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台湾著名作家三毛所说“熟悉的地方没有风景”,所以,我们会经常会背起行囊,去千里甚至万里的地方看风景。但是,当美丽的风景呈现在我们的视野里时,在我们的脚下,或许还有我们所没有意识的一个个陷阱。在出发之前,我们务必要做好足功课,以防被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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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下,旅行方式多种多样,选择余地很大,出发之前不妨作个比较。
自助旅行。吃、住、行、游、购、娱,全由自己搞定,操作起来比较繁琐,特别是旅游旺季,购买机票、车票以及住宿可能会遇到麻烦。但困难也是挑战,只要找到窍门,问题也容易解决。比如避开旅游热点地区,选择一些风光秀美、旅游的“冷点”地区旅游。但有一点,就是要提前订房订票。如果是结伴同行,一定要推举一位精明能干的领头人,负责解决吃、住、行等问题,千万不能各行其是,否则会一团糟。也可采取半自助方式,即通过旅行社解决往返车票和机票,到达旅游点后游客自己解决吃、住、游等其他问题。自助旅游虽然有一点麻烦,但自由自在,特别是在一些风光迷人或文化厚实的地方,可以有足够时间去体会和留连。但自助旅游旅行时间加长,常常因为不熟悉当地情况而导致等待、搭错车等情况发生,再如常会有预算外支出,机票、酒店房价等也不能拿到更大的折扣。
随团旅游。随团旅行最大的好处是省钱省心(特别是全包团),不用自己操心,你只需要养好精神一路吃喝玩乐便可。随团旅游费用一般比自助旅游要节省得多,因其在机票、酒店、用车及吃饭、门票等方面均属集体消费,而且当地有熟悉情况的地接社接待,费用几乎可压至最低。另外,旅行社设计的游览行程一般较为科学合理,选择景点也以最具有代表性部分或精华部分为基础,适当增减次要景点,基本上能满足大多游客的要求。
自驾车旅行。自驾车旅行分自备车和到旅行社租车两种形式,一般是先到旅行社咨询情况,问清路线、里程、时间安排及价格之后,自己开车去旅行。自驾车旅行不适合长时间、长距离最好有多位持驾照的朋友同行,便于途中交替开车、减少旅途隐患。
其他旅行方式还有骑自行车旅游、徒走背包旅游、野营、探险考察旅行等等,游客可视情况而定。
1.三亚
三亚自助游和跟团游有各自的优缺点,值得提醒的是,不管是自助游还是跟团游,最好找一些口碑好的旅游网站或者旅行社,可能价格会高点,但能保证旅游品质。因贪图价格便宜,结果受骗上当的事件是屡有发生的。
三亚购物,无非就是一些海南特色的食品、热带水果、纪念品等。如果是跟团的朋友,一般都会被导游带到各种购物店里去消费,这类购物店内的商品一般会比市面上的贵得多。如果不跟团,在包车出行的时候,一些司机往往也会尽量说服客人去那些购物店。其实,要购物,完全可以到市区的一些大超市购买,当地老百姓日常生活用品也是在这些超市里购买的。购买水果,最好的地方是水果批发市场,有的市场既做批发,也可以零售的。
在欣赏三亚美景的同时,总免不了要享受一番美味的海鲜,但要注意远离黑心海鲜店。这种店一般分布在高端酒店旁或者离市区较远的地方,打着“超廉价”的旗号,实际上严重“缺斤短两”,而且还有着一些极其夸张的宰客手法。比如当你指向某条海鱼问价格的时候,店老板会顺势拿出,就在你眼前将鱼拍死。你还没回过神来,这条鱼已经需要你来买单了!有如当你问价格的时候,老板热情的告诉你不贵,才4元,你误以为是4元每斤,但等你结账的时候,却发现是40元每斤甚至400元每斤。
在三亚的一些景点,导游与景点工作人员都会极力推荐潜水等游玩项目,潜水项目的价格一般从300元到500元不等,如果需要海底照相,规矩是不能一张一张照,而是要一套一套照,每套6张,收费180元。虽说这些价格都是明码标价,但无疑都是虚高的,导游从中要拿高额回扣。让人高兴的是,三亚已经开始整治“回扣门”,并首先从潜水企业开始。
拓展阅读:冬季到三亚潜水
在寒冷的冬天,不免让人有了一种渴望阳光,渴望温暖的感觉。其实这个时候的三亚,太阳依然灿烂,海水依然温暖,水下的景致也依然那么迷人。到了三亚,如果你只在海面上作浅浅地浮游,似乎有些践踏上天缔造三亚的这番苦心,因为这里最大的诱惑与特色便是潜水。赶紧去潜水,让海水包围着自己,让鱼儿围绕着自己,让阳光照耀着自己,那感觉一定美极了。
潜水是一项非常有趣的运动,但参加潜水运动应注意以下几点:
基本原则:
1.遵守与教练同行制。
2.千万不要使用耳塞。
3.在海底,不要用手脚去触摸一些不认识的生物。
4.勿将隐型眼镜戴到水底。
重要技术:
1.潜水时须掌握的几种手势语言:ok、上升、下潜、不舒服、有毒生物,请勿触摸。
2.学会做反压。潜水时因为水的压力,在下潜到一定深度的时候会觉得耳朵疼痛,做了反压,即无疼痛感。反压法:从面罩上用手捏住鼻子,使鼻孔阻塞,然后用力吸气,听到“pop”一声,空气惯入耳管,反压成功。或做咽口水的动作,也可使耳压平衡。
适宜人群:
1.可以轻松的以自由式游100米的距离。
2.对水不会恐惧,在水中眼睛敢睁开。
3.具有良好的身体。
不宜人群:
1.感冒、神经过敏病、心脏病、糖尿病、高血压、肾病、癫痫、哮喘、肺病、耳鼻疾病患者。
2.酒醉后。
3.经期、怀孕妇女。
两点说明:
1.不会游泳可以潜水吗?只要健康状况良好,12岁以上的游客都可参加,不会游泳的人也可参加。
2.潜水危险吗?据国外的一份资料提供的数据,各种运动项目危险系数排名,潜水排在第43位。位于第42位的是足球,第一位的是航空运动。
潜水充满着刺激和挑战,又让人最贴切地回到大自然中,回到人类的发源地---海洋中。在冷冷的海水中漫步后,再到洒满阳光的沙滩上晒晒太阳,是这个冬季最惬意的事情了。
2.昆明、丽江
在昆明、丽江的一些旅客集散地,往往聚集着大量举着各式招牌的人员,有兜售车票的,有拉客到旅馆住宿的,还有拉人去参加旅游的。基本上,他们不会具有合法的资格,但他们个个能力了得,会察言观色,能投其所好,又能言善辩。所以,对他们应敬而远之,否则容易被他们的花言巧语迷惑。
在丽江飞机场以及一些大宾馆周围,有部分出租车或当地的黑车在“守株待兔”。这些黑司机以花言巧语的方式骗取游客的信任,介绍客人住宿、就餐或旅游,以赚取高额回扣。其中,风险最大的是跟随黑司机去参加旅游。他们可能会以低价的方式,诱骗游客至一些寺庙,给所谓的高僧捐钱建寺庙或者开光珠宝,算命看相。不少从客运站打车到大研古城的客人,会碰到一些的士司机说某某客栈是自己家,很便宜,让客人去住。这种谎话其实很幼稚,但经常会有人相信。
丽江大研古城里面有一些阿姨或一些黑心客栈,会主动问你去不去玉龙雪山,要不要骑马,然后还会告诉你骑马从后山上玉龙雪山是可以逃票的。“不用买古城维护费,不用买门票,不用花时间等坐索道”,听上去很美,但如果你相信了这些话,就很可能被骗到并非是真正玉龙雪山的地方去。其实,玉龙雪山景区管理非常严格,是根本无法逃票的。
云南产玉,又靠近玉石王国缅甸。来云南的游客,多会购买玉石。许多玉石店存在着“认老乡”的销售方式,在购货时,讲解员会在不经意间,惊讶地说,我们老板和你们是同乡。随后,老板出场,关切地询问家乡的某某地发展近况,再介绍起自己是几千万的生意规模。老板还会坦诚地自报家丑,告诉你珠宝业的经营内幕,说出自己经营的珠宝商品有着几十倍的利润。最后,老板会豪气大发,以成本价即标价几十分之一的价格限量,向老乡出售一两套珍贵首饰。据称,精品区标价好几万的珠宝首饰,经鉴定,很可能是二三十元的地摊假货。
拓展阅读:昆明大观楼“天下第一长联”
郁达夫曾说过:“江山也要文人捧。”以语言文字之美,为山水景物点睛述意,增添魅力,是文学对旅游的特殊贡献。中国旅游名胜中,常见对联,长联也很多,但就主题之深刻、艺术之精湛、影响之巨大,当数孙髯翁所题昆明大观楼长联。
五百里滇池,奔来眼底。披襟岸帻,喜茫茫空阔无边。看东骧神骏,西翥灵仪,北走蜿蜒,南翔缟素。高人韵士,何妨选胜登临。趁蟹屿螺洲,梳裹就风鬟雾鬓。更萍天苇地,点缀些翠羽丹霞。莫辜负:四周香稻,万顷晴沙,九夏芙蓉,三春杨柳。
数千年往事,注到心头,把酒凌虚,叹滚滚英雄谁在?想汉习楼船,唐标铁柱,宋挥玉斧,元跨革囊。伟烈丰功,费尽移山心力。尽珠帘画栋,卷不及暮雨朝云。便断碣残碑,都付与苍烟落照。只赢得:几杵疏钟,半江渔火,两行秋雁,一枕清霜。
大观楼长联是诗、是画、是历史的镜子,凝聚着作者雄视千古,蔑视权贵的叛逆思想和孤高的情态。该联在历史上曾多次被篡改更换,但改来改去,总是弄巧成拙,闹出了不少笑话。
3.九寨沟
九寨沟尕尔纳山的一块平地上有块纪念碑,游客一下车,一些牵着马和牦牛的人就会纷纷围上来。“骑马照相只收5元”,可是当你照完相后,马上涨到了30元。在旅途中,经常会有免费品尝牦牛肉的机会,如果你只是免费品尝而不购买,会有人笑你没钱,贪便宜,还会有人劝你买回去送朋友。总之,你不经意间就慷慨掏钱了。但很快你就会后悔不已,感觉到自己被牛一样挨宰了,因为同样的牛肉,在成都的超市里便宜多了。在特色商品店,各种特色藏族商品林林总总,但事实上很多特色商品来自浙江义乌、海宁。
拓展阅读:九寨沟归来不看水
中国民间喜欢用“××归来不看×”来形容某地的景色是同类中最好的,但糟糕的其中有的是自相矛盾,有的根本就是“虚假广告”。九寨沟虽然也被冠以“九寨归来不看水”的俗称,但确是不折不扣的事实。对这句话更准确的解释是:从九寨沟回来后,在任何以水景出名的地方能带给你的震撼程度都不会超过九寨沟!
“彩林、叠瀑、翠海”,简简单单的六个字,却把九寨沟的美景勾画了出来。彩林中,奇花异草色彩绚丽,满载着原始气息的森林风貌,使人产生一种浩渺幽远的世外天地之感。九寨沟是水的世界,叠瀑似一群银龙竟跃,在朝阳照射下,常常出现绮丽的彩虹,使人赏心悦目,流连忘返。九寨沟的海子(湖泊)更具特色,湖水终年碧蓝澄澈,明丽见底,水上水下,虚实难辨;梦里梦外,如幻如真。
每年十月中下旬是九寨沟最夺目的时刻,仿佛是为了在寒冬到来之前再把所有最美的衣装都展示一遍,你会发现沟里每一天、每一刻、每一地的色彩都在变化。太奢侈了!九寨沟的冬天和初夏也各有韵味,特别是安详静谧的冬季,山中人迹罕至,寂如天籁,海子、飞瀑、流泉冰冻雪封,别有风情。
九寨沟,一个佳景荟萃、神奇莫测的旷世胜地;一个原始古朴、神奇梦幻的人间仙境;一个不见纤尘、自然纯净的童话世界!如果你还未去过九寨沟,那百分之百值得去,而且带上你的孩子同行,用心去感受,让童话般的仙境在孩子心里长留。
4.峨眉山、乐山
在乐山大佛景区的出口,有一些黑心的面包车车主守住出口,问你是否去峨眉山?报的车价是5元/人,而乐山到峨眉山公交班车的车价是12元。如果你因此心动而上了这些车,很可能就会被拉到峨眉山景区的某个家庭旅馆,而房价却比星级饭店还高。紧接着,你又会被要求参加峨眉山一日游的旅游团。如果你不参团,可能会遭到辱骂。
拓展阅读:山是一尊佛,佛是一座山
发源于川北大雪山的岷江,带着大量的雪水,滚滚南下。当它进入成都平原,来到乐山城下,已经是一条水面开阔的大江了。在这里,它同波涛汹涌的大渡河,水流湍急的青衣江汇合。就在这三江汇合的地方,座落着一尊世界上最大的佛像——乐山大佛。
乐山大佛是依凌云山栖霞峰临江峭壁凿造的一尊弥勒坐像,始凿于唐开元元年(公元713年),历时90余年方建成。大佛体态匀称,神势肃穆,临江危坐,通高71米,头宽10米,发髻1021个,耳长7米,鼻长5.6米,眉长5.6米,眼长3.3米,肩宽28米,手指长8.3米,脚背宽8.5米,可围坐百人以上,被诗人誉为“山是一尊佛,佛是一座山”。
1990年,在乐山大佛外围,发现了一尊全身长达4000余米,有几座山体组成的“巨型睡佛”。这尊睡佛四肢齐全,体态匀称,面目清秀,安详地漂卧在青衣江山脊线上,仰面朝天,慈祥凝重。而乐山大佛不偏不倚正好端坐在巨佛心脏部位,不免让人想起“心即是佛”和“佛自腋下出”的古老传说,形成了“佛中有佛”的绝妙奇观。
5.黄山市
在黄山市高速路口,当你看见一辆或几辆本地牌照的小型面包车和小型轿车、出租车停在路边,千万不要跟他们搭讪,否则他们会一直紧跟你到任何地方,不厌其烦地向你介绍住宿、吃饭、旅游的地方。
在黄山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等很多地方,有很多出租车停靠路边,大部分司机还是不错的,拾金不昧的事也常有发生。但总有那么一些不良司机,他们一看到是外地游客,就会迎上问你是否上黄山旅游,帮你拎包提水,非常热情(如果是本地人,一说当地话,司机就会掉头就走),然后告诉你只要30-50元,就可以租他们的车子到黄山风景区去(他们一般会以我的车正好返回风景区或到风景区去接客人,正好顺路带上你们,只收个油费)。实际上,从市区到黄山风景区大门有70公里路程,加上放空返回就有100公里出头,途中还要经过两个收费站,如果你相信30-50块钱就可以到送你黄山脚下,那么你上了他的车后,接下去就会碰上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是向你推荐当天不要上山,可以包他的车到黄山周边的景点旅游(如翡翠谷、凤凰源、古城岩、石门峡……等等),当天晚上到他推荐的宾馆住宿,可以打八折。等你在景点游玩之后,天都黑了,再加上司机一般带去的酒店较偏,你到时认为酒店较差、房价过高而不同意住那都不行,只得接受高价。山下这些宾馆跟司机都很熟,总台人员只要看到司机,绝对不会互相竞争拉客。这样一来,司机就可以在景点和酒店中拿到相当高的回扣。二是如果你上了出租车后,告诉司机你已经预订好酒店,并且已经付过钱了,或者跟司机说你只要他带你到风景区,其他一切不用他管,在路上,司机很可能会告诉你车子坏了,让你下车,他要去修理站修车;要么对不起,重新向你收取200元以上的车费。
当你在屯溪的时候,会碰上某些“热情而淳朴”的三轮车夫拉你逛夜景,并且车价只要1块钱!当你坐上这样的车的时候,就准备听车夫的游说吧,什么艳舞啊、咖啡厅啊之类的,如果你去了,保证你进了黑店,一杯啤酒可能就是几百块,一盘水果两百块。如果你不付钱,马上就有几个人上来找你“谈谈”。这类三轮车夫介绍的什么小吃一条街、土菜一条街、特色一条街等,也不要去,比如你跟着他去某餐馆,服务人员就会直接带你上二楼(避开本地人就餐环境,以免从本地人处了解菜价),然后宰客。
在上黄山的时候,你身后可能会跟着一些小贩,向你推销各种纪念品、食品。如果你不想买,就不要随便开口问价,也不要停下来看,你要是问了不买,对方会一路跟着你和你争吵,影响你的好心情。
拓展阅读:一生痴绝处,无梦到徽州
关于徽州名称的起源,一说因其境内有徽岭、徽水、大徽村等,州则因地得名;另一说赵宋王朝是取“徽者、美善也”之意,炫耀他对这一地区的失而复得。此二说并存了八百多年,州名亦被历代沿用至今,清康熙六年(公元1667年)建省的时候,就是摘取安庆、徽州二府首字作为省名的。一般来说,古徽州的地域范围,是指古徽六邑(歙县、休宁、黟县、祁门、绩溪、婺源),群山环抱之中,古徽州历来有“山深不偏远,地少士商多”之说。每当中原战乱之秋,这里就成了乱世中的世外桃源,藏龙卧虎之地。明代名剧《牡丹亭》的作者汤显祖有一首诗《游黄山白岳不果》:“欲识金银气,多从黄白游;一生痴绝处,无梦到徽州”。
徽州文化中的徽派建筑堪称一大特色,在这片神秘而美丽的土地上,至今还保留着大量的徽派古建筑,古民居、古祠堂、古牌坊并称为徽州三绝。古徽州的徽商,曾称雄中国商界四五百年,不仅积蓄了大量的财富,也演绎出许多令皇上感动的故事。因此,这里自唐宋以来相继建造了300余座牌坊,虽经千年沧桑岁月的风雨剥蚀,至今仍完好地保存着186座,被誉为“中国牌坊大观园”,成为当今古徽州人文旅游的一大亮点。
徽州古民居受徽州文化传统和优美地理位置等因素的影响,形成独具一格的徽派建筑风格。粉墙、青瓦、马头墙是它的三大特征。著名的古民居村落有西递、宏村、唐模、南屏、呈坎、昌溪等等。徽州民居讲究自然情趣和山水灵气,房屋布局重视与周围环境的协调,自古有“无山无水不成居”之说。徽州古民居大多坐落在青山绿水之间,依山傍水,与亭、台、楼、阁、塔、坊等建筑交相辉映,构成“小桥、流水、人家”的优美境界。
在皖南众多风格独特的徽派民居村落中,宏村是最具代表性的,既有山林野趣,又有水乡风貌,素有“中国画里的乡村”之美誉。宏村整个村子呈“牛”型结构布局的,巍峨苍翠的雷岗当为牛首,参天古木是牛角,由东而西错落有致的民居群宛如宠大的牛躯。以村西北一溪凿圳绕屋过户,九曲十弯的水渠,聚村中天然泉水汇合蓄成一口斗月形的池塘,形如牛肠和牛胃。水渠最后注入村南的湖泊,俗称牛肚。接着,人们又在绕村溪河上先后架起了四座桥梁,作为牛腿。历经数年,一幅牛的图腾跃然而出。
夹溪而建、流水中穿的西递村,因古驿站西递铺而得名,这里因为出了个江南六大富豪之一的胡贯三,所以一度非常奢华,村中宅院600幢、巷弄99条,旧有“三千烟灶九千丁”的说法。西递的徽州建筑,在整个徽州可以算是翘楚,在整个16公顷的村落中,有至今保存完好的明清民居200幢。徽派建筑错落有致,砖、木、石雕点缀其间,目前开发的景点有凌云阁、刺史牌楼、东园、西园、桃李园等,其中胡文光刺史牌楼是明万历六年所建,高13米,宽10米,三间四柱五楼,是我国石坊建筑的瑰宝。所以,西递又被称为明清建筑博物馆。举目望去,这是一个山间小盆地,村南一条溪水自东向西流去在村西头形成一个小湖。村中的房子是清一色的古屋,而且放眼望去,再也看不到其它村庄了,这一下子就把历史推到了人们眼前。这让人想起了国内的一些古城,被现代化的建筑包围或与现代楼房相连,就像时髦的西服上打着一块旧布补丁一样别扭。
黄山兼国内诸名山风光之美,尤以“云海、奇松、怪石、温泉”四绝闻名。黄山古已有之,对它的美景古人也早已领略。唐天宝十三年(公元754年)时,李白游历过黄山,他写下著名的诗句:“黄山四千仞,三十二莲峰,丹崖夹石柱,菡萏金芙蓉”,至今脍炙人口。但黄山所处的地理位置偏僻,过去交通极为不便。康熙、乾隆几下江南,游遍江浙名山,为何独独将黄山漏掉?其实,乾隆是很想游黄山的,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两江总督高晋在苦竹溪村后赶建了一座石坊,上刻“黄山胜境”四宇,专为迎接皇帝之用。可到最后,乾隆皇帝却没有来。“道路阻且长”,该是主要原因吧。
6.泰山
在泰山火车站,常常会有一些身着制服(多为冒充)、或挂着某某接待部、或打着某某旅行社名义从事拉客的人,他们会要求你去参加他们的旅行社,或要求为你提供住宿、导游、用车等这样那样的服务等。这时你应保持慎重,不要轻易与他们发生往来。对于那种纠缠不休的人,你可向值勤员报告,或拨打110,也可拨打旅游投诉电话从而得以解决。假如你需要导游,最好是通过旅行社,千万不要在外随便请那些拉客的导游,虽然价格便宜,但宰客自然有他们的一套。购物要做到货比三家,善于砍价,善于识假,对那些所谓的灵芝、名贵茶叶,可不要轻信其所谓神奇的功效。
拓展阅读:泰山“无字碑”之谜
在东岳泰山极顶玉皇殿前,有一高6米,宽1.2米,厚0.9米,形似石表的石碑。此碑形制古朴,石质淡黄、光洁,通体不刻一字,这就是著名的“无字碑”。
明、清两代,有不少人认为它是秦始皇所立,立碑之意在于焚书。他们在赋诗吟咏时表述了上述看法。如明代王在晋称:“东海长流石未枯,山灵爱宝隐元符;纵教烈焰焚经史,致使秦碑字也无。”清代乾隆皇帝更断言:“本意欲焚书,立碑故无字;虽云以身先,大是不经事。”不过,核以史实,这种看法颇难成立。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始皇二十八年(前219),秦始皇第二次出巡,与原鲁国的儒生讨论封禅望祭山川的事情,于是“上泰山,立石,封,祠祀。……刻所立石,其辞曰:皇帝临位,作制明法,臣下修饬。二十有六年,初并天下,同不宾服。亲巡远方黎民,登兹泰山,周览东极”。可见,秦始皇在泰山上所立之碑是刻有文字的,并不是无字碑。再说,焚书之举是秦始皇在三十四年(前213)接受丞相李斯的建议后施行,因而不可能在六年之前就有了焚书的计划,并为此立“无字碑”。
还有另一种推测,传此碑为汉武帝封禅时所立。据《史记》所记载,汉武帝曾于元封二年(公前109年)封禅泰山,当时,“泰山之草木叶生,乃令人上石立之泰山巅。”汉武帝可谓开创了立无碑的先例,他为何立碑而不刻一字呢?据说,他自以为自己即位30年来,文功武治,“功德贯世”,一篇碑文岂能言尽其丰功伟绩,故留下这“无字碑”,以昭示天下。应该指出的是,《史记》中没有明确记载汉武帝所立之石,便是“无字碑”。故泰山无字碑为武帝所立,有令人疑惑之处,有待专家学者的进一步探索!
7.曲阜
虽然曲阜是个文化胜地,但是依旧存在着一些不良人群,最常见的就是假导游、卖小玩意的、算命的。其中假导游一般开始要价很便宜,一旦你上钩,便会变本加厉的坑人。如果你受骗了,最好理智处理,因为这些人通常都是团伙性的,明里一个人,暗地里可能有好多人。所以,记住一定要到正规的售票处买票,找正规的导游。买一些当地的纪念品,一定要注意砍价,很多东西都是十块二十块的,要价却能要到几十甚至上百。
拓展阅读:拜谒孔林,无法忘却的怀念
曾听到这样的说法,有“东方圣城”之称的曲阜是中国四座最有魅力的城市之一(其他三座是北京、上海、香港)。游曲阜,最值得一看的是驰名中外、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曲阜“三孔”:孔府、孔庙、孔林,它们是中国历代纪念孔子、推崇儒学的表征,它以丰厚的文化积淀、悠久历史、宏大规模、丰富文物珍藏,以及科学艺术价值而著称。可对于我来说,印象最深的是其中的孔林。
孔林为孔子及其后裔的家庭墓地。孔子卒于鲁哀公十六年(公元前497年)四月已丑,葬鲁城北泗上。其后代从冢而葬,形成今天的孔林。从子贡为孔子庐墓植树起,孔林内古树已达万余株,历代墓葬10万余座。
进入孔林,要穿过几道门坊。其中的洙水桥坊因桥而立,桥则因洙水而建。相传,洙水河为秦始皇焚书坑儒的同时,派人所挖,意在割断风水,令儒家始祖孔家绝子绝孙。殊不料这河反而给孔家带来了“风水”,孔氏风脉因此而兴,而秦不过二世而亡。因此这条流经“圣人”墓前的小河,含了灵气而成“圣脉”,被后世誉为“灵源无穷,宜与天地共长久”。
孔林最值得看的自然是孔氏祖孙三人的墓地了,三个墓排成品字形,东为其子孔鲤墓,南为其孙孔伋(子思)墓,取“携子抱孙”的意思。孔鲤就是那个“老子不如老子,儿子不如儿子”的出处了,他碌碌无为而早逝。孔鲤之子子思则学业有成,继承了孔子学说并有所发挥,“亚圣”孟子即从师于子思门下。从孔子到子思到孟子,……教师的接力棒代代相传;而智慧和文明的火炬,随着时代的变迁愈来愈放射出更加夺目的光彩!
孔子墓西的3间西屋为子贡庐墓处。孔子死后,众弟子守墓3年,相诀而去,独子贡在此又守3年。后人为纪念此事,建屋3间,立碑一座,题为“子贡庐墓处。”享殿之后,另有一座灰瓦攒尖顶的方亭,称“楷亭”。亭内石碑上刻着一棵古老的楷树,即摹自其南侧的“子贡手植楷”。相传子贡奔丧来后,将一棵楷树苗栽于其师墓旁,后成大树。清康熙间遭雷火焚死,后人将枯干图象刻于石上。
孔尚任墓在孔林的东北部,墓前巨碑圆顶螭首,碑书孔尚任官名与号:“奉直大夫户部广东清吏司员外郎东塘先生之墓”。由孔尚任墓向西,有一座上书“鸾音褒德”的墓坊,坊后为清代乾隆皇帝的女儿于氏之墓。于氏下嫁孔子第七十二代孙、衍圣公孔宪培,“毓德高门,联姻圣胄”,死后极尽哀荣,葬仪隆重,墓前有石仪全套,颇为精致。
孔林松柏蓊郁,古木参天,碑石如林,石仪成群,累累墓冢,构成了一种特殊的景观。这是人类中一个家族的墓地,有十万多人安葬在此,有十万多个灵魂长眠于地下,让人不由为生命的繁衍培育的伟力感佩,又为生命在历史长河里的短暂而喟息。从孔林出来,回望高高的林墙间土墙,草木蔓生,透着一种鲁国故城的历史感。回首北瞻,挡墓门内,是深邃幽秀的甬道,生命无声长眠于斯,诉说着时间的无情。俯视桥下,碧草如茵,流水潺潺,想着孔子当年“子在川上曰: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真是百味杂陈,难以言说。思如飘风,难以静息。
8.嵩山少林寺
当自驾车到嵩山少林寺停车场时,会有人说可以带你进少林寺,而且费用比门票便宜很多,只需要你在他家吃饭就行。少林寺景区里确实还有80多户人家,他们也确实能带你进入景区,但是你只能看一些景点,更多的景点是没办法看到的。少林景区门票100嵩山景区(中岳景区)门票80,同程价65元,不要贪小便宜去买黄牛手里买票,他们卖的很可能是废弃的门票。
拓展阅读:踢毽运动与少林寺的渊源
踢毽子是我国民间一项历史悠久的传统体育活动,有着两千多年的历史,这些运动居然还跟少林寺颇有渊源。
最早记载踢毽子活动的书是唐人释道宣所著的《高僧传》中记载:有一个名叫跋陀的人到洛阳去,在路上遇到了十二岁的惠光,在天街井栏上反踢毽子,并且连续踢了五百次,观众惊叹不已。跋陀是南北朝北魏时(公元467~499年)人,为河南嵩山少林寺的祖师,他非常喜欢惠光,就将他收徒弟惠光就成了少林寺的小和尚。而少林寺武术也就开始采用踢毽子作为辅助工具之一。
踢毽子对身心健康极为有益。踢毽子,主要是用下肢做接、落、跳、绕、踢等动作来完成的,使下肢的关节、肌肉、韧带都得到很大的锻炼,同时也使腰部得到锻炼。而跳踢时,则不但要跳,腰部动作也很重要,上肢随同摆动,有时颈部也要运动。连续跳踢数十次,心跳每分钟增加到一百五、六十次。由此可见,踢毽子是一项全身运动,有时还很激烈。经常参加这项运动,不仅可使下肢肌肉、韧带富有弹性,关节灵活,而且可使心、肺系统得到全面锻炼,起到增进身体健康的良好作用。
踢毽子运动量可随意控制,可视自己的体能来确定运动量。不必与人争抢冲撞。不受场地限制、占地小、器具简单投资少男女老少都可参加。其踢法多种多样,有单人踢、双人踢、多人踢;有正踢、反踢、交叉踢等二、三百种花样。踢毽子寓游戏于运动之中,只要玩得开心,合理掌握运动量,不但能够达到强身之目的,还能享受到其中的乐趣。
9.张家界
到张家界旅游,在出租车上,如果司机问起你是不是来旅游的?你要立刻提高警觉,因为你很有可能碰到了不良司机。你的答案最好说不是来旅游的,可以说是来张家界开会的,有接待单位负责接待!这样就可以了,不要和司机多扯淡。一旦你向出租车司机透露出你是来旅游的,司机马上就会向你介绍张家界什么酒店好而且便宜。而如果你告诉出司机你已预订了某某酒店,话音未落,他就会说你那家酒店房子不好,位置也不行,或者什么什么的,反正说到你放弃预定为止。接下来就是不经过你同意,把你直接拖到某个价格天高的旅行社门市部去。司机和这样的门市部之间有协议,只要送一个客人去,不管能不能谈成业务,都有回扣给司机。
在夜晚的张家界,游客在酒店周围散步,可能会遇到一些人的“嘘寒问暖”,什么旅途辛苦了,来个中药泡脚或正规按摩什么的,效果很好,价格便宜。不可否认的是,确实有不少按摩泡脚的服务机构是正规的,但非正规按摩泡脚店也不少。一些思想立场不坚定的男游客一旦进入这样的黑店,往往会落入“色情陷阱”被敲诈个上千甚至至几千元。
10.阳朔
阳朔是个成熟的旅游县城,各类酒店、旅馆、客栈、娱乐城一应俱全,应有尽有。但阳朔少数娱乐城暗藏着杀机,需要警惕。其通常手法是,联合一些社会上的黑导游和一些出租车司机,以廉价消费为诱饵,拉游客来娱乐场所消费,然后由陪侍小姐索要“特饮”。结账的时候,游客才发现,娱乐城使用的是两份标价不同的“鸳鸯”价目表,结账的价目表中所谓的“特饮”价格高得惊人。“特饮”其实就是雪碧和可乐等饮料互相调在一起,几毛钱的一杯成本,卖给客人就是一二百元。还有特服费,少则600-800元,多则几千,交不了钱,是脱不了身的。漓江水面上的无照竹排往往会以压低价格的方式吸引游客,无照竹排没有任何安全设施,游客站在上面是极为危险的。
拓展阅读:阳朔——小资的真谛
阳朔有2000多年历史,在桂林市南面63公里,是漓江边最美的城镇,而西街就在县城中心,全长517米,宽8米,大理石路面,呈弯曲的S形,房屋建筑古色古香,地方特色浓厚。正是这里的民族特色在几年之内吸引了众多外国人的青睐,中西文化的交流让西街充满了流行的味道。
作为小资蜜月的选择,这里真的是再合适不过了,就在街上逛荡,除了幸福什么都不想。白天,随便两个人坐在一家BAR门口的椅子上,让阳光撒满一身,路上的行人不多,看着来旅游的各地客人,你会觉得自己是这里的主人,就和这个充满情调地方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或是找任意一家咖啡店,坐在藤椅上翻几页闲书的时候,抬头可见青山,又或者当你们刚刚踱出西街的白墙黛瓦的时候,低头可见裹挟着阳光远去的漓江水,写意盎然。夜晚来临时,西街的真正魅力上演了。天一点点地黑,灯一盏盏地亮,在每个角落的小店中一段段美丽的故事正在发生。
记住这一点,在阳朔的日子只要懒懒洋洋就好了,因为这里的空气里就充斥着这样一种气息,再匆忙的脚步只要裹入阳朔的步履中都会放慢下来,你看周围的人们,仿佛世俗已经和他们无关了。看着这一切你们是不是应该有种更塌实的幸福呢?寻到一份感情不容易,懂得珍惜眼前的快乐太重要了。
11.坝上
在到坝上的路途中,通常会遇到一些“拉客”者,他们抛出很低的价格吸引游客入住他们推介的旅馆。这些旅馆虽然价格便宜,但大都条件极差,有的甚至没有营业执照。在坝上开车要特别小心,许多地方被圈起来,开车沿土路进入某地区,可能就会有人钻出来说这里不能进,得收钱,一不小心就遭敲诈。骑马是坝上最吸引游客的项目,收费当然不低。一些经营户特别会坑游客。刚到那,游客还没摸到马,就给你计算起时间,等你上了马,计时已经10分钟了。马主人牵着马慢悠悠走,除非游客骑1小时马,付1.5小时的钱,他才会勉强让马跑几步。说好是40元/小时的费用,可这马一骑上就难下了,由不得你,有些人会拉着马胡乱绕上半天才回到起点。
12.婺源
在婺源一些景点门口,经常有些不法拉客者劝你到他家住宿或吃饭,说自己的信誉是如何的好,名气如何的大,这班人没和你谈下来,会有第二班人再上,其“精神”实在是“可贵”,而且他们还会免费的为你做导游。事实上,他们对景点讲解并没有能耐,游客最好的对付方法是不预理睬或请他们走开,以免影响本来好的游玩心情。婺源购物市场总的来说比较规范,强买强卖几乎没有,但游客要注意不要随意出手买高价的古董古玩、古字画、珠宝玉器,除非你是内行。
拓展阅读:婺源归来不看村
正所谓“黄山归来不看山,九寨归来不看水,三亚归来不看海,承德归来不看庙,婺源归来不看村!”有“中国最美的乡村”之称的婺源,是镶嵌在黄山--景德镇--庐山国际旅游黄金线上的一颗璀璨的明珠。她东连浙江衢州、南通江西上饶、西接景德镇、北临黄山,古为文风鼎盛之所。境内山多地少,素有“八分半三一分田,半分水路与庄园”之称。婺源之美,美就美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美就美在文化与生态的珠联壁合。
婺源境内处处为景,犹如一个大公园。神奇的森林水世界——卧龙谷、如天上人间般的“江岭梯田人家”、文公山、鸳鸯湖、灵岩洞国家森林公园堪称“生态奇观”,江湾、李坑、汪口、思溪、理坑等许多保存良好的古村落,与青山绿水、粉墙黛瓦、飞檐戗角构成一幅幅恬静自如、天人合一的画卷。在婺源,春可赏五色芳菲,夏可探清幽奇洞,秋可观漫山红叶,冬可访平湖鸳鸯。
而自古以来,婺源就被誉为“江南曲阜”和“书乡”。山麓水畔、村落亭榭间,弥散着浓烈的文化气息。文化遗址遍布乡野,古建筑、古洞、古树和古文化"四古"风韵享誉古今,傩舞、徽剧、茶道、抬阁、地戏等绚丽多彩的民间艺术在青山碧水间熠熠生辉。长长窄窄的老巷,高高低低的古树,弯弯曲曲的古驿道都在与人们诉说着自己那渐远的传说和典故……
彩虹桥是婺源人心目中的圣桥,她有着悠久的历史,建于南宋年间,是古徽州最古老、最长的廊桥。彩虹桥吸引着无数游客前往,有专家认为,其魅力不仅在于桥体与周边的青山绿水、古村古树的和谐共处,而更重要的体现在选址的合理性和桥墩造型的科学性,使其体现出顽强的生命力,从南宋到今天,历经800余年的风风雨雨,它依然如一道绚丽的彩虹,镶嵌在青山、绿水、古村之间,尽显其长久不衰的生命力和古老魅力。说彩虹桥建造得合理,因它选择了建桥的最佳地理位置上:建在了水流相对平缓即最宽的河面上;说它的科学性,既体现在半船形(即前尖后平)桥墩的设计上,船形桥墩可分解洪水的冲击力,使廊桥经久不倒。设计者还依据洪水泛滥时的流速及冲击力,建造出不等距的桥墩,这些都充分体现了我国古代工匠的睿智。正是由于科学的设计,古桥能保存到今天,历史上曾记载,最大水位接近桥面,当时洪水汹涌,假如墩头是平面的,桥早已被洪水冲毁。漫步在这座古朴的廊桥上,游人对善良而又勤劳、聪慧的古人心存敬意油然而生。
美景推荐:
自然山水:森林水世界——卧龙谷(国家AAAA级旅游区),国家森林公园——灵岩洞风景区,亚洲最大的野生鸳鸯栖息地——鸳鸯湖
田园风光:天上人间——江岭梯田人家(中国四大梯田景观之一),梦里水乡鱼塘人家——严田古樟民俗园,金山生态茶业观光园——金山茶园,月亮湾(沿途观赏)
人文古建:小桥流水人家——李坑,儒商第一村——思溪延村,深山进士村——理坑,天人合一的生态家园——晓起,徽建典范民间“金銮殿”——百柱宗祠,中国历史文化名村——汪口,吉祥美丽的宋代古廊桥——彩虹桥,伟人故里——江湾(国家AAAA级旅游区),朱子文化园风景区——文公山,长滩古村(沿途观赏)
13.西安
在西安火车站东侧就有正规的旅游大巴,每隔20分钟左右就会发一辆前往临潼县内各个旅游景点的直通车。买一张来回的联票,可在各景点门口任意上下车,价格还不到黑车价格的三分之一。
在西安,经常可见古董、玉器、西周刀币、银元,游客不免想带些回去。但西安古董以假弄真的伪造术,专家都说绝,你买到赝品的几率太大了,切不可轻信“这些都是从自家地里挖出来的”鬼话。另外,西安的不少古董都是国宝,倒卖贩卖均涉嫌违法。在西安的路边摊点,一些不良小贩专门把货物摆成三角形,只要你一拿,东西就倒,而摆在下边的东西多是他提前安排好,已经坏了的。于是,小贩会告诉你这是多么值钱的古董,不花上几百元是不行的。在一些商店,看中自己喜欢的礼品时,可让店员为你取出并介绍,尽量避免自行随意触碰货品。一些不良店主会暗设机关,放上一柄很漂亮的刀或者剑,只要你一伸手去拿,所谓的玉镯、紫砂壶之类就会像多米诺骨牌一样摔下来。这样,一个价值两元的玻璃“玉镯,就会向你敲诈一两百元。遇到此类“讹诈”事件,建议做好现场取证工作,并投诉当地相关部门予以解决。
拓展阅读:无字胜有字的“无字碑”
到西安旅游,有一类景点你是不能不看的,那就是陵墓,自西安城往西至咸阳一带,仅帝王陵墓就达27处之多,乾陵便是其中之一。
乾陵是唐朝第三个皇帝高宗李治与女皇武则天的合葬墓。在陵内朱雀门处,并排矗立着两块各高6米左右的墓碑,西面为“述圣碑”,由武则天撰文,唐高宗书写,用以歌颂唐高宗的文治武功,东面便是武则天的“无字碑”。武则天为唐高宗树碑立传,而为何对自己树碑而不立传呢?古往今来,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较为集中的看法是:一说是功劳说。武则天立“无字碑”,是用以夸耀自己,表示功高德大非文字所能表达。确实,武则天是中国历史上唯一的、杰出的女皇帝。在她统治期间,作过许多符合民众利益的事,稳固和发展了“贞观之治”,把历史推进一大步,并对后来“开元之治”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一说是是非说。武则天是一个有自知之明的人,立“无字碑”是聪明之举,自己的功过是非,由后人评说。一说称呼说。唐中宗李显撰写碑文时犯了难,称武则天是“皇帝”呢,还是“母后”好?两个皇帝,一对夫妻,如何称呼也让群臣意见不一,最后只好不了了之,使碑文无字。一说是习俗说。武则天的出生地四川广元一带有巨石崇拜之习俗。武则天一朝入宫,就再也未能回到儿时故地。老迈年高之际,思念之情殷殷,依着巨石崇拜的习俗,竖一功“无字碑”(其实就是一块规整的巨石),赖以表达对故地的思念之情。巍巍“无字碑”,历经宋、金、元、明、清各代,后人在碑上镌刻了许多文字,不仅在内容上自然形成了评价武则天的“碑文”,而且在书法上真、草、隶、篆、行五体皆备,更有如今几乎绝迹的女真文字镌刻其上。说得形象一点,它的确称得上是一部跨朝代的石质巨书。这可能正符合武则天当初立碑的本意。“无字碑”不着一字,却“尽得风流”,武则天因为“无字碑”而更加名扬天下,武则天作为一代大政治家的聪明与才智由此可见一斑。
在我国的其他一些著名旅游胜地地,也能看到一些“无字碑”,给人带来联想的空间和思考的平台。
南京梅岗有东晋“淝水之战”主将谢安的墓碑,“有石而无其辞,人呼为‘无字碑’”。原因是“以(谢)安之功德,难为称述,故立白碑”(选自明·顾起元《客座赘语》卷四)。所谓白碑即言碑上无字。在淝水之战中,谢安以八千之众胜前秦苻坚的百万大军,使东晋又偏安38年,也因此之故,为谢安之墓竖一通“无字碑”,盖“伟绩丰功不胜记也”。另一说法为谢安临终之前,问他请谁撰写碑文,他不语,也有人提到陶潜和王献之,他摇头,直到死也未确定谁写碑文,只好立“无字碑”了。
南京还有一块“无字碑”,是孙中山先生的。孙中山先生一生为革命奋斗不息,为推翻封建帝制功不可没,建立中华民国,赢得了世人的广泛拥戴和赞扬。孙中山先生逝世后,为先生撰写墓志铭,本来是顺理成章、理所应当的事情。不料却一波三折,终归遗憾。起初,讨论立碑撰文时,原计划由汪精卫、胡汉民等人分别撰写铭文和墓志铭。后来遭到不少人的反对。大家考虑再三,认为惟有与孙中山先生友谊密切,且国学功底极深的章太炎先生能胜此大任。章太炎先生也说:“论与中山先生友谊之深、互知之深,其墓志铭唯我能胜,也只有我有资格写,我欲为中山先生做墓志铭。就这样,章太炎写下了古朴典雅,凝练审慎的《祭孙公文》。谁知,章太炎当仁不让的拟写墓志铭,也使得蒋介石丧失了一次捞取政治资本的机会。为此,蒋介石记恨在心,他以中山陵建筑总监的身份和党国代表的名义,拒绝使用章太炎拟写的墓志铭。因此,中山陵建成之后,碑亭虽在,却没有墓志铭。后来,不得已而将“天下为公”四字刻于亭中以代之。后来,人们似乎又觉得,没有墓志铭的中山陵,也许是天意。先生的一生丰功伟绩,岂能用寥寥文字所能表达详尽。此陵无字胜有字,先生的功绩、恩泽,雕刻在亿万人民心中,珍藏到永远。
矗立在苏州玄妙观三清殿的无字碑,被人认为是一块充满凛然正气的碑。此碑高约7米,宽约2米多,看上去古朴平凡,而实际上却蕴含着一则坚贞不屈的故事。此碑原本是有碑文的,为明洪武四年(1371年)建文帝朱允坟的老师方孝孺所书,铁画银钩,不同凡响。当年,朱元璋死后,朱允坟以皇太子身份继位。燕王朱棣(朱元璋第四子)不服,借故起兵,篡夺了其侄的帝位。破京城,夺帝位后,朱棣命方孝孺起草《即位诏》(登基书),方孝孺非但不服,反而大骂朱棣是叛贼。朱棣勃然大怒,不仅将方孝孺处于惨刑,而且“夷灭十族”(九族及其学生),死者达870余人。朱棣仍不解心头之恨,命人把苏州玄妙观三清殿方孝孺撰写的那篇碑文磨掉。方孝孺遇难后,他的朋友和门生,在夜里偷偷把他的遗体运到南京雨花台附近安葬,为掩人之目,他们只得在墓前立了一块“无字碑”。方孝孺的这两块“无字碑”,虽无一字,却无字胜有字,多少年来,它默默控诉着封建帝王的残忍和凶暴,传颂着孝孺刚正不阿的凛然正气。
南宋秦桧的墓碑也是无字的。秦桧66岁病死后,其家人请了不少人为其撰写碑文,由于他“阴险如崖阱,深阻竟叵测”,“晚年残忍太甚,数兴大狱,而又喜谀佞,不避形迹”,“一时忠臣良将,不避形迹”(《宋史·本传》),所以没有一人为秦桧撰写碑文,于是只好立一块没有碑文的无字碑。不仅如此,秦桧的墓地,后来竟被人称为“狗葬村”。
总之,“无字碑”虽然无字,而它所记载的历史是清楚楚的,是谁也改动不了的。
14.上海
上海属于人员密集型城市,据当地警方介绍,节日期间街头反扒是他们的工作重点。在南京路、淮海路、四川北路等游客“淘宝”所在地,不要被琳琅满目的名牌迷花了眼,摩肩接踵之间,你的钱包就有可能成为他人的囊中物。同样一件衣服,在上海的不同商场,价格可以相差很大。所以一定要“货比三家”,一般说来,四川北路上的商店价格较低,南京路上店面大,牌子老,消费水平适中,淮海路的消费对象主要是白领和时尚男女。
15.广州
如果你可以乘飞机到广州的话,最好不要坐火车,机场治安比火车站要好很多。火车站出口是最危险的地方,出站时,注意好行李,挎包一定斜背在胸前。注意,在出站口及广场,不要和任何陌生人搭话,包括巴士、旅馆拉客的,卖地图的;离开广场后,自己找旅馆住下,不要相信拉客者。备足零钱,花钱时该付多少就给多少,这样可以避免找到假币。尽可能结伴而行;不要佩戴太引人注目的首饰(比如钻戒,假的也不行),不要露富。大额现金要贴身存放好,小额现金要够用,否则取钱很尴尬,也不安全。
16.遵义
茅台酒产于遵义市西面的赤水河畔茅台镇。但你在遵义买到的茅台酒,未必就是真的,遵义查获假茅台酒案屡有发生。茅台没有便宜的。谁要是告诉你他能买到便宜的茅台酒,此人多半是骗子。茅台酒的酒瓶是乳白色玻璃瓶,封口为大红色螺纹扭断式防盗铝盖,顶部有“贵州茅台酒”五个白字,瓶口无内塞。整瓶酒外包一张优质正方形皮纸,装在彩盒中:外包装彩盒用的是进口白版纸加细瓦楞。盒上字体和色泽与商标、背贴上一致。假“茅台”的封口用深浅不同的红色胶帽,有透明无字的,也有假造“茅台”两字的,瓶盖有白色的,也有红色的。盖子也壁纹各异有黄色扭断式铝盖,也有塑料盖外套扭断式黄色铝帽的。内塞有螺旋式、带腰线、平顶等几种。外包装盒用的是不合格的劣质皮纸或其他材质。
延伸阅读:酒圣杜康
我国是酒的故乡,在神农、黄帝时便有了酒。据《太平御览》记载:“神农耕而作陶”,而陶是用来盛酒的;《抱朴子》载:“黄帝造酒泉法,以曲米和成丹药”;《素问》载:“黄帝命作汤液酒醴以为备。”此外,我们还可以从《史记·殷本纪》关于纣王“以酒为池,悬肉为林”,“为长夜之饮”的记载,以及《诗经》中“十月获稻,为此春酒”和“为此春酒,以介眉寿”的诗句中推知,约在六千年前,人工酿酒就开始了。实物则有如龙山遗址中尊、斝、盉等陶制酒器;大汶口遗址中的灰陶尊、白陶豆、黑陶杯等酒器;在出土的殷商文物中,青铜酒器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说明当时饮酒的风气确实很盛;甲骨文、金文中就有“酒”字等。可见,酒的酿造,在我国肯定已有相当悠久的历史。就像古代许多伟大的发明与发现一样,第一个造酒或发现酒的人已经湮不可考。但民间有这样一种传说,是杜康发明了酒,他也被尊为“酒圣”。
据《说文解字》记载,古者少康初作箕帚秫酒。少康,杜康也,秫即高粱。传说杜康是个牧羊人。有一天他把高粱粥装进竹筒里,带着去牧羊,竹筒放在一棵树下忘记带走了,半个月后他赶羊回来又在那棵树下找到他的遗忘之物,打开一看里面高粱粥已发酵变成液体了,村里人喝了都夸这种液体好喝,无意中的发明使他成了名人,于是他不再牧羊,改行酿酒,并办起了杜康酒店。明清时期的《白水县志》中记载“杜康,字仲宇,为我县康家卫人,善造酒”的记载。杜康沟里的泉水“隐隐喷出,至冬不竭,流四里许入白水河,乡民谓此水至今有酒味”。相传杜康正是取些水造酒,有文字为证“:他邑酒,足滋酒;白之酒独医病。故饮之终日,而无沉湎之患;服之终身而得气血之和。邻里百里许,多沽酒于白。先泽之遗,本地独得其身,至今遗址槽沿存,此其明验也。”古人没有给我们留下确凿的有关杜康身世的信息,他们有的说杜康是“黄帝之时宰人”,有的说杜康就是少康——夏朝的第五世君主,还有的干脆说“不知杜康何世人”(见宋代高承《事物纪原》)。不过,多数历史学家认为,杜康是周代人。理由有三:其一,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说,“杜康作秫酒”。许慎是东汉人,既然连汉代人都知道杜康是秫酒的创制者,那么杜康肯定是汉代以前的人。其二,《礼记·明堂位》中记载:“夏后氏尚明水,殷尚醴,周尚酒。”意思是说,直到殷商,人们饮用的仍是酒糟与酒汁混在一起的“醴”,周代才以“酒”为尚。由此可见,杜康不应是周代以前的人。其三,杜康姓杜,“杜”氏是周代才出现的姓氏。综上所述,不难得出“周人杜康”这一结论。而河南杜康村一带流传着的有关杜康的传说,又印证了这种结论。相传,杜康是周宣王的御史大夫杜伯的孙子。一次,周宣王外出视察,途中听到小孩子在唱歌:“月将升,日将没……几亡周国。”周宣王觉得蹊跷,回宫后以此事询问太史伯阳父。伯阳父认为,“月”为阴,“日”为阳,这预示着将有“阴人”——也就是妇女要乱国。当时,恰好有一个老宫女生下了一个女婴,伯阳父对周宣王说,这女婴就是将来“几亡周国”的妖女。周宣王极为惶恐,命杜伯杀掉这名女婴。杜伯心善,不忍滥杀无辜,就将女婴偷偷送出了宫。事发之后,周宣王大怒,派遣大宗伯召虎捉拿杜伯全家。召虎与杜伯友情极深,他不愿看到杜伯绝后,于是冒着抗旨被杀的危险,在捉拿杜伯全家时,故意放走了杜伯的次子和长孙。杜伯的长孙,就是杜康。那时杜康才7岁,他随着叔父一路逃亡,历尽千辛万苦,最后来到现在的汝阳县凤凰岭。凤凰岭山深林密,宛如世外桃源,叔侄俩觉得此处很安全,便在山上找了个山洞住了下来。后来,杜康又给山下村里的胡大放羊,并由于一次偶然的经历,发明了酿酒技术。
17.苏州
苏州火车站或者汽车站出站口,有很多推荐“一日游”或者旅馆的人,不要去搭理,只要你有一点犹豫的意思,他会缠上你半天!他们所推荐的旅馆,大都“脏、乱、差”。不要听信三轮车夫以极低的车资,推荐你去什么地方玩。曾有网友爆料说,一个三轮车夫对一个小女孩推介的苏州最好玩景点是水乡民俗园,最好看的是斗鸡表演。苏州特产基本是一些丝绸和苏式糖果糕点。糖果糕点以采芝斋,稻香村,叶受和为好。丝绸建议到大的商店购买,黄牛、司机、三轮车夫推荐的不要去卖,你要是买的是200元的,可能值20元就了不得了!
拓展阅读:古之天堂景,今在江苏境
2500多年的历史形成的深厚的文化积淀,秀丽的自然风光,使苏州成为“人间的天堂”。苏州虎丘有“吴中第一名胜”之称,历史悠久,古迹众多,是游客的必游之地。而唐朝诗人张继的一首《枫桥夜泊》使古今游客都要来枫桥一闻寒山寺的钟声。不过,苏州还是以园林为著,苏州园林典雅古朴,美景四时,在世界园林史中独树一帜。苏州园林,在布局、结构、风格上都有自己的艺术特色,被称为苏州四大古典园林的沧浪亭、狮子林、拙政园和留园分别代表着宋、元、明、清四个朝代的艺术风格。苏州城外绿水粼粼,青山隐隐:太湖碧波万顷,众多的小湖泊相互贯通;姑苏、灵岩、天平和洞庭诸山,点缀于阡陌湖泊之间,形成了富有江南风情的湖光山色。何园是一定要去的,在何园随处捕捉到的是开放和明快。整个大厅面积达160平方米,在中国传统厅堂建筑的形式上融入了西洋建筑理念和表现手法,高大庄重的建筑构架上配以四围通透开放、装饰华丽的玻璃墙面,你们感受不到中式厅堂的封闭、古板和沉闷,充溢着的是敞亮和跳跃的气息。这里曾经的生活是什么样子的,是不是也居住着幸福的一家呢?和园林相比,小巷的美就在它的清幽了,踏进苏州小巷,自然而然的就会感受到一种静,这种静不是用任何数字标准可以衡量的,那是种来自内心的淡薄,一种沉在心里的感动,一种深入骨髓的宁静。不必带地图,更不须事先拟定好计划,只是随着你们俩的心情,随便钻进一条小巷子,遇上残碑断碣便跳下车任意猜测一番,实在想不通还可以向小巷子里的老者请教一下,他们的热情和笑脸往往是南国情调的另一种展示。这样的情景交融,如果还不够小资,那么到街角的茶馆来杯茶吧,让那清新的香气弥漫你们温暖的心,在雾气袅袅中,感受什么是最简单质朴的感情。
“金陵自古帝王州”,从中古到近现代,继孙吴之后,东晋、宋、齐、梁、陈、南唐、明朝、太平天国以及中华民国先后定都南京,共455年,史称“十代故都”,留下了丰富的文化文化遗产。古老的秦淮河玉带般蜿蜒舒展,站立桥头,眼前宛然是历史在悠悠流过;点缀两旁的玄武湖和莫愁湖静如处子,似在幽然倾诉;钟山、栖霞山迤逦悠长,“神龙”般延续着千年的守卫;金陵古城默然而立,城内的沧桑繁华刻写着它的年轮。南京文化古迹遍布,从中可以探寻历史的源头:中山陵依山而建,结构严整,观之而生一股浩然之气;夫子庙建筑群古色古香,漫步其间,让你体味明清时代的市井繁荣;中华门气势宏伟,设计巧妙,置身城内,壁垒森然,耳边似有战马嘶鸣;此外还有灵谷寺、石象路、三国东吴所筑石头城遗址、明代朱元璋的陵墓(明孝陵)以及革命纪念地雨花台等,引人遐思无限。古老悠久的文化遗产,现代文明的经济都市,与蔚为壮观的自然景观构成了南京独特的园林城市风貌。
旅游休闲的天堂,无锡,资源优势非常独特:无锡是徐霞客的故乡,可以说中国的旅游休闲是从无锡开始起步的;无锡是吴文化的发祥地、江南鱼米之乡、民族音乐之乡,有着丰富的休闲文化底蕴。丰富的自然景观资源和丰厚的历史人文资源让无锡成了旅游休闲业的“富矿”。从“太湖佳绝处”的鼋头渚,到国内唯一穿城而过的古运河;从有着“天下第二泉”、《二泉映月》、寄畅园等名泉名曲名园的锡惠公园,到锡山、惠山、青龙山、山军嶂山等秀丽山峦;从“滔滔长江东流去,滨江风情别样美”,到“陶的古都、竹的海洋、茶的绿洲、洞的世界”。此外,无锡还有灵山胜境、影视基地、薛福成故居、东林书院等一批国内一流文化旅游景区和太湖高尔夫、南禅寺、崇安寺等一批休闲旅游新品。蠡湖新景、十八湾成为华东地区最大的免费景区,有着优越的城市环境。
18.杭州
很多朋友去杭州旅游,都希望能从杭州本地购买到相对正宗的龙井茶,但是又担心被骗被宰。为下面大家奉上龙井茶的买茶攻略,让您少上点当,少花点冤枉钱和时间,清楚去哪里买龙井茶,怎么买。杭州会有一些卖茶叶的地方,像马市街,类似北京的马连道,是茶叶市场。但是马市街卖的茶相对就比较贵也比较杂,更容易上当受骗。所以,如果想买龙井茶,最好是直接进茶村,在当地茶农家里买。龙井村主要街道为一条龙井路,路两边都是茶农的家,每家都产茶,但是质量等级不一,高山茶比平地茶好。村民会让你进来喝茶,喝茶是免费的,他们不靠喝茶赚钱,靠的是你喝完好茶之后心动买茶赚钱。买茶要买新茶,众所周知,明前龙井最贵,因为明前的龙井在嫩芽的时候就被采下来了,采下当天马上加工。越嫩,茶叶越清新,苦味涩味也越淡。价格自然就高。茶农开的价格是可以还的,至于能还到多少,就要看你的嘴上功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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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神农时代,茶就被发现了。《神农本草》载:“神农尝百草以疗疾,一日遇七十二毒,得荼而解。”只是这时茶尚未进入饮食,而是被用作药用。荼与茶通,是唐显庆年间苏恭、长孙无忌等人详注《唐本草》定荼为茶的异体字。有关荼的最早的正式文献记载是《诗经》,其中共有多处提到荼字,如《邶风·谷风》中的“谁谓荼苦,其甘如荠”,《郑风·出其东门》中的“有女如荼”等。但茶成为纯粹的饮品大抵是在唐中期陆羽《茶经》之后,由于陆羽及其《茶经》的提倡和引导。鉴于陆羽在中国茶文化发展史上重要贡献,他被人们尊为“茶圣”。
陆羽生于唐玄宗开元年间,复州竟陵郡人(今湖北省天门县)。陆羽是个弃儿,自幼无父母抚养,被笼盖寺和尚积公大师所收养。积公为唐代名僧,据《纪异录》载,唐代宗时曾召积公入宫,给予特殊礼遇,可见也是个饱学之士。陆羽自幼得其教诲,必深明佛理。积公好茶,所以陆羽很小便得艺茶之术。不过晨钟暮鼓对一个孩子来说毕竟过于枯燥,况且陆羽自幼志不在佛,而有志于儒学研究,故在其十一、二岁时终于逃离寺院。此后曾在一个戏班子学戏。陆羽口吃,但很有表演才能,经常扮演戏中丑角,正好掩盖了生理上的缺陷。陆羽还会写剧本,曾“作诙谐数千言”。陆羽与诗人皇甫冉、皇甫曾兄弟过往甚密,皇甫兄弟同样对茶有特殊爱好。在我国封建社会里,研究经学文典被视为士人正途。像茶学、茶艺这类学问,只是被认为难入正统的“杂学”。陆羽与其他士人一样,对于传统的中国儒家学说十分熟悉并悉心钻研,深有造诣。但他又不像一般文人被儒家学说所拘泥,而能入乎其中,出乎其外,把深刻的学术原理溶于茶这种物质生活之中。
陆羽所著的《茶经》是世界上最早的关于茶叶的专著。《茶经》的问世,标志着我国茶文化发展已经达到很高的程度,《茶经》是唐代茶业发展的需要和产物,是当时中国人民关于茶的经验的总结。作者陆羽收集历代茶叶史料、记述亲身调查和实践的经验,对唐代及唐代以前的茶叶历史、产地,茶的功效、栽培、采制、煎煮、饮用的知识和技术都作了阐述。有了《茶经》,我国的茶叶生产从此有了比较完整的科学依据,对茶叶生产的发展起过一定的积极的推动作用。
陆羽以《茶经》一书闻名于世,而其富有传奇色彩的一生,尤其是与才女李冶之间曲折凄美的爱情故事,更是成为千百年来广大茶人的话题。李冶,唐代著名女诗人,与薛涛、鱼玄机并称为“唐代三大女冠”。陆羽与李冶是青梅竹马、两小无猜。后李冶随父母迁回老家湖州乌程,陆李之间刚刚萌动的男女之情被迫中断。陆羽在安史之乱时流落江南,至上元元年(公元760年)结庐苕溪,此地离乌程不远。陆羽辗转来到湖州,这时他才明白,岁月的流逝和环境的变化会无情地将人重新塑造。20余年后的李冶早已将男婚女嫁视为人生羁绊,并已遁入空门,寄居乌程开元寺。这位风流女冠置身滚滚红尘,大写情诗,得到过她赠诗的男性除陆羽外,还有皎然、刘长卿、朱放、崔涣、闫伯均、韩揆、萧叔子等。陆羽有自己的个性,他不会像湖州那些文人雅士那样同李冶逢场作戏,而李冶也大概不愿以一个公众情人的乐妓形象与儿时好友平等交往。为了茶,陆羽一生注定要四处漂泊,而李冶也不能“爱上一个不回家的人”,她只能选择当一个自由自在的单身贵族了其一生。德宗年间,德宗皇帝听说李冶是大唐闻名的风流女冠,立即颁诏令李冶进京。建中四年(公元783年),“泾渭兵变”后,德宗皇帝出逃,李冶落入敌手。次年七月,德宗皇帝返回长安,见李冶没有殉节而死,勃然大怒,当即下令将李冶杖毙。李冶之死对陆羽来说是最沉重的打击,他俩的爱情悲喜剧永远地落幕了,让人扼腕不已。
19.乌镇
在去乌镇的旅游车上,有些导游会说乌镇有鬼谷子修炼的庙宇,里面的“道士”都是可以免费看相的。在这样的庙里,每个人先是抽签,然后拿者签到庙的一角,有人按照签的号码,给你兑换一张类似易经的讲解。接下来,会让你拿着这张纸到里屋,请“道士”讲解。在里屋,有道士打扮的年轻男子会对你“口若悬河”一番,然后被告知需要烧高香后才能进行下一步,一炷香要130元。待烧了高香之后,找到原来的“道士”,他接着要你“请”一个四方灵符,价格260元。
拓展阅读:梦里水乡
中国古民居实在是太古老了,因为我们甚至可以走进“山顶洞人”的家园。林林总总的中国古民居,无不各具风情,它们是古人物化了的生活方式,是中国各民族人民演绎人生话剧的最主要的舞台。江南水乡民居总的面貌是:平房楼房相掺,山墙各式各样,形成小巷和水巷驳岸上那种高低起伏,错落有致的景观,建筑造型轻巧简洁,虚实有致,色彩淡雅,因地制宜,临河贴水,空间轮廓柔和而富有美感。因此,常被人称之为“粉墙黛瓦”、“小桥流水人家”。
由于江南水乡一直是全国文化最为发达的地区之一,人才荟萃,因而水乡城镇的许多住户是诗书传家。又由于物产富庶,工商繁盛,这些城镇历来是官宦退隐、富户别墅、学士散居之地。那些有文化素养的人当然是精心营造房舍;而一些富绅商贾也附庸风雅,聘请饱学之土筹划,所以在许多水乡城镇中留下了不少精美的院宅。其次,这些水乡民居大都营建于封建社会,封建伦理、儒学传统,风水习俗都直接影响着这些民居的经营布局、房舍安排等。如厅堂的主次,前后的序位,主客的区分,主仆的隔离,男女的差别等在设计上都有独到的手法,这是江南水乡民居的人义因素在意识形念上的反映。
有人说周庄、同里、西塘、乌镇、南浔、朱家角这六大古镇长得类似,其实她们就像六位美丽的同胞姐妹,虽然都是母亲“江南”所生,却发展出了不同个性的气质,各有各精彩。其中乌镇特有风貌是“水阁”——沿河民居的一部分延伸至河面,下面用木桩或石柱打在河床中,上架横梁,搁上木板。有了水阁,乌镇的人与水更为亲密,乌镇风貌也更有韵味,更为优雅。水阁让乌镇的历史添了些委婉,使游程多了点回味。
江南的六大古镇,每一座古镇都有小桥流水、深巷老宅、廊街岸柳。但有人认为,真正的“梦里水乡”,应该在绍兴。绍兴古城的小巷溪流纵横,亦为举世闻名的桥乡,小小的一座绍兴城就有4000余座桥!站在古城任何一座桥上,你都可以看见白瓦青灰的墙,就像用天然水墨涂抹的风景画,人站在这样的风景中拍照留念,简直可以说是煞了风景!
绍兴市区的沈园,原是宋代一位沈姓富商的私家花园,这里蕴含的不只是中国园林建筑的绝妙,更有一则千年不老的故事。陆游在年轻时与表妹唐婉结婚,两人志趣相投,生活幸福美满。但天有不测风云,唐琬婚后不能生育。俗话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陆游母亲以此为理由,逼迫陆游休妻。在封建礼制的压迫下,一对爱侣,从此劳燕分飞。十年后的一个春天,陆游居然与唐婉在沈园不期而遇,唐婉在平静地和陆游打过招呼后,便于其丈夫匆匆离去。陆游目送着那熟悉的背影渐行渐远,顿时感到万箭穿心之痛。此时的陆游,回忆往事,感慨万千,即兴提笔,在沈园的园壁上写下了一阙千古绝唱《钗头凤》。陆游的《钗头凤》很快就在城中传唱开来,而唐婉听到后,肝肠寸断,和了一首《钗头凤》。两人重逢后不久,唐婉就郁郁而终了。此后的陆游,又多次来到沈园,一直到84岁高龄。第二年,陆游就和唐琬到同一个世界去了。
20.金华
从金华市区进入著名的双龙景区,如打车一般需要40元左右,如乘坐游5路“黄色小面的”需5元每人次,游3路公交车需3.5元每人次。景点间乘车,除黄色面包车为公共交通外,其他为农村私车,租乘时请谈好价格后再上车,因为某些地区存在拉客欺客现象。在市区汽车西站的出口处,有一些拉客男女,为为饭店招揽客源,其“热情”的服务着实让人心烦。在这些饭店吃饭,游客经常会因收费与饭店人员发生争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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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山川秀丽奇绝,国家级风景区双龙洞早已蜚声中外,省级风景区永康方岩、兰溪六洞山地下长河、浦江仙华山、武义郭洞—龙潭、磐安花溪、大盘山国家自然保护区,东阳花都—屏岩、汤溪九峰山等,或为山奇,或为水秀,可谓各擅胜场。
仙华山。“山不在高,有仙则名”,自然的美加上民间百姓的美好想象,仙华山由此得名。仙华山北去浦江县城不远,山势峻伟,峰峦峭秀,以奇、秀、险的山巅峰林为胜,玉圭峰的挺拔,情侣峰的缱绻,玉尺峰的秀峻,嫘祖峰的专注,大钟峰的壮硕,少女峰的险峻与雄奇,每座峰各自浑然一体。走进景区,扑面而来的是满世界的绿意,沿途多松树,走累了停下脚步,坐在石阶上听松声看松涛,也是一种奇妙的享受。
横店。北宋画家张择端的《清明上河图》,是中国乃至世界绘画史上的经典之作。这幅经典之作如今在横店的土地上铺展开来,使游人找到了“一朝步入画中,仿佛梦回千年”的感觉。走进“清明上河园”,千年古都在眼前。高高的城楼巍然屹立,雕梁画栋好不壮观。站在“虹桥”放眼望去,只见汴河蜿蜒映城,楼宇鳞次栉比。城外小桥流水,杨柳拂面城内烟雨楼台,繁华浓艳。酒肆茶楼、农家小院、地摊卖艺、当铺商城,俱是人头涌涌。或经商,或卖艺,或歌舞,或饮酒,好一派繁华景致。
郭洞。郭洞不是一个洞,而是一个尽得山川秀气的古村落。它的地形确实独特,“山环如郭,幽邃如洞”,故此得名。沿着村口沧桑的古城墙往里走,一眼望去尽是明清建筑,大半村民仍住在这些青砖黑瓦的古建筑中。位于郭洞村中央的何氏宗祠,是郭洞古代公用建筑的代表。元代至元三年(1337年),深谙风水生态之道的何寿之,仿《内经图》“相阴阳,观清泉,正方位”营造村庄。因此,郭洞也被誉为“江南第一风水村”。从宗祠出来,沿巷而行,便到了龙山原始森林脚下。龙山呈三角形,满山六七百年树龄的参天大树,包括南方红豆杉等国家一级珍稀树种,因此又被称为“绿色金字塔”。据介绍,林中空气负氧离子含量极高,是难得的天然氧吧、森林浴场。
花溪。走进花溪,两旁山峦层叠,郁郁葱葱,潺潺的溪流、古朴的农舍、袅袅的炊烟、弯弯的田野小路。清丽、幽雅,安宁、静默。在如诗的山水之中,时间好像也被拉成细细的,长长的,一切变得慢慢的、缓缓的。山中多瀑布,最为壮丽的是斤丝潭的瀑布。走近瀑布,奔腾呼啸之声引得峰鸣谷应,将大山的生命演绎得惊心动魄。沿着峡谷往前,就是平板长溪,河床平整如削,无沙土积岩。平板溪上流水淙淙,清澈见低。赤足走在平板溪上,和同伴嬉玩着溪水,仿佛回到了童年时光。
21.香港
香港是文明程度很高的国际大都市,市民素质普遍较高。但是,香港也并非完全纯净之地,依然存在着少数“害群之马”。一般内地游客对香港产品都有信心,但部分商店却鱼目混珠,出售冒牌货及假货,不少高价货,如名表、名牌手袋等都出现赝品,但却以真货价钱出售。游客要想到香港买到称心的商品,一定要谨慎选择信誉良好的大公司或连锁店铺,不要到“楼上店铺”(非临街、通常位于10层楼以上隐秘的购物场所)购买贵重商品。香港有不少大型购物中心,以中环、铜锣湾、尖沙咀较为集中,以出售中高档及高档品牌服装闻名。这些商场的商品分类清晰,售后信誉好。香港旅游业协会表示,已经为团体游客提供14天完全退款保障,以保证游客合法利益。游客一旦发现“不良商家”,可向香港消委会或旅游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手中的凭据或发票便是最好的证据。购买黄金珠宝首饰可以选择到品牌经销店,购买金饰品时要让商家注明其分量、成色等项目,特别要区分K金和铂金。购买钻饰最好是有质量认证书的产品。购买手机、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电子产品最好到“丰泽”、“百老汇”、“国美”等大连锁店购买。在一些专门售卖电子产品的街头小店,其货品价格比大商店要便宜一些,但顾客如果不懂行还是要尽量克制购物冲动。有网友爆料,香港有一些卖影视器材的黑店,最常用的骗术有几种:一是调包,就是在客人选货、付款后,包装过程中,把货品换了。二是强卖,在你看好样品付款后,声称到库房取货,过了很久才回来,说没货(其实根本就没去取货),于是再推荐一种你并不熟悉品牌或型号给你,他会给你介绍很多新功能,说的“天花乱坠”,价钱肯定高于原先你看中的货品。当你买回去后,会发现功能与商家说的严重不符。购物的时候,如何游客和商家发生纠纷,不要在店内争执,拿好购物的单据向消费者委员会投诉。如果当时的情况比较严重,可以直接拨打24小时紧急求助电话999。此外,消费者集中的街市、鞋店、餐厅等是小偷比较多的地方,一定要提高警惕。
22.泰国
身处泰国,总体上是非常安全的,然而一切还是小心为上。不要将身边的提包或其他贵重物品随地放置,尽量随身携带或寄放在住宿饭店的保险箱内。有人在街上向你推销珠宝店,甚至以泰国政府推广之名来向你推销,不要去理会,多是不法的欺诈。旅行团队大多有前往珠宝工厂的项目,建议旅客购买前先问清楚退货事宜,如果手续过于繁复或是没有官方的保证书,建议不要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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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泰国旅游有什么注意事项呢?如何可以玩得开心,玩得尽兴呢?
秘笈一:准备好行装,带好必备的药品,了解泰国的民俗民风和各种注意事项。
出门在外,尤其是到外国旅游,早些拟出一个单子,写出要带的东西,然后按图索引,可以避免出发前临时忙乱。泰国的时间比中国晚1个小时。泰国位于热带,那里永远都是夏天,应准备轻便、凉快、休闲的服装如短裤、T-shirt,别忘了带长衣长裤。泰国的多数饭店,不管档次多高,都不预备牙具、拖鞋等个人用品。感冒通、乘晕宁、息思敏、黄莲素、创可贴等药品最好带一些。并注意以下事项:
宗教:泰国的法律有很多章节阐述对宗教违法的行径,当中包括信众最多的佛教和其他信仰。所有的佛像不论大小完好或残破,都奉为神圣之物。请别攀爬佛像!一般的要求是对佛像不做出“有欠尊重”的行为。参拜佛寺,衣着需整齐,不要裸露上身,或穿短裤,或无袖的衬衫。供奉佛像的寺堂内,不应穿着鞋子进入。佛教的僧侣均被禁止与女士接触,如果希望把东西交给僧侣,则应先把东西交予一位男士由他代劳。
社会习俗:当泰国人打招呼时,是以双手合十,状似祷告。泰国人称“Wai”。一般来说,年青的先向年长的打招呼,而年长的随后回礼合十。泰国人认为头是身体的最高部分,他们是不容许拍任何人的头部,纵使是友善的表现。如果你偶然摸某人的头,要很快地向他道歉。同样脚被认为身体的最低部分。别使用你的脚指向人或对象。别用你的脚摸任何人。别把你的脚放在桌子或椅子上休息。别跨过人的身体,请从附近绕过或礼貌地要求他们移动。当在地板上坐时,也应使你的脚不指向任何人。公开表示爱的行为是难以接受的。你可能看过一些十分西化的年轻夫妇手牵手的情景,但是,这样子只在开明的社会中常见。在泰国的社会,发脾气是下下之策。泰国人认为这样代表卑劣的仪态。
货币:泰国的货币单位为铢(B AHT),一美元约可换42铢;硬币有七种;纸币有六种。
秘笈二:如何选择泰国游线路
目前旅行社开的线路大致分三种类型:
经典线:也称精华游。这些线路是旅行社长期以来一直在经营、推广的路线,相对而言比较成熟,价格适中,特别适合没有去过境外的游客,如泰国6日游、新马泰港10日游等。这种经典线的缺陷是行程排得很满,游客的自由度不大。
特惠线:这种线路是旅行社用以招徕更多客人的线路,出于各种原因,如航班安排、新线开通等,机票价格便宜,适合大众游客,如泰国6天团1380元等。这种特惠线的缺陷是游客的自由度不大。
休闲线:这种线路的安排是景点较少,行程较轻松,针对性强,如泰国布吉岛、PP岛游等,让人有休闲浪漫之感。这种休闲线适合又想玩又想少受旅行团拘束的年轻人,也适合那些已去过境外,以放松心情为主,游览观光为次的游客。缺点是花费比较高,因为途中有些休闲项目的花费全部自理;有充裕时间逛街的同时个人消费也会增加。
秘笈三:泰国的旅游签证的几种方法
直接往中国的泰国大使馆或领事馆申请,可获得2个月至3个月的短期旅游签证;或交由旅行社代办。抵达泰国后,在泰国机场办理落地签证。办理手续需要照片2张,护照复印件一份,填写一份申请表,手续大约半个小时办妥。可获得15天的落地签,费用泰币500。
如果有途经泰国至第三国的机票,你可以在泰国机场申请过境签证,手续同落地签。游客凭取得的签证在泰国移民局最多还可延长30天的签证期限。
秘笈四:泰国游之“最”体验
最好的文化体验:庆祝泼水节,这个节日是泰国庆祝新年,庆祝的方式是以互相泼水来表达祝福。
最宁静的海滩:位于罗勇的沙美岛海滩白沙相连,景色优美,是泰国人节假日度假之地,游客不多。
具挑战性的户外运动:攀岩、潜水、浮潜、漂流
最具吸引力的名胜古迹:历经了5个朝代35个帝王的名城古都阿犹他雅,值得前往体验。素可泰遗址Sukhothai是泰国最早建立的素可泰王朝古都遗址,距今700多年。毗迈遗址PhiMai被称为“泰国的吴哥窟”,是泰国境内高棉遗址的代表。
最神奇的寺庙:玉佛寺供奉着泰国的国宝“玉佛”,是泰国皇室举行国家级重要仪式专用的最高等寺院。黎明寺是泰国代表寺庙,建筑也是具有代表性的。马哈泰寺建于拉玛一世时期,曾是编撰佛经的地方。
最佳购物之乐:假日市场是东南亚最大的跳蚤市场,泰国各地的各种商品集中此地。清迈夜市是非常出名的一条夜市街,工艺品琳琅满目。
(资料来源:新华网)
23.日本
有的国人到日本之后,被黑心导游带到他们内部的购物地点,买的东西质量差且价格贵。那么,如何才能避免被骗呢?如果导游有以下的行为,你就要注意了:(1)带你到去的店里没有多少日本人;(2)给你发一些优惠券;(3)号称是免税店,买的东西都便宜。
日本有两种免税店,一种在机场里,叫Duty-free。免的是关税,烟税,酒税等。简单举例:一条日本烟在日本国内正常贩卖价格是3000日元。而在机场内的免税价格为2100日元左右。因此,适合在机场买的有,烟,酒,外国的化妆品。第二种免税店叫Tax-Free。Tax-Free免的是5%的消费税,在城市比较大的商场里买东西,一般消费额在10000日元以上,出示旅游者签证的话,都有被免税的可能性。因此,适合在这里买的是化妆品,电器,手表,衣服,奢侈品等。而黑心的导游带着你去的所谓的免税店,虽然也会免5%的消费税,但定价会高出市场价几倍。这类免税店基本上是导游和商家勾结在一起,坑骗游客,捞取大把回扣的地方。
拓展阅读:“温泉王国”日本
日本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为日本带来的最大恩惠之一,便是“温泉”。频繁的地壳运动造就了日本星罗棋布的温泉,从海上小岛到山中秘境,处处都有可养颜、健身的泡汤或各式观赏性温泉。
日本人泡温泉的历史很悠久。《古事记》、《日本书纪》等日本古老历史文献中就有关于天皇泡温泉的详尽描述。奈良时代,由于佛教的传入,各地兴建寺庙,其中,僧侣们的沐浴对温泉开发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那时的温泉与宗教有着很深的联系。室町时代,温泉成为了达官贵人的休闲娱乐场所,到了安土桃山时代,温泉已经很广泛地被用于治疗负伤的士兵。到了近代的江户时代,温泉的医疗效果备受重视,从而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开发,一般民众也开始享受温泉。到现在,对日本人来说,泡温泉是一种享受,更是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据悉,每年日本约有1.1亿人次使用温泉,相当于日本的总人口数。
日本人为什么如此爱泡温泉?《产经新闻》的佐藤先生从社会学的角度给我们提供了答案。他说,在温泉泡澡时,大家赤裸相见,有一种更真诚和平等的感觉。日本是一个等级观念森严的社会,上下级和同事间相约喝酒和一起洗温泉时,能感觉到随便。除却衣冠泡温泉,分不出穷人和富人,可谓人人平等。更多人认为,洗温泉对身体有益,可以达到“体养”、“保养”和“疗养”的效果。日本人工作卖力,冲去身上的汗渍和污垢后泡温泉,让人倍感爽快。和家里的浴缸相比,温泉有更开放的空间,可以恣意伸展身体,也令心情更放松,此为“体养”;日本人忌讳周围议论,虽然工作拼命,出言行事谨慎,但还是难免遭遇不顺,感觉压力增大,泡温泉可缓解精神压力,此为“保养”;至于“疗养”,谁都知道温泉含各种矿物质,对皮肤有好处,40摄氏度的温泉还能起到热敷作用。一般说来,温泉对神经痛、肌肉痛、关节痛、跌打损伤和慢性消化病都有疗效。
也许有人认为泡温泉不卫生,许多人泡在同一个池子里会传染疾病。当然这种顾虑不是没有依据,但发生这种情况的概率很小,日本温泉管理部门有严格规定,多种疾病的患者不能洗温泉,一般人都能自觉遵守。而且每个人都很注意卫生,先用浴液把全身洗干净,然后才下到温泉池子里,温泉是活水,水不断注入和溢出,形成循环。在温泉里泡5至15分钟后,上去再冲洗一下,清爽卫生。
日本人泡温泉并不总在一个地方,不同地方的露天温泉自然风光和气候特点各异。对不同的离子、气压和紫外线,人们的感受大不相同。更重要的是不同地方的温泉水含有不同的成分,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选择。此外,泡不同地方的温泉,可以享受多种服务和美食。
如果你到了日本,就不可不洗温泉。中国民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当年也曾踏访箱根的温泉乡,他的投宿地点已成为各家旅馆最引以为自豪的事情之一……在众多温泉中,下列温泉特别有名。
草津温泉。此泉温度高达60多度,无法入浴,加水稀释又怕影响疗效,因此发明了用木板拍水,使温度降低的办法。昔日的草津名汤浴中有所谓的“汤长”,一边喊着节拍,一边有人持长约1.8米、宽30厘米的汤板,听号令拍打水,使温度降低,然后汤客依秩序进入浴场,但每个人限进3分钟,因而有“时间汤”之名。此外,草津还有添加橘橙或薰衣草的香味药浴的“四季汤”,最近更推出饮食和美容的温泉减肥汤。该泉水PH值为1.5,有较强的杀菌排毒作用,对香港脚及皮肤病患者有较好的疗效。
佐渡温泉。佐渡岛上有10座温泉,大多为盐泉,其中名为“安寿和厨子王之汤”的温泉有则温馨的传说。传说中盲目的老母亲为了寻找失散的女儿安寿和儿子厨子王,伤心的眼泪流聚成河,因此这一带都是盐味的泉水。这种泉水含有对眼睛有益的硼酸和胡萝卜酸,有改善慢性眼疾,增进视力的功效。
月冈泉。月冈泉号称日本第一硫化氢泉,有较化角质,漂白肌肤,甚至驻颜防老的效果。
伊香保温泉。改泉可浴可饮,因含铁质,透过皮肤渗入体内有改善女人常有的贫血症及体质冰冷之疗效,也有美容减肥,治病痛的功能,据说有许多不孕症的妇女因泡此汤而受孕,也就有了“送子汤”的称誉。
24.欧洲
出外游览,流动性很大,小偷无所不在,抢劫也时有发生,因此现金,相机、首饰、手表等贵重物品必须随身携带。容易出现偷窃的地方有:各国车站、飞机场、餐厅、酒店等公共场所,要格外注意自己的财物和证件安全,如遇到陌生人非善意地打招呼,应马上回避。隐秘的小偷一般会穿得西装革履,酷似商务人士,通常手里还会提个公文包。近来,还有许多小偷背着背包,一手持相机,一手拿着地图,混杂在游客当中。
无论你在欧洲哪国,记住一点准没错:任何街边的争吵,都可能是小偷们在设法“掩人耳目”,如果你非要驻足看一眼的话,一定要把手插在口袋里。还有些戏法非常流行,骗子们屡试不爽。在意大利的一些街区,你正闲庭信步,突然发现一位美女和路边的小贩争执了起来。原来,美女被指行窃,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美女开始当众脱衣,此刻围观的人群已是里三层外三层。当脱到了不能再脱的时候,仍未发现任何赃物,小贩只好当众向美女道歉。看完了“好戏”,围观的人们渐渐的散去,殊不知许多人的钱包就在这短短的五分钟“不翼而飞”了,原来这场“好戏”是美女、小贩和众多小偷联手上演的。这只是小偷们众多“创新”中的一点点“雕虫小技”。
即使在正常工作日,有些出租车司机也会按照节假日或夜晚的高费率来收取车费。一般来说,通过酒店或旅馆来预约出租车,受骗的机率可以大大减低。如果你不得不临时“拦的”,最好找那些标有出租车公司商标和电话号码的。无论如何,一定要“打表”,而且要搞清楚采用哪一档收费率,或是一上车就说定价格。到达目的地后,万一出租车司机开出的价格太离谱,不用睬他,你觉得差不过该给多少钱,放在座椅上,就跟他说bye-bye吧。
涉及到现金,切记要小心。如果有人主动提出教你如何使用取款机,一定要婉言拒绝。有些ATM机器处理速度极慢,尤其是“吐”零钱时,由于零钱面值不同,钱居然是“一口一口吐出来的”。风风火火的游客们很可能才拿到几张就继续赶路了。用大额纸币在餐厅和商店买单时,一定要谨慎,找回来的零钱,要数清楚、看仔细。意大利过去流通的500里拉跟如今的两欧元“长”的很像,不过500里拉现在可一文不值了。
在西班牙,偶尔会遇到衣着邋遢的妇女硬是要“献给”你几支花,接着不容分说,抓起手就要给你看手相,当然不是免费啦!在维也纳,一些披着天鹅绒长袍的女人在名胜古迹一带活动,自称在歌剧院工作,向你兜售门票,这些票都是假的。
不要给那些“hotel inspector”(旅馆检查人员)开门,他们通常两人作案:一个在门口吸引房客的注意力,另一个进到屋里面转上一圈,就把梳妆台上的贵重物品“顺手牵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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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旅行包
1.两个拉杆箱,一大一小。可在超市购买,一二百元即可,帆布,较实用。须备“行李捆绑带”,把行李绑一下。
2.双肩背包,一人一个。放置随身的物品。
3.贴身小腰包。里面贴身放钱、护照复印件、身份证、信用卡等!出国以后,护照、机票都要放在领队那,所以,自己最好提前准备好护照复印件。
二、电子产品
1.相机。可选择介于单反相机和卡片机之间的机型,小巧方便,且有十几倍的光学变焦。
2.手机。出国前,一定要开通手机的“全球通”功能。
三、衣服
1.常备衣物。厚薄衣服都要带。替换衣服不必带太多,一路上基本不会出汗,欧洲又很干净,即使刮风也不会有土。欧洲的天气和国内差不多,冬季气候较寒冷,携带合适衣物,以轻便为宜;欧洲地区纬度跨度大,南北区域温度相差较大,一般而言,意大利南部最热,瑞士靠近雪山最冷,法国和天津的气温差不多。冬季:请携带能挡风及保暖之外套,不要穿太多层衣物,以便上下车及进出设有暖气设备场所时穿脱。不过,如打算在瑞士登雪山,最好带上厚一点的衣服。注意,上雪山时,墨镜一定要带!
2.鞋子。穿着舒适即可。一定要带拖鞋!欧洲多国旅馆几乎都不提供拖鞋。
四、食物
1.团餐。一般而言,整个旅行都提供团餐。除个别一两顿为赶路,导游会把餐费退给个人,大家自行解决,这种情形大概4天发生一次。早餐一般在旅馆吃,是典型的欧式早餐,极其简单,一般只有几块面包、黄油、牛奶、咖啡,有的酒店会再提供白煮鸡蛋、冷肉片。中餐和晚餐都会安排在当地的中餐厅。
2、零食。欧洲的食物,以甜味居多,有的人吃不惯当地的食品。因此,进而自备些食物,巧克力、饼干等,推荐方便面和榨菜。记得带上一些。有时候因为堵车等原因而赶不上饭,与其胡乱买些西餐,吃得腻腻歪歪,还不如吃自己带的饼干,又省钱又减肥。但别在旅行车上吃,严谨的德国司机会把车停下来,等你吃完再走,很尴尬。注意,欧洲无论是旅馆还是饭馆一般不提供热水,所以,要想在旅馆里吃泡面,那就要自带热水壶!
五、洗漱用品
欧洲的旅馆一般都不提供洗漱用具,还是自己带全了,用着比较方便。包括毛巾。
六、钱
1.现金。不需要带很多,以防小偷。买饮料、小吃、上厕所等,500欧元基本够用。旅行社一般都到机场再发护照,让你在机场的中行柜台换欧元,如果航班时间早,银行没开门,就会很被动。可以提前向旅行社索要护照换钱。在银行兑换欧元时,尽量兑一些面值小的,这样花起来比较方便。
2.信用卡。一定要办一张能在国外刷卡、回国后用人民币还款的信用卡。这张卡千万别丢了,国外收银员不看签字,谁得到了你的卡,谁就可以立即代替你透支。除了小费和自费项目,一些小额花费以外,其他的大额消费一般都是可以刷卡的。国外购物时,如可直接刷银联通道,就用银联支付,回国可直接还人民币,免去两次兑换的麻烦以及汇率的损失。
3.有关欧元。欧元的最小单位是分(Cent),100分等于1欧元。欧元有7种纸币(5、10、20、50、100、200和500欧元)和8种硬币(1、2、5、10、20、50分和1、2欧元)。美元或国际通兑货币在欧洲可以在兑换后使用。
七、其他
1.转换插头。德、意、法插头为同一标准,瑞士较为特殊。如未购买专用于瑞士的转换插头,一般而言,可找入驻旅馆前台,请其提供一个,交20欧的押金,第二天,还至前台,再退钱即可。注意,由于电器较多,最好带一个“接线板”
2.雨伞。欧洲的天气多变,一定要随身带一把结实的伞。
3.常用的药品。建议准备下列常备药物:胃肠药、止痛药、感冒药、维他命C、急救包(优碘、纱布、OK绷)、晕车药、个人长期服用慢性病药物(如:降血压或降血糖药物)
4.笔记。记下下面这些资料:旅行支票号码、证照号码、航空公司电话、信用卡号码、信用卡挂失电话号码、旅行社电话号码、紧急求助电话、旅行社电话、当地有人电话、中国驻当地办事处电话。
旅途有“陷阱”,是不是就不要出游了?以上资料只能作个参考,反映的基本上是少数现象,有的还可能是特例,所以,大可不必“因噎废食”。另外,全国各地也一直在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2013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正式实施,该法对社会上反映最为强烈的旅游市场秩序混乱和旅游者维权困难等问题,从四个方面进行了必要规范。这意味着,今后中国整顿旅游市场秩序有望实现有法可依,旅游市场乱象将会得到有效的控制。从游客个人角度来说,现代社会是网络时代,游客出门前,完全可以针对具体的目的地做好全面攻略。另外,游客只要要牢记“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这句话,就会对那些打着“便宜”、“免费”幌子的保持警惕,从而可以避免很多“陷阱”。在旅游途中,一旦遭遇“陷阱”,游客可向当地旅游质监所投诉,如果游客已旅行回来,可到组团社所在地的旅游质量质监所投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 旅行社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第十二条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内容。
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
第十九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规划和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采取措施推动区域旅游合作,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业、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的融合,扶持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工作,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旅游国际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为旅游者在城市及周边旅游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境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领队证。
第四十条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第四十一条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第四十二条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第四十五条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
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四十七条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第四十八条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九条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五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
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给予或者收受贿赂。
第五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条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并在车辆显著位置明示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和驾驶人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五十四条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第五十六条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第五十八条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第五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十二条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在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也应当告知旅游者。
第六十三条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第六十四条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第六十五条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六十六条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第六十八条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
第七十条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一条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十二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请求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第七十四条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的,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
第七十五条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团队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能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定标准的住宿服务,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但由于不可抗力、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采取措施造成不能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当协助安排旅游者住宿。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第七十七条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的级别划分和实施程序,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旅游安全作为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七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并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七十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八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条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第八十二条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
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
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十四条旅游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第八十六条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监督检查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第八十七条对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八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中或者在处理举报、投诉时,发现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八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的共享机制,对需要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督办。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九十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对其会员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自律管理,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第九十二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三条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旅游者一方人数众多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
(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第九十九条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第一百零一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领队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第一百零四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一百零五条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月。
第一百零六条景区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提高门票或者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或者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八条对违反本法规定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一百零九条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
(二)景区,是指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有明确的管理界限的场所或者区域。
(三)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四)组团社,是指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
(五)地接社,是指接受组团社委托,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
(六)履行辅助人,是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一百一十二条本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社会团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第三十一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第三十二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十三条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四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第三十七条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第四十五条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十八条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第五十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
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旅游纠纷,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
“旅游经营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者在自行旅游过程中与旅游景点经营者因旅游发生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个人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 因旅游经营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案由进行审理。
第四条 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导致旅游经营者违约,旅游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旅游辅助服务者追加为第三人。
第五条 旅游经营者已投保责任险,旅游者因保险责任事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
第六条 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者未按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不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旅游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除合同性质不宜转让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在旅游行程开始前的合理期间内,旅游者将其在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前款所述原因,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第三人给付增加的费用或者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减少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变更旅游行程,在征得旅游者同意后,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分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或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因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请求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谨慎选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 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将其部分旅游业务委托旅游目的地的旅游经营者,因受托方未尽旅游合同义务,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受到损害,要求作出委托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委托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人从事旅游业务,发生旅游纠纷,旅游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准许他人挂靠其名下从事旅游业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双倍赔偿其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因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包括旅游经营者安排的在旅游行程中独立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的活动期间以及旅游者经导游或者领队同意暂时离队的个人活动期间等。
第二十条 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未经导游或者领队许可,故意脱离团队,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旅游者提起违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变更为侵权之诉;旅游者仍坚持提起违约之诉的,对于其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为旅游者代管的行李物品损毁、灭失,旅游者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损失是由于旅游者未听从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事先声明或者提示,未将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由其随身携带而造成的;
(二)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的;
(三)损失是由于旅游者的过错造成的;
(四)损失是由于物品的自然属性造成的。
第二十三条 旅游者要求旅游经营者返还下列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因拒绝旅游经营者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的项目被增收的费用;
(二)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而增收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旅游经营者因过错致其代办的手续、证件存在瑕疵,或者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遗失、毁损,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补办或者协助补办相关手续、证件并承担相应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上述行为影响旅游行程,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发生的费用、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事先设计,并以确定的总价提供交通、住宿、游览等一项或者多项服务,不提供导游和领队服务,由旅游者自行安排游览行程的旅游过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者在自行安排的旅游活动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规定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处理旅游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旅游执法机构(以下统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对双方发生的民事争议进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处理旅游投诉。
地方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旅游投诉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在处理旅游投诉中,发现被投诉人或者其从业人员有违法或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章 管辖
第五条 旅游投诉由旅游合同签订地或者被投诉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需要立即制止、纠正被投诉人的损害行为的,应当由损害行为发生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
第六条 上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有权处理下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的投诉案件。
第七条 发生管辖争议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可以协商确定,或者报请共同的上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指定管辖。
第三章 受理
第八条 投诉人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一)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
(二)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投诉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
(三)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发生争议的;
(四)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第九条 下列情形不予受理:
(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二)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已经作出处理,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三)不属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或者管辖范围的;
(四)超过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的;
(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旅游投诉条件的;
(六)本办法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
属于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第十条 旅游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第十一条 旅游投诉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国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投诉日期;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所在地;
(三)投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
第十二条 投诉事项比较简单的,投诉人可以口头投诉,由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进行记录或者登记,并告知被投诉人;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可以口头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及其理由,并进行记录或者登记。
第十三条 投诉人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活动的,应当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权限。
第十四条 投诉人4人以上,以同一事由投诉同一被投诉人的,为共同投诉。
共同投诉可以由投诉人推选1至3名代表进行投诉。代表人参加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投诉过程的行为,对全体投诉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投诉请求或者进行和解,应当经全体投诉人同意。
第十五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一)投诉符合本办法的,予以受理;
(二)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的,应当向投诉人送达《旅游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本机构无管辖权的,应当以《旅游投诉转办通知书》或者《旅游投诉转办函》,将投诉材料转交有管辖权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四章 处理
第十六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旅游投诉,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实行调解制度。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促使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
第十七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旅游投诉,应当立案办理,填写《旅游投诉立案表》,并附有关投诉材料,在受理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人。对于事实清楚、应当即时制止或者纠正被投诉人损害行为的,可以不填写《旅游投诉立案表》和向被投诉人送达《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但应当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存档。
第十八条 被投诉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提出答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第十九条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当对自己的投诉或者答辩提供证据。
第二十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进行审查。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收集新的证据,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收集或者召集有关当事人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需要委托其他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旅游投诉调查取证委托书》,受委托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二条 对专门性事项需要鉴定或者检测的,可以由当事人双方约定的鉴定或者检测部门鉴定。没有约定的,当事人一方可以自行向法定鉴定或者检测机构申请鉴定或者检测。鉴定、检测费用按双方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由鉴定、检测申请方先行承担;达成调解协议后,按调解协议承担。鉴定、检测的时间不计入投诉处理时间。
第二十三条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投诉人与被投诉人自行和解的,应当将和解结果告知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在核实后应当予以记录并由双方当事人、投诉处理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积极安排当事双方进行调解,提出调解方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五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旅游投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一)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旅游投诉调解书》,载明投诉请求、查明的事实、处理过程和调解结果,由当事人双方签字并加盖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印章;
(二)调解不成的,终止调解,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出具《旅游投诉终止调解书》。调解不成的,或者调解书生效后没有执行的,投诉人可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在下列情形下,经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调解,投诉人与旅行社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做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的决定,或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建议:
(一)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二)因旅行社中止履行旅游合同义务、造成旅游者滞留,而实际发生了交通、食宿或返程等必要及合理费用的。
第二十七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每季度公布旅游者的投诉信息。
第二十八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旅游投诉处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九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为受理的投诉制作档案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有关文书式样,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制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旅行社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
第六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第七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应当持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第十二条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第十四条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第十七条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
第十八条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
第十九条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条质量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外商投资旅行社
第二十一条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
第二十二条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由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同意设立的,出具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不同意设立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章程,合资、合作双方签订的合同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旅行社经营
第二十四条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
第二十五条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
第二十六条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不得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第二十八条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三)签约地点和日期;
(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
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三十条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的,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导游人员或者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领队证。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聘用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七条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当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出委托的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偿。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旅行社责任险的具体方案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
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的,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境外发生的,还应当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当地警方。
第四十条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行社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及时向旅行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报告。旅行社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
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发生旅游者非法滞留我国境内的,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外事部门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旅游、工商、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的情况。公告的内容包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吊销、注销情况,旅行社的违法经营行为以及旅行社的诚信记录、旅游者投诉信息等。
第四十三条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游者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外汇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
第四十四条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第四十五条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旅行社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不得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第四十七条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者作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向其聘用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支付报酬,或者所支付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二)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三)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第六十四条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其主要负责人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
第六十五条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二)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
(三)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
(四)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
(五)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
(六)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的旅行社,参照适用本条例。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1]韩玉灵.旅游法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2]刘卫.旅游者应享有的10种权利[J],中国旅游报,2012-05-07.
[3]骆志宗.旅行社转拼团应承担的法律责任[J],中国旅游报,2012-07-02.
[4]袁华明.境外旅游被强制消费引发不满[J],市场导报,2012-06-05.
[5]孙晓雪.在火车站被“野鸡”旅行社忽悠;看景点变成看电影,花钱买罪受[J],市场导报,2013-08-09.
[6]沧浪.生活中的陷阱[M],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2009.
[7]黄建伟,赵梦柳,武妍,樊月姣.旅行很美的那些事儿,防范旅游消费陷阱6幕剧[J],精品购物指南,2012-03-16.
[8]邹本.旅游骗局层出不穷,仔细辨认以防上当[J],中国消费者报,2002-03-14.
[9]金志刚.网上低价机票陷阱多 转账入账户需小心[J],新民晚报,2012-03-14.
[10]新华网、中顾法律、律师维权、法律快车、网易、搜狐、新浪、百度文库、四川在线等网站.