经说明:在利润率平均化后,剩余价值的生产就“不以特殊生产部门本身为转移”[228]了。在终篇,情况更是这样:“当我们在这里说利润是归资本所有的那部分剩余价值时,我们所指的是平均利润(等于企业主收入加上利息),它已经由于从总利润(在数量上和总剩余价值相等)中扣除地租而受到限制。”[229]显然,这里所涉及的平均利润、剩余价值,指的都是总体。

从研究方法上看,马克思假定全部剩余价值都能够实现,这样做就可以不考虑在单个资本的场合部分商品包含的剩余价值没有实现的问题。[230]这样将利润、利息、地租的总和再归结为剩余价值之所以必要,还因为这样处理,可以在考察它与工资的此长彼短时,不必再涉及利润、地租等具体形式。诚然,在终篇马克思虽然常谈到利润、利息和地租这些剩余价值的具体形式,但与之相比,对剩余价值总体的论述还有相当的比重,而且在这里有时利润还“被理解为剩余价值的一般形式”。[231]在一至六篇研究了它的各种具体形式之后,在终篇再把它们作为统一的总体来说明,这是典型的“解构——重构”方法的运用。这种重构的必要性,还因为便于阐明剩余价值在社会表面如何被颠倒表现。在社会表面上“剩余价值分解成各个不同的特殊部分,而这些部分又与各种不同的、只是在物质上不同的生产要素……发生关系,只要剩余价值一般获得特殊的、彼此无关、互不依赖、由各种不同的规律调节的形态,那末,剩余价值所有这些形态的共同的统一体(剩余价值本身),从而这个共同的统一体的性质,也就愈来愈无法辨认”[232]。如果只讲具体形式不讲一般内容,就会淡化一般内容。所以,在终篇研究剩余价值总体,其意义不可低估。

在涉及剩余价值各个部分在社会表面上的具体表现时再突出一般的剩余价值,还具有批判的意义。在社会表面上,完全看不到有什么剩余价值,只看到利润、利息、地租等具体形式。“古典经济学把利息归结为利润的一部分,把地租归结为超过平均利润的余额,使这二者在剩余价值中合在一起;此外,把流通过程当作单纯的形态变化来说明;最后,在直接生产过程中把商品的价值和剩余价值归结为劳动;这样,它就把上面那些虚伪的假象和错觉,把财富的不同社会要素互相间的这种独立化和硬化,把这种物的人格化和生产关系的物化,把日常生活中的这个宗教揭穿了。这是古典经济学的伟大功绩。”[233]可见,把各种固定的和彼此异化的财富形式还原为它们的内在的统一性,再用以与这些异化形式相比较,具有多么重大的意义。诚然,由于古典学派从来没有剩余价值的概念,并且他们大都一身二任,既是理论家,又是资本家,所以全都是从资产阶级的观点出发,因而必然“或多或少地被束缚在他们曾批判地予以揭穿的假象世界里,因而,都或多或少地陷入不彻底性、半途而废和没有解决的矛盾中。”[234]可见,在分别研究剩余价值的各种具体形式之后再反过来研究一般的剩余价值,有利于在形式的区别中突出统一的本质,将外在的具体形式的研究与内在的本质规定紧密联系在一起。

必须看到,这里的剩余价值总体是解构后重构的,和在第一卷研究的剩余价值是有不同的。在第一卷,单个资本尽管具有很独立的形态,可以自主行为,但马克思着重研究的是社会总资本,在逻辑过程中,单个资本还只是作为社会总资本的细胞,与后者相比是抽象的,因此,作为其产物的剩余价值也必然是抽象的,是“撇开了它的特殊形态”[235]的,而且它还是没有实现和被分割的。那里的规定就其所处的理论逻辑阶段来说,当然是科学的,但从理论必然上升的内在逻辑看,却是未完成的。实际上,“把剩余价值……理解为一般范畴”的,并不仅仅马克思和恩格斯两人,斯密有时也这样看[236],只不过他没有科学论证,而且将它和它的具体形式混为一谈。因此,没有看到这种抽象性,就不能了解其发展的必要性,对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的理解就必然不全面。再说,事物作为“总体的运动”自然“不同于这一总体的独立器官的运动”[237],剩余价值作为一个总体,和作为单个资本的产物,各自运动的规律及包含的关系都有不同。作为总体,其规定更为复杂,这当然要在理论过程的终点才能再现。

在《资本论》第一卷,我们已经看到,剩余价值是由可变资本雇佣的劳动者创造的。在其他条件不变时,剩余价值量以一定资本中的可变资本量为转移。在那里,剩余价值是与特定的生产资本紧密联系的。如果将这种规定绝对化,将会对剩余价值的占有归结为一定企业的生产资本。实际上,第一卷的研究是以单个资本为对象的,并以这个资本为整个资产阶级的总代表,因此是比较抽象的。经过第二卷对年剩余价值的研究,马克思在第三卷研究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平均利润时又指出:“一定量的无酬劳动”“不以特殊生产部门本身为转移”。[238]这样,就导致第一卷所阐明的规定转型了。但是,在第三卷一至三篇的研究还只限于产业部门,所以这种具体化还须进一步发展。在分别考察了剩余价值的其他形态之后,马克思在终篇又指出:“资本的平均化过程”“使商品的相对平均价格同它们的价值相分离,使不同生产部门(完全撇开每个特殊生产部门内的单个投资不说)的平均利润同特殊资本对劳动的实际剥削相分离”。结果,就使“特殊资本的平均利润不同于这个资本从它所雇用的工人身上榨取出来的剩余价值”[239]。之所以这样,是因为有“把资本构成较高的部门产品中所包含的不足的剩余价值,提高到平均利润率的水平”[240]这样的资本运行机制发生。在这里,马克思不仅告诫说,不能就每个特殊部门内的单个投资来说明对剩余价值的实际剥削,而且还说明剩余价值的生产和剩余价值的最后源泉,对各生产部门的资本来说并非完全一致,只有对社会总资本来说两者才是完全一致的[241],由是,他就把关于剩余价值生产的规定向前推进了。由此观之,参与利润平均化的,除了各部门的生产资本外,还有非产业资本。所以在这里,马克思还说明了企业主利润中包括商业利润和货币经营业利润,由此说明对剩余价值的实际剥削和剩余价值的生产相分离。如果我们不是把这里所阐明的规定彼此独立起来,那么我们就应当意识到,只有从总体剩余价值与社会总资本的关系来领会剩余价值的来源,才有利于说明非产业资本家(包括土地所有者)对剩余价值的实际占有是他们与产业资本家共同剥削雇佣工人,将剩余价值的占有与生产紧密联系起来。这样,才便于在阐述剩余价值的各种具体形式时说明后者对前者的掩盖。

还要看到,这里研究的资产阶级财富总体涉及的是它的运动全过程,与此相应,剩余价值作为总体的分配也就不是生产和流通以外的事情了。根据马克思的科学方法,理论过程的终点是整个理论过程的包含和超越,所以,这里的分配,应理解为包含剩余价值的生产、流通诸规定在内的总过程(以下我们就简称为剩余价值总分配),因为剩余价值的分割是以利润率平均化为前提的,而利润率的平均化不但使资本在不同部门之间的分配与之相适应,而且调节生产价格,调节整个资本主义生产过程[242],同时它又是在再生产过程中确定和变动的。所以,剩余价值的总分配不是单纯的分割。

我们已经知道,马克思在终篇还使劳动价值理论和资本理论具体化,这些都与阐明剩余价值的总分配有直接关系。因为不了解分配的客体的性质,就无法说明分配。对此,连斯密也意识到了,他“把价值论和分配论联系起来,或者说,从价值论转向分配论”。[243]他认为,在资本已经积累,土地已经私有的情况下,商品的价值由工资,利润和地租三个因素构成。基于这种“教条”,他建立了第二种分配理论。这种分配论虽然是庸俗的,但在分析价值构成的基础上来说明分配,从方法上[244]看还是有合理之处的。马克思在终篇也是这样,他从批判萨伊的“三位一体的公式”入手,说明构成社会总收入的,只是工人年劳动创造的新价值,只涉及剩余价值和可变资本转化的部分,不包括不变资本部分,这样,不仅可供分配的实体及其大小被确定了,而且在涉及价值实体的源泉时,应该先联系比较一般的内容。这样利息、地租——剩余价值——价值源泉,经过剩余价值这个比较抽象的范畴,显得比较顺当,如果直接讲利息、地租的源泉是社会劳动,有逻辑跳跃之嫌。

马克思在论述剩余价值的总分配时,还紧紧联系社会总资本的再生产过程。“照最浅薄的理解,分配表现为产品的分配,因此它离开生产很远,似乎对生产是独立的。”[245]其实,就剩余价值的分配说,情况并非如此,且不说平均利润率的确定离不开再生产过程,就剩余价值本身来看,它也不是纯粹静态的待分割之物。马克思认为,它是“一种支配再生产的关系……”[246]由是,在终篇,他并没有孤立地说明剩余价值的总分配,而是深入地分析这种总分配与资本主义生产总过程的关系,说明这种“分配关系只是历史规定的生产关系的表现”。[247]

当然,价值理论和资本理论的具体规定与剩余价值分配的规定的联系,还可以从别的方面来理解,但仅仅上面的分析就可看出,这样研究问题,必然使马克思能够有更坚实的基础、更高的立足点和更广阔的视野来研究总分配问题,使之既深刻又新颖。

二、用于总分配的剩余价值量的变化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一般都以联系可变资本来考察剩余价值,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剩余价值量以可变资本所支配的劳动量决定。但在考察利润率平均化的时候又说明,生产价格中包含的无酬劳动并不以特殊部门为转移[248],但仍然是由产业部门的雇佣工人创造的。这意味着要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说明产业部门总劳动量与剩余价值总量的关系。在终篇,即在考察过地租之后,马克思还特地从剩余价值分割的角度说明两种超额利润的源泉,从而丰富了社会总产值的价值、价值量规定。

其一,关于土地经营权垄断产生的超额利润转化为级差地租,它的量并不完全由农业工人的剩余劳动量所决定。马克思在说到级差地租时说:“土地肥力的差别所造成的结果是,同量劳动和资本,也就是同一价值,体现在不等量的土地产品上;因此,这些产品具有不同的个别价值。这些产品具有不同的个别价值。这些个别价值平均化为市场价值。”由是,较低的个别价值就可以获得一种超额利润,土地所有者依靠对土地所有权的垄断将这种超额利润转化为级差地租。为说明由此产生的级差地租来源,他引用李嘉图的一句话:“肥沃土地同较坏的土地相比所提供的利益……从耕种者或消费者手里转移到土地所有者手里。”[249]从上下文的联系看,马克思是持同样观点的。显然,这是告诉我们,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级差地租并不是使用肥沃土地的剩余劳动创造的,也不是土地肥力创造的,更与所投资本无关。这样看来,级差地租作为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其价值实体的源泉不能简单地判定,其价值量也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农业工人的剩余劳动所创造,或者说,不以农业部门的剩余劳动为转移。实际上,在第六篇马克思已经指出,构成级差地租的这种超额利润是一种“虚假的社会价值”,是“被看作消费者的社会对土地产品支付过多的东西。”[250]在终篇,马克思还说得更清楚:“级差地租那样,是包含地租的那种商品本身的价格超过商品本身的生产费用的余额。”[251]显然,终篇的论述借李嘉图的话将这种“社会支付”具体化了。不过,“从耕种者或消费者手里转移到土地所有者手里”的级差地租归根到底还是由雇佣工人所创造,因为社会上的人无非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劳动者,他们消费农产品所支付过多的东西当然是他们自己的必要劳动创造的,另一部分是有产阶级,他们作为消费者的消费基金,无论是正常支付的、还是支付过多的东西,全是工人的剩余劳动创造的。

其二,马克思还说明了垄断价格中包含的超额利润的源泉,在地租以垄断价格为基础时,土地产品的相对价值就会提高,“其他商品里包含的剩余价值,将会有一部分转移到这种特殊的商品上来”[252]。“如果这种具有垄断价格的商品进入工人的必要的消费,那末,在工人照旧得到他的劳动力的价值的情况下,这种商品就会提高工资,并从而减少剩余价值。”也就是说,资本家们在购买这种商品时也要多付出,而他们用以支出的实质是剥削到的剩余价值。所以,这种超额利润仍然间接地是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当然,它也可能把工资压到劳动力的价值以下,“这时,垄断价格就要通过对实际工资……的扣除和对其他资本家的利润的扣除来支付”[253]。

上面的分析说明,只有在价值理论、资本理论的基础上结合剩余价值总分配并且从社会总产品出发,才能科学地说明各种不同产品中所包含的剩余价值的源泉。否则,对支配同量劳动在不同条件(不同社会技术、自然条件)下形成不同产品量而多取得的超额利润就可能产生庸俗的解释。

在终篇,马克思对可供分配的剩余价值总量也有进一步的阐明。

首先,是确定可供分配的剩余价值总量的规模。作为剩余产品的价值实现,似乎可以当作收入直接全部用于资本家的消费。但是,“虽然在资本家个人看来,好像他真正能够把全部利润当作收入来消费掉。但他会在这方面碰到限制,这些限制以保险基金和准备金的形式,以竞争规律等形式出现在他面前”[254]。资本运动绝非简单重复的,它要扩大再生产,在一般情况下必然要有积累,积累的唯一源泉职能是剩余价值。所以,能够被各个有产者(包括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集团分割的要有一定的积累扣除。此外,还要扣除一定的保险基金。就像他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说的,是“有折有扣”[255]的,不可能全部当作收入分解掉。

其次,他又联系工资来说明剩余价值量。因为工资是剩余价值的界限的基础,只要工资的量的界限确定了,“其他一切收入的价值就有了一个界限”[256]。把工资和剩余价值联系起来,工资就成了相对工资。认识这一点在经济学上非常重要,“事实上这只是对正确的剩余价值理论的另一种表述”[257]。马克思与此相关的论述,我们在第4节再来探讨。

三、结合分配说明剩余价值的生产、再生产

在使剩余价值总体的质、量、社会尺度等规定具体化的同时,马克思还结合分配阐明了它的生产、再生产的具体规定。当然,剩余价值的生产、再生产,实质就是资本的生产、再生产。但是,也要看到,剩余价值的生产,实际上是通过生产商品进行的,它是由生产价格调节的,而后者“又是由利润率的平均化和与之相适应的资本在不同的社会生产部门之间的分配来调节的”[258]。显然,这已超越单纯的生产过程,而包含着剩余价值的分配。如果高构成的部门资本不能根据社会表面上的平均利润率按其资本量的大小从社会总利润中取得相应的一份,这个部门的生产是不会以相同的规模进行下去的。

在第三卷前六篇,马克思还只是个别地研究各种社会集团(工人阶级除外)对剩余价值的分割。在终篇,他就把它们综合起来,理顺这种分配的关系。

首先,他在说明剩余价值的分割有其“正常界限”和“调节规律”[259]之后,还说明这种调节是借助竞争进行的,特别是利润率的平均化。在第三卷第二篇说到这个问题时,他曾说过:“关于这个问题的进一步说明,属于专门研究竞争的范围。”[260]终篇虽然还没有专门研究竞争,却有一章专门以《竞争的假象》命名。在这里他阐明:一方面“平均利润率是在互相竞争的资本家势均力敌的时候出现的”[261],而这种均势是由竞争造成的;另一方面“竞争……使不同生产部门内的生产者按照这样一个价格出售商品,这个价格使他们得到相同的利润”[262]。显然,这样说明比第三篇第十章更具体了。

其次,关于剩余价值中分出地租,表面看是土地所有者的自主行为。但马克思指出,从实质上看,这是由职能资本家分配的。[263]毕竟构成这些地租的剩余价值是所有产业资本家包括农业资本家组织生产的。

再次,马克思在终篇还把剩余价值归结为剥削关系的总和。剩余价值的生产意味着工人被剥夺了土地;剩余价值在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中间分配,又意味着这是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联合剥削工人。但是,在社会表面上,这种关系却表现为资本家、土地所有者、工人分别依据其资本、土地、劳动力的所有权取得相应的收入。针对社会意识把分配关系和生产关系截然分开、承认前者的历史性而否认后者的历史性这种错误,马克思又断定,剩余价值的分配关系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本质上是同一的,“二者都具有同样的历史的暂时的性质”[264]。这样,剩余价值总分配的规定就更加全面和具体了。

最后,终篇还说明,剩余价值的总分配是由生产条件的分配关系决定的,“劳动者被剥夺了劳动条件,这些条件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另外一些个人独占土地所有权”[265]。马克思还指出:这种情况不过表示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分配关系的历史性质就是生产关系的历史性质”[266]。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剩余价值的总分配是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它渗入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贯穿于剩余价值的流通过程。恩格斯曾说过:《资本论》“第一卷表明,资本家怎样从工人那里榨取剩余价值”,第二卷则论述剩余价值的流通,“第三卷所阐述的就是剩余价值的分配规律”。[267]但是,我们看到,马克思把第一、二卷分别命名为资本的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之后,对第三卷却命名为资本主义生产总过程。显然,在他看来,剩余价值的分配实际上涵盖或贯穿于资本主义的总过程。所以,了解终篇包括剩余价值的生产、流通在内的剩余价值总分配,不仅能更加完整地理解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而且对他的理论的科学结构能有更深的认识。

在《资本论》终篇,马克思还以大量的篇幅来阐述利润、利息和地租这些剩余价值的具体的独立化形式与再生产的关系。马克思认为:本来,“这些完成了的关系和形式”是资本运动的结果,但因为过程的连续性,它们还“在实际生产中表现为前提,因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通过它本身所创造的各种形态运动的,这些形态即它的结果,又同样地在再生产过程中作为完成了的前提同它相对立”[268]。只有在连续的运动中来考察剩余价值的来龙去脉,在完整地再现这些“完成了的关系和形式”之后再说明它们在连续过程中的作用,剩余价值理论才算是彻底的、完成的。显然,在前几篇已分别研究了商业利润、利息和几种地租之后,这里就有必要把它们综合起来。既然他是从个别到总体地考察剩余价值的一般形态的,对其特殊形态也必然采取这种研究程序。也就是说,这里考察的主要是它们的总体。正因为这样,马克思才把企业利润、商业利润、利息都统一为利润,而把级差地租Ⅰ、Ⅱ和绝对地租都统一为地租(当然,在个别场合,他还在必要的情况下说到这些更为具体的形态)。这样做,既是研究对象的发展所制约,是从解构到重构的方法所使然,还因为在社会上,在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的通常意识中,只有简单的利润和地租概念。所以,这样做还体现了理论从抽象到具体的上升。

在第三卷第一至三篇,在说到利润的时候,作为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马克思总是把它等于全部剩余价值量。在终篇,“当我们在这里说到利润……时……它已经由于从总利润(在数量上和总剩余价值相等)中扣除地租而受到限制;地租的扣除是前提。”[269]从理论过程来说,不说明利润、平均利润,就无法说明地租。这样做,理论的合理性是不言而喻的,但却使不谙理论发展逻辑的人产生误解,好像地租是在分割出商业利润和利息之后才分出的。实际上,理论研究只是以逻辑的形式说明地租如何确定,这与实际过程中必须首先扣除是两回事。

在社会表面上,工资、地租都是用于个人消费的,利润作为收入好像也是这样。“在资本家个人看来,好像他真正能够把全部利润当作收入来消费掉。”[270]于是,利润就被看成是非生产性的了。实际上,情况并非如此。就资本家个人来说,他清醒地知道,他必须从中提取保险基金和准备金,以及用于扩大再生产的追加资本,因此,“利润并不只是个人消费品的分配范畴”。就整个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来看,利润还“表现为产品生产本身的主要因素,即资本和劳动本身在不同生产部门之间的分配的因素”。就利润再分割为企业主收入和利息来看,这也好像是收入的分配。“但这种分割所以会发生,首先是由于资本作为自行增殖、生产剩余价值的价值的发展”,而且这种分割又“从它本身发展出了信用和信用制度,因而也发展了生产的形式”[271]。可见利润(包括利息)从其主要方面看属再生产的范畴。它是生产的要素,是生产的动力、激素和调节阀。

关于利润的量的内在界限和外在表现,前面我们已经看到,这里就无需再赘述了。但是,这一总体实际上还分为企业主利润(包括商业)和利息,它们的分割比率的确定,在第五篇中马克思已有详细的论述,在这里,马克思指出,在社会表面上,利息“总是作为一个已定的量,加入这个资本家所生产的商品的成本价格”[272]。而实际上,则是剩余价值“在这个生产因素的两个所有者之间进行分割”[273]。在这里,他把职能资本家也当成资本所有者了,这和第五篇的说法又有不同。这个问题虽然在终篇马克思还没有展开说明(因为是手稿),我们却可以在他的《1861—1863年经济学手稿》(现在的《剩余价值理论》)末篇中找到注释:“一个是法律上的资本所有者,另一个,当他使用资本的时候,是经济上的资本所有者。”[274]既如此,其分割比例就要由竞争来决定了。

在终篇,他还说明,由于平均利润在再生产过程中表现为“预先存在的量”,利息也不例外。它们“反而表现为剩余价值的形成要素”,“表现为商品价格的一个部分的形成要素”。[275]

关于地租,马克思在这里特别分析了垄断地租。它和级差地租、绝对地租不同。“如果剩余价值平均化为平均利润的过程在不同生产部门内遇到人为的垄断或自然的垄断的障碍,……以致有可能形成一个高于受垄断影响的商品的生产价格和价值的垄断价格”[276],就会产生和绝对地租不同的垄断地租。因为这种地租是“以垄断价格为基础”[277]的。在第六篇说到绝对地租可能消失时,马克思已经谈到这种垄断地租。[278]和那里的论述不同,在这里,马克思还指出了它的来源:即它是“通过对实际工资……的扣除和对其他资本家的利润的扣除来支付”[279]。由是,地租的总量就增加了。

在说到利润时,马克思已指出它有一个部分会转化为新资本。显然,这对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是有利的。地租则不然,它不再和生产有关,“不是土地得到了产品中归它所有的那一部分,以便用来恢复和提高自己的生产率,而是土地所有者得到了这个产品的一部分,以便用来高价变卖和挥霍浪费”[280]。

和工资一样,地租也有按一定的规律而形成的量的界限。但在竞争中和社会表面上,它也表现为一种主观的契约规定的量。这也是客观度量的主观化。这种情况不仅表明,内在规律不会自动表现出来,而且还表明,它必然要通过人们的主观活动来表现和实现。

最后,马克思还阐明,土地所有权是剩余价值的一部分转化为土地所有者的收入、转化为地租的原因,但在社会表面上,地租却好像是“土地所有者代表的土地或自然产生的”[281]。这种转化的结果,不但使自然形态的土地和被私有权垄断的土地变成一个同义词,而且使它和剩余价值的其他部分互相异化,从而使剩余价值的源泉完全被掩盖起来。[282]

在上面所涉及的规定中,由于都是与剩余价值相联系的,是比较抽象的规定,还不是社会表面的表现,所以没有发生颠倒表现。一旦涉及社会表面,情况当然有所不同。

四、工资与剩余价值的反向互动

诚然,马克思在终篇的确用相当的篇幅论及工资,但这与该篇的中心并不矛盾。在《资本论》第一卷,马克思在考察剩余价值的生产时也研究了工资,他甚至自豪地宣称这是一个“崭新的因素”。[283]这样做并不奇怪,因为剩余价值的“正常形式是以与劳动力的价值相适应的工资为前提的”。[284]即使撇开它们各自的表现形式以及由此造成的种种假象之间的联系,剩余价值也是和劳动力价值互动的。只有研究后者,对剩余价值分配总过程的研究才是全面的,具体的。

当然,在社会表面上,企业主收入似乎也“表现为不以资本为转移的工资”[285],对此,马克思早已分析批判过了。

与劳动力的价值相比,工资只是一种表象性的范畴,本来不应该与内在的剩余价值直接相提并论,讨论它们的关系。马克思当然也意识到这一点,但是,在终篇,他特地说:“产品中代表已经支出的工资的价值部分,即补偿工资的价值部分,在我们假定再生产按相同的规模并在相同的条件下进行的时候,会再转化为工资的价值部分,首先会作为可变资本,作为必须重新预付在再生产上的资本的组成部分流回。……在工人手里,它转化为工人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所取得的收入,并且作为收入,转化为生活资料并被消费掉。”[286]并且提示:“在当前的探讨中,说的是每年新加入的总劳动借以体现的价值的分配。”[287]据此,我们在这里完全可以不是从工资的社会表象形式、而是从它所代表的价值实体及其量来看其与剩余价值的联系。

在论述剩余价值的生产时,马克思就研究了劳动力作为商品的买卖,并把有关劳动力价值的规定归结为剩余价值理论的组成部分。和剩余价值的其他规定一样,工资理论在终篇也具体化了。当然,这主要是在考察它的总体时而实现的。他写道:这里研究的是总工作日,它“包括社会总资本所推动的劳动总量”[288]。只有这样从总体上研究和说明问题,才能与研究利润和地租总体相协调。如果不了解这一点,就必然对终篇有关工资的论述产生似曾相识的感觉,甚至以为这是第一卷所揭示规定的同义重复。

在这里,马克思这样写道:“工资由自然规律调节;工资的最低限度是由工人维持和再生产自己的劳动力时身体上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最低限度规定的。”[289]显然,他已不是就劳动力价值本身,而是就其转化形式工资而作规定的,并且还是总工资的规定。因为在上述规定之后,他又说这是“总工作日中体现工资的部分”[290]。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表述中包含有“最低限度”的限定词,这是很容易引起误解的。但是,我们看到,马克思在后面说到垄断价格时还说明:“它也可能把工资压到劳动力的价值以下,但只是工资要高于身体最低限度。”[291]可见,他并没有把劳动力价值归结为最低限度工资,何况,就在上面引述的规定中,说的也不是实际工资。实际上,在第一卷第四章,马克思也有提到“必不可少的需要的范围”[292]、“最低限度”[293],前后的差别并不在于“限度”、“范围”,而在于一为个别劳动力价值,一为总工资;在于前面(即第一卷第四章,那里主要研究资本主义初级阶段的资本运动)用“历史的和道德的因素”[294]来限定这一“范围”,后面(即终篇)则说它是“由自然规律调节”的。这里必须看到,在本段开头引述的“工资由自然规定调节”之后,马克思用的不是冒号,而是分号。显然,两句话是并列的关系,“最低限度规定的”工资标准要低于“由自然规律调节”所决定的水准。马克思接着又写道:“劳动力的实际价值和这个身体最低限度是不一致的;气候和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劳动力的实际价值也就不同;它不仅取决于身体需要,而且也取决于成为第二天性的历史上发展起来的社会需要。”[295]显然,这种发展起来的社会需要所决定的工资标准是高于自然规律决定的水准的。所谓“自然规律”的调节,应该是根据内在需要所确定的,是平均数的调节[296]。既然是平均数,必是各种不同的数值的平均,其中必有较高值和较低值。这样,在历史发展的坐标上,其轨迹必然不是一条直线,而是有较高点和较低点构成的有上下限的区间。就像其他商品的市场价值也有一个在最高或最低值(最不利或最有利条件下生产出来的商品的个别价值)和平均值之间的变动区间一样。[297]但经济发展过程又非纯粹的自然过程,它有不同的经济主体参与,当资产阶级以主导主体的身份主导这个过程的发展方向和价值时,它必然要将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作为一种客观的社会需要、当成一种内生变量影响自然规律的运行。马克思认为:所谓的“‘社会需要’,也就是说,调节需求原则的东西,本质上是由不同阶级的互相关系和它们各自的经济地位决定的,因而也就是,第一是由全部剩余价值和工资的比率决定的,第二是由剩余价值所分成的不同部分(利润、利息、地租、赋税等等)的比率决定的。”[298]显然,这种社会需要并非某个个人的主观需要,在资本主义社会,它是一种客观的需要,所以能够也必然要制约经济过程中的“自然规律”。在表现为工资的劳动力价值确定的这个场合,资本家必定力求根据自己的需要使它趋向最低点和避开最高点,即使在经济周期的亢奋阶段,也不超过其最高点。当然,这种社会需要是“历史上发展起来的”,它的过去、现在和未来是不同的,它是会发展变化的。

这种变化会由于社会、历史、生产以及其他因素的变化而提高或降低,特别是与经济周期的变化有直接的关系。在终篇,马克思这样描绘了工资的变动:“工资提高到平均工资以上的现象,和那种与繁荣时期联系在一起的市场价格提高到生产价格以上的现象相适应,随后而来的工资降低到平均工资以下的现象,则和市场价格降低到生产价格以下的现象相适应。”[299]工资的这种升降变动说明,平均工资就是在与工业周期的各个时期相适应的工资升降中形成的。显然,这种规定是由资本主义较为发展阶段经济危机周期性所决定的,也是由利润率的变动决定的。这与第一卷的规定有明显的不同。

工资的变动状况表明,工资的内在的客观规律规定的量,只有在对长期的变动进行大量概括的基础上才能发现。但是,这种客观规定是被现实过程掩盖的,在每个具体场合,“工资在与它相当的价值等价物被生产出来以前,已经由契约规定”[300]。这种情况就像我们在平均利润率、地租那里看到的一样。这并不奇怪,因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一切都着了魔似的颠倒了。工资本来是劳动力价值的转化形式,但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劳动力的价格必然会对他表现为劳动的价格”[301],于是,工资就变成劳动的价格了。这种转化虽不合理,但却是不可忽视的现实。理解这一点,我们才能理解为什么马克思在科学地区分了劳动力价格和劳动的价格之后,还会再借用(批判地使用)“劳动的价格”这种流行术语。在终篇,马克思还说明,工资的性质本来和利润、地租完全不同,但是它却会再次转化为收入而和企业主的“收入”、土地所有者的“收入”一致起来。由是,雇佣劳动就转化为劳动了。劳动——工资这个最不合理的公式形成了,并且由此还衍生了资本——利息、土地——地租这些荒谬的公式。

马克思在终篇进一步揭示工资运动的规律,主要目的还是说明这种变化与剩余价值的关系。一般说,在每年新追加劳动量即国民收入量确定的情况下,劳动力价值量与剩余价值量是此长彼短的零和关系。

关于工资与剩余价值的量的相对关系,在第一卷马克思已有论述。但那里只是就单个资本所雇佣的劳动力进行研究的。在第三卷第一篇考察剩余价值到利润的转化时,马克思也有研究这个问题,但那里却“假定工资不是降低,而是保持不变”[302];而在第二篇研究工资的变动对利润的影响时,又不考虑劳动生产率的变动。在终篇,马克思就综合各种因素说明工资的变动与剩余价值的关系。

为了说明问题,马克思在第五十章举了两个例子。他假定某个资本具有平均构成,它的产品的生产价格和价值是一致的。后来,他又假定这个资本的技术构成不变,所使用的活劳动力和所推动的不变资本的比率相同,但工资提高了。在这种情况下,“总劳动中的无酬部分改变了,因而剩余价值也改变了”。并且由于预付的可变资本增加了,“已经减少的剩余价值,会表现为一个减少得更多的总利润率”。之所以这样,因为工资的提高并不会引起商品价值的提高。从个别企业来看,工资提高,成本价格随即提高,生产价格也必然提高。但是从整个社会来看,情况就会不同,“工资水平的普遍提高,在市场价格暂时混乱之后,只会引起利润率的普遍下降,不会引起商品价格稍许长期的变动”[303]。因为工资的普遍提高会引起对日用必需品的需求的提高,从而引起日用必需品市场价格提高,这些生产部门利润率的提高。结果又必然引起资本的大规模转移,各部门利润率重新趋于平衡,即普遍下降。

关于工资局部的变动,马克思区分了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这种投资所使用的劳动的生产率降低而引起工资降低,结果就会影响产品的价值[304],剩余价值就不会与工资以相同的幅度反向变化。马克思还指出:“一种商品与工资保持不变的其他商品相比相对价值上的这种提高,在这里,只是剩余价值的在不同生产部门的平均分配上遭到局部破坏的反应,只是一个使特殊利润率平均化为一般利润率的手段。”[305]

另一种情况,当工资的提高是“为工人提供食物的农业中生产力降低的结果,从而是这些食物变贵的结果”时,“产品的价值就保持不变”。[306]这时,剩余价值量就与工资反向变动。

可见,马克思结合生产率的局部的或全面的变动,工资的局部的或全面的变动、以及“隐蔽地调节着这种变动”[307]的商品价值本身的局部或全面的变动,说明在总收入一定的条件下剩余价值的变动。

此外,马克思还注意到某种商品的垄断价格对其他厂家工人工资和资本家利润的影响。直接看,一种商品的垄断价格会增加这种商品生产者的利润,但会相应地增加消费者的支出。“某些商品的垄断价格,不过是把其他商品生产者的一部分利润,转移到具有垄断价格的商品上。”其结果是,“剩余价值在不同生产部门之间的分配,会间接受到局部的干扰,但这种干扰不会改变这个剩余价值本身的界限。”但是,“如果这种具有垄断价格的商品进入工人的必要的消费,那末,在工人照旧得到他的劳动力的价值的情况下,这种商品就会提高工资,并从而减少剩余价值。它也可能把工资压低到劳动力的价值以下,但只是工资要高于身体最低限度。这时,垄断价格就要通过对实际工资(即工人由于同量劳动而得到的使用价值的量)的扣除和对其他资本家的利润的扣除来支付”。[308]当工人的劳动力价值没有得到及时的相应的提高的时候,其中的一个部分就会变成垄断利润,从而增加整个社会的剩余价值总量。

恩格斯说过:“第三卷所阐述的就是剩余价值的分配规律,而讲完了剩余价值的生产、流通和分配,也就结束了剩余价值的整个生涯,此外对它就没有更多的东西好谈了。”[309]马克思在第三卷终篇,综合考察了包括剩余价值的生产、流通在内的剩余价值总分配,具体地反映了剩余价值总体及其各种完成的表现形式的复杂规定,从而完成了剩余价值理论。——当然,这样“完成”并不意味着它已经终结、不再发展,相反地,根据马克思的方法,在新的条件下它的发展是必然的。——理解这些规定,不仅使我们能具体地认识马克思构筑他称之为“艺术整体”的特殊方法,而且对完整地理解科学的剩余价值理论大有好处,并且能更好地领会马克思对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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