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旅游、观光休闲本是一件轻松愉悦的事情,可由于一些商家和旅行社受利益驱动,在旅游服务、购物等方面使用一些不正当手段,侵犯消费者利益,使得一些游客受骗上当,高兴而去却扫兴而归,不仅没得到旅游之趣,还闹得满肚子是气。发展旅游业不能忽视旅游者权益的保护,只有充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游业才能健康发展。
一、旅游与旅游者
(一)旅游
自古以来,中华民族就有爱好旅游的传统。远古时期的伏羲可以说是国内旅游者的滥觞,他的足迹遍及祖国大地,在甘肃、陕西、河南以及山东、山西、吉林、江苏、湖北、四川等地,都留下了有关他的故事传说。可见,伏羲和他的氏族已经走遍了祖国大地,其交流范围之广,堪称远古旅行之典范。公元前10世纪周王朝第五代皇帝周穆王。或许正因为他在旅游方面独特的癖好,战国时有人专门为他做传。至今尚存的《穆天子传》中,详细记载了他的游程。有好事者研究认为,周天子最远的一次曾到过东欧。果然如此的话,恐怕他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位出境游客了。关于他的神话传说,尚见于先秦史书及六朝志怪小说。《列子·周穆王》记载:“穆王不恤国是,不乐臣妾,肆意远游,命驾八骏之乘……遂宾于西王母,觞于瑶池之上,西王母为天子谣,王和之,其辞哀焉。”“读万卷书,行万里路”,这是我国历代有识之士一生行动的目标。春秋时期孔子带众弟子“周游列国”;秦代徐福率数千童男童女出海东渡;汉代张骞因出使西域而开辟出丝绸之路;唐代高僧玄奘西游取经;明代徐霞客足迹北至燕赵,南及两广西,南达云贵;明代郑和先后七次下“西洋”。常言道“衣食足,得远足”。随着新中国铿锵前行的步伐,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消费观念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旅游热成为当今的一大时髦词语,在报纸、电视、广播中频繁出现。旅游已成为现代人的一种最好、最时尚的休闲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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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帝一生好游,据《史记·五帝本纪第一》记载,黄帝曾经“东至于海,登丸山,及岱宗。西至于空桐,登鸡头。南至于江,登熊、湘。北逐荤粥,合符釜山,而邑于涿鹿之阿。迁徙往来无常处”。故司马迁说“中国华山,首山,太室,泰山,东莱,此五山黄帝所常游,与神会。”诸山之中,黄帝尤爱昆仑山,相传黄帝在昆仑山筑有十分华美庄严的行宫,专供游乐时居住。在安徽黄山,有处黄山温泉,古称“灵泉”、“汤泉”、“朱砂泉”,由紫云峰下喷涌而出,与桃花峰隔溪相望,传说黄帝就是在此沐浴七七四十九日羽化升天的。据民间传说:黄帝在黄山温泉洗过澡,头发由白变黑,返老还童,黄帝极为高兴,便称黄山温泉为“灵泉”。从此,此温泉闻名四海,向来有我国东南名泉之称。唐代诗人贾岛曾发出“遐哉哲人逝,此水真吾师”的感慨。
相传,古代神农氏(炎帝)曾在湖北恩施神农温泉洗浴,并用温泉水治愈过多种疾病,因而这股泉水被称之为神水,随后在这里洗浴的人络绎不绝,神农温泉也就因此得名。
舜帝也是一位伟大的旅行家。据《四书·虞书》记载,舜帝摄政以后,一年之中二、五、八、十一月分别巡守东南西北四岳,开帝王巡视疆土之先河。此后每五年中,前四年各方朝臣觐见,第五年舜客死湘江畔,惹得两个妃子娥皇和女英泪洒九疑山,留下“斑竹一点千滴泪”的佳话。至今,湖南宁元县尚存传说中的瞬陵供人凭吊。
中国第一个集权制国家的建立者始皇帝秦王嬴政,在统一中国后的第二年便开始东南西北各地巡视考察,并在泰山把传说中的帝王封禅变成现实,引得后代帝王争相效仿以示威仪,泰山也因此成为五岳之尊。公元前210年,是秦始皇最后一次巡游。在他巡游的途中,到处刻石,其主要内容是歌颂他自己的功德。他总希望能遇到仙人或仙药,然而一无所获。最终,秦始皇客死在沙丘平谷(今河北广宗西北)。为了加强中央集权的统治和对国家的治理,汉武帝效法秦始皇巡行郡县,登基后他十数次东巡,考察各郡刺史。在考察郡、国的同时,还数次封东岳泰山和东镇沂山,至蓬莱琅琊“寻神仙之属”以“颂功德、扬国威”和寻仙问道,求“长生”。史载:汉武帝在元光(前134-前129年)、元封(前110-前105年)间,几次诏在沂山修道的著名道长李少君赴长安,以询黄老之术和长生妙方。
公元500年前后的隋炀帝是一个值得旅游史记录的创造者。他创意的京杭大运河虽然因工程浩大激怒民愤,导致隋王朝覆灭,但运河滋养了江苏、山东、河北三省人民,使扬州成为江南首屈一指的富饶之都,积淀了丰厚鲜活的运河文化。
从“春寒赐浴华清池,温泉水滑洗凝脂”,到“渔阳鼙鼓动地来,惊破霓裳羽衣曲”,凄婉感人的唐玄宗与杨贵妃的爱情故事发生在陕西的华清池。从开元二年到天宝十四年间(714-755年),唐玄宗共正式出游华清宫36次。临时短期出游不计其数。每次出游均有百官羽卫随行,简直把中央政府机关全部搬到了华清宫。随着玄宗的频繁巡幸,华清宫周围商贾云集,里闾纵横,形成了京城东侧的新型城市。
晚近时期的清朝,有两个爱江山的皇帝,这就是康熙和乾隆爷孙俩。据史书记载,活了69岁的康熙皇帝曾六次巡视江南,行至江苏、浙江,览遍大江南北的名胜古迹。四次出巡塞外,驻跸多罗诺尔、克鲁伦河、狼居胥山和索岳尔济山。四次登临佛教圣地五台山,领略北国风光。并且登泰山,祀东岳,西幸太原和西安。一心效法祖父的乾隆帝也六下江南,巡察素有“人间天堂”之称的苏州和杭州,在大运河上泛舟赋诗,被人们传为佳话。颐和园、承德避暑山庄在中国园林建筑史上的经典地位,得益于以风雅自命的乾隆皇帝数下江南的游历。由于时代相去不远,这两位也是在各地景观中留下墨宝最多的古代帝王。
(二)旅游者
在国际上,1991年世界旅游组织召开国际旅游统计大会后,逐步形成的了关旅游者的定义。国际旅游者是指“至少在访问国家集体的或私人的住宿设施住宿一个晚上的国外旅客”。国内旅游者是指“任何一个居住在一国,到这个国家内某一地方旅行,离开他(她)惯常居住的环境,在访问地的集体或私人住宿设施停留至少一夜,但不超过一年,并且访问的主要目的不是通过所从事的活动从访问地获取报酬的人”。根据这两个定义,我们分析所谓旅游者既不同于居民,又不同于一般游览者,他(她)们有三个特点:一是离开惯常住所到国内另一地方或另一国参观游览访问;二是在访问地至少停留一夜(过夜);三是不为就业或经济目的,通俗说不是为了做生意。如前所述,国际上一般以旅行时间超过24小时作为具备旅游者主体资格的必要条件,如果以此来衡量,当日游或一日游但不在外过夜的游客,就不能包含在旅游者的范围之内。这样假如当日游的人们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时,旅游行政部门就可以不接受他们的投诉,相关的旅游法律法规也不能保护他们,他们因此失去一种救济的途径。
我国对旅游者概念的界定,理论上也有较多表述,一般公认的观点是:“旅游者指离开常驻地到异地,时间不超过一年,进行观光、游览、休闲、度假、探亲、访友或者其他形式旅游活动的人。”与国际上对旅游者概念的界定相比较,这个概念由于时间上取消了下限(24小时),所以涵盖了当日游或一日游但并不在外过夜的游客,从而扩大了旅游者及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范围,即保护了当日游或一日游的游览者的合法权益,比较符合目前我国旅游市场的实际现状。
二、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是旅游业发展的基础
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是旅游业发展的基础,这是因为:
旅游各要素的最终指向的服务对象都是旅游者。换句话说,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和提供旅游服务都是为了满足旅游者的旅行游览需求。试想,如果没有旅游者,旅游资源、旅游设施和旅游服务将不具有任何价值,旅游业也将不复存在。因此,旅游者是旅游行业的核心,是旅游行业的基础,是旅游行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关于这一点,一些旅游经营者或政府管理部门还没有充分认识。特别是发生一些旅游纠纷时,旅游者被视为矛盾的对立面,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案件时常发生。
其次,旅游者在旅游行业中天然处于弱势地位,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在旅游活动中,旅游者始终处于“客人”的地位,在交通工具上,旅游者是“乘客”;在宾馆饭店里,旅游者是“住客”;在餐厅里,旅游者是“食客”;在风景游览区里,旅游者是“游客”。旅游资源的管理者、旅游设施的所有人和旅游服务的提供人是旅游活动的“主人”。“客随主便”使得旅游者在旅游行业中天然处于弱势地位。一旦发生旅游纠纷,旅游者相对于旅游经营者或管理者处于不利地位。不仅如此,由于旅游者人生地不熟,对于旅游目的地缺乏了解,还容易遭受第三人的侵害,例如财物被盗、被抢,购物被骗、消费被“宰”,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被当地人歧视、侮辱、谩骂、精神受到伤害等。因此,从发展旅游行业的角度看,由于旅游者天然处于弱势地位,政府部门更应该主动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最后,旅游活动中发生的自然风险和社会风险对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不利于旅游业发展。在旅游活动中,自然风险和社会风险对旅游者也会造成巨大伤害。例如地震、海啸、洪水、罢工、政变、骚乱等,都有可能侵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虽然这些风险很难确定责任人,但如果上述风险均由旅游者承担,将不利于旅游业的发展。
三、旅游者作为消费者的权利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一般认为,旅游者作为消费者,其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不受歧视的权利
旅游者遭受歧视的现象很多。比如价格歧视,“当地人”和“旅游者”区别对待,一些旅游景区对旅游者收取的门票价格要比当地人高很多,一些购物商店和餐厅的“宰客”行为都属于价格歧视;又如服务歧视,国外的一些宾馆饭店将中国旅游者与其他客人区别接待,在服务上进行歧视;再如精神歧视,当地人对旅游者不友好,谩骂、侮辱、嘲笑旅游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14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如果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遇到歧视行为,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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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旅行社的导游为了挣更多的小费、佣金提成及回扣等收入,通常会采用各种方式向旅客索要小费,或要求旅客购买一定数额的特定景区或购物点的商品,如果旅客拒不支付小费或购买物品就冷嘲热讽、恶语相向,谩骂或侮辱旅客,甚至威胁不带游客到指定景点旅游。
导游的这种行为构成了对旅客人格尊严及名誉权益的侵害,同时也违反了旅游服务合同诚实信用履行的约定义务,属于违约性侵权行为。旅客在旅行过程中被导游索要小费的,旅客根据旅游合同的具体约定决定是否支付相应的小费,如果旅游合同没有支付小费的约定,旅客有权予以拒绝;如旅客被迫支付小费而没有合同依据,旅客可以在旅行结束后起诉旅行社返还被索要的小费。如果导游因索要小费或强制购物等谩骂、侮辱旅客,旅客可以利用DV等设备摄像取证,其后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或人身侵权责任。
(二)安全保障的权利
旅游消费不同于一般购物消费。旅游消费要通过“吃住行游购娱”等六个环节完成。每个环节都有可能发生安全事故。这就要求旅游经营者要确保所提供的旅游服务是安全的,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是有保障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对旅游活动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突发事件有充分的预防措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于旅游者而言,安全保障权利包括:1.获取安全告知的权利。2.发生安全事故时,有要求旅游经营者采取防护措施,避免损失发生的权利。3.发生安全事故后,如果造成旅游者损失,旅游者有要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损失的权利。在旅游活动中,如果发生安全事故,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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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27日,济南历下区居民刘某等28人去青岛旅游,并和济南某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协议。第二天,在青岛八大关海水浴场自游活动时,刘某不慎造成右脚后跟粉碎性骨折。刘某受伤后,旅行社的导游立即将其送往青岛市骨伤科医院治疗。回到济南后,刘某又到医院治疗。其后,刘某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旅行社承担50%的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因此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旅行社在游客下车自由活动前,没有讲述安全注意事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判决旅行社承担20%的责任,赔偿原告损失12294.67元。
(三)获取真实信息的权利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前,对于旅游项目的具体内容都缺乏亲身体验。有关旅游活动的信息一般来自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目的地的宣传机构。有些旅游经营者为了招徕游客,对其提供的旅游服务或有关风景区做虚假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旅行社条例》第24条规定,“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做虚假宣传”。如果旅游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侵害旅游者获取真实信息的权利,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旅游经营者应向旅游者支付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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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部分旅行社以“零团费”甚至“负团费”吸引游客,实际上旅游过程几乎是全程购物,根本享受不到旅游乐趣。
旅行社此举侵犯了旅客作为旅游服务消费者知悉旅行花销真实情况的知情权。游客遇到“零负团费”时一定要注意查清该旅行社及旅行合同的以下信息:首先是旅行社是否有合法旅游经营资质,即是否有旅游经营许可证、质保金交纳证明、旅游保险保证书、营业执照;其次是合同中对旅游内容及其他收费情况等内容是否清楚说明,例如,购物的地点和次数、住宿标准、交通工具标准、餐饮标准、自费项目等。
(四)接受旅游教育的权利
随着出境游的不断升温,部分中国游客在境外的不文明举止也引起舆论关注。一般情况,大家都会指责旅游者素质低下,有损国家形象。但是,事实上这里有旅游者的旅游教育权利不被重视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3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这说明旅游者首先有获取有关旅游活动的知识的权利。特别是旅游者从一个熟悉的生活环境到陌生的旅游环境,旅游者对当地人的风俗、习惯、公共秩序要求等都不清楚。这就要求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的行为规范进行告知、教育,并且有义务督促旅游者遵守相关的行为规范。也许旅游经营者因自身条件所限,不能在旅游教育方面投入太多的人力、物力。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重视旅游教育问题,应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对旅游教育进行研究和总结,并通过媒体对外宣传。必要时还应走入学校,对在校学生进行教育。这样才能彻底改变中国游客形象不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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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随处抛丢垃圾、废弃物,随地吐痰、擤鼻涕、吐口香糖,上厕所不冲水,不讲卫生留脏迹;
2.无视禁烟标志想吸就吸,污染公共空间,危害他人健康;
3.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争抢拥挤,购物、参观时插队加塞,排队等候时跨越黄线;
4.在车船、飞机、餐厅、宾馆、景点等公共场所高声接打电话、呼朋唤友、猜拳行令、扎堆吵闹;
5.在教堂、寺庙等宗教场所嬉戏、玩笑,不尊重当地居民风俗;
6.大庭广众之下脱去鞋袜、赤膊袒胸,把裤腿卷到膝盖以上、翘“二郎腿”,酒足饭饱后毫不掩饰地剔牙,卧室以外穿睡衣或衣冠不整,有碍观瞻。
7.说话脏字连篇,举止粗鲁专横,遇到纠纷或不顺心的事大发脾气,恶语相向,缺乏基本社交修养;
8.在不打折扣的店铺讨价还价,强行拉外国人拍照、合影;
9.涉足色情场所、参加赌博活动;
10.不消费却长时间占据消费区域,吃自助餐时多拿浪费,离开宾馆饭店时带走非赠品,享受服务后不付小费,贪占小便宜。
(五)选择消费的权利
目前在旅游活动中,旅游者被强迫消费的情况比较严重,这也是旅游者反映强烈的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法律明确规定了旅游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旅行社条例》第33条规定,旅行社及委托的导游人员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如果旅行社及导游人员违反该条款,根据《条例》第59条规定,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这说明,如果旅行社及导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旅行社及导游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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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安排购物往往是服务内容之一,但有的却以各种方式强制或干预游客购物。
如果游客购物的场所是旅行社安排的,旅行社对旅客购物负有应有的协助义务,如旅行社未履行上述协助义务甚至存在强制交易行为,不但构成对附随义务的违反,还构成对旅客自由交易权的侵犯。游客在签订旅游服务合同时应当让旅行社明确是否存在购物活动,如有购物活动安排应当在行程计划中明示购物地点、时间、次数等具体情况。如果导游在行程计划之外另行安排购物活动,旅客有权拒绝参加。如果被迫参加且被强制购买的,旅客有权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给予相应的损害赔偿。
(六)人身受到保护的权利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人身权利应当受到严格的保护。这也是旅游经营者的一项重要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这说明法律规定了旅游经营者所提供的服务要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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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小徐随旅行社到某地旅游,入住被告YB酒店。当晚8时许,原告在YB酒店洗浴,几分钟后,原告从浴池起身,左脚刚踏在地面上,便被电流击倒,当即昏迷。被告保安即通知电工测试地面,确认有电后,被告将原告送往医院抢救,在该医院住院治疗20天,诊断为电击伤。原告出院时伴有耳鸣、视力模糊、头昏、左下肢麻木不适等症状,医生建议出院继续观察。原告返回家乡后,病情没有好转,伴双侧耳鸣,呈持续性,又到当地医院住院治疗14天,该医院诊断为双耳感音神经性耳聋伴耳鸣。经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造成原告小徐医疗费、误工费、后期治疗费、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为113966.82元。
法院认为,被告YB酒店作为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对经营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被告疏于管理,导致其经营服务场所的地面漏电,将原告击伤。被告对原告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3966.82元。
被告抗辩称:原告是随旅游团入住被告酒店,被告接待的是旅游团,对该旅游团整体负责,原告虽然在酒店受伤害,但其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旅行社为其购买了旅游保险,原告应向保险公司索赔,原告和被告之间没有成立消费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告不应向被告要求赔偿。
原告小徐答辩称,原告是消费者,被告是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因被告的严重过错导致原告受到损害,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原告购买旅游保险是另一民事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
原告随旅游团到被告酒店消费,被告是服务经营者,有义务保障经营场所的安全。因被告的过错,导致作为消费者的原告在酒店的经营场所触电致伤,被告的过错与原告所遭受的损害后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酒店应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原告是否购买旅行保险,并不能减轻被告的侵权赔偿责任。原告以人身损害侵权责任为由起诉酒店,于法有据,勿须双方直接订立合同关系。因此,法院判决酒店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四、证照丢失迅速补办的权利
旅游者外出旅游,身份证件非常重要。如果身份证件被盗或者丢失,旅游者将无法乘坐火车、飞机,无法继续旅游行程。如果旅游者在行程中发生证照丢失事件,旅游经营者应当协助旅游者办理补办手续,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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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出境旅游的人数大量增加,发生意外事件的数量也会明显增加,以往年的经验看来,境外意外事件比较多的还是集中被盗、被抢、证件意外丢失等等。我们针对在在境外证件丢失问题,为市民支招。
第一步,先报警,并向警方索取“报警纸”,以作证件丢失的证明。
1.报警的时候可以直接到警署报案,也可以拨打当地的报警电话。但是,不同地方的报警电话相去甚远,市民不要以为全世界的报警电话都是110。所以,在前往旅游目的地之前,应该先查清楚报警电话、急救电话等重要公共信息。如美国的紧急救援电话是911,英国、马来西亚和新加坡的报警电话是999,法国是17,瑞士是117,澳洲是000,埃及是22,日韩和泰国为熟悉的110……这些信息都应该熟记在心,以备不时之需。
2.参加旅行团队的客人,领队一般会提出将全团人证件全部交由领队统一管理,一方面是领队对于当地环境比较熟悉,另一方面是证件如果在领队手中丢失,旅行社将负起全部责任。
第二步,凭“报警纸”、旅行社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证明资料,到当地的大使馆挂失护照,领取一个效力相当于护照的临时证件。
1.报失的过程中,游客将被要求提供原护照首页和本次签证页的复印件、照片两张,所以提醒游客在出发之前,先把需要的护照页数复印好,并随身携带证件照两张,且需跟护照分开保存,以免一同丢失。
2.在国外不是所有的城市都有中国领事馆的,领馆的办公时间也不尽相同,游客在出发之前,可以通过互联网或到相关部门处咨询,了解旅游目的地的大使馆分布情况。再者,经验表明,临时证件的办理时间为1天~1个星期不等,不过“大站”的大使馆会比“小站”的大使馆需要的时间少一些,如巴黎大使馆办理临时证就会比较快。游客最好配合自己的行程,在停留时间比较长的“大站”领事馆申请临时证件,这样就能够最大限度地完成行程了。
3.在办理好临时证件后,游客可以继续自己的行程,但仅限于报失证件的国家内,若持有申根签证的游客,则仍可以在多个申根国家中移动。但原则上,持有临时证件的游客应该尽快返国。
第三步,领馆将致电旅行社等机构,进一步核实丢失证件游客的资料,以便于补发新的护照等。
在领馆核实资料的过程中,游客可以手持临时证件返国。但有一个问题值得特别注意,由于香港和内地之间还有一层海关,所以持临时证件的游客不能从香港入境,只可以选择要么直接从报失国直飞国内其他机场,要么从报失国飞香港,再从香港飞回国内,在香港的途中不能入境,所以原来机票不是如此安排的游客,可能需要尽早更改机票了。
第四步,丢失证件的游客成功返国以后,可以向户口所在地的出入境办事处,申请补领新的护照。
1.在返回国内后,游客可以回户口所在地的出入境办证中心,提供证件遗失时在当地的报警纸、旅行社提供的相关证明,或者按照相关部门规定,在指定报纸刊登遗失启事的资料,三项资料中选交其中的一项。其中报警纸无疑是最简便的方法,所以在当地报警的过程中一定要领取并注意保管报警纸。
2.按照出入境中心的有关规定,首次补发护照的办理时间为自受理交费之日起3个月,而且作为一种惩罚的措施,补办的护照收费400元/本,需要在短期内再次出发到境外的游客,就要注意护照补办的时间了。
(资料来源:天津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作者王文信)
五、充分、快速获得赔偿的权利
在旅游行程中,如果发生旅游者权益受侵害事件,旅游者有权向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向司法部门起诉。受理投诉的机关应当快速做出处理决定,并且能够充分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司法部门在接到旅游者的起诉后,应当及时审理和做出判决。
六、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发生合法权益受侵害事件时,应当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具体包含:⒈获得法律咨询的权利。⒉获得相关法律证明文件的权利。⒊需要办理法律事务时,可以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办理。
七、利益保护最大化的权利
旅游者在境外旅游发生侵害事件,旅游者有权选择利益保护最大化的救济方案。例如:中国旅游者与国内组团社签署旅游合同,到A国旅游。在旅游行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中国旅游者有权选择是按照A国法律追究汽车公司的侵权责任,或是按照中国法律追究组团社的违约责任。哪一种方案对旅游者有利,旅游者就有权利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